报复性反倾销对外来反倾销起诉的抑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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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报复性反倾销对外来反倾销起诉的抑制作者感谢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海闻教授在论文写作中给予的悉心指导。感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小济和赵晋平两位研究员的指导和在参考材料上的无私帮助,也感谢李宏霞、郭美新等同窗的建议。作者文责自负。阮铮摘要:世界反倾销浪潮风起云涌,本文讨论反倾销对于出口企业除了维护国内市场之外的另一种用途:抑制外来的反倾销起诉。“报复性反倾销”是在两国竞争企业均存在对对方市场倾销的前提下,企业的一种博弈策略,即一旦有一方提出反倾销起诉,此后均提出针对对手企业的反倾销起诉。本文构建一个两国垄断企业在两个分割的市场上竞争的倾销模型,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最简单的一期反倾销博弈

2、模型,加入反倾销起诉成本和的胜诉机率两个重要概念,层层拓展。最后将一期博弈拓展到各方采用报复性战略的无限重复博弈。本文指出,在“报复性反倾销”的威慑作用下,两国产业之间可能达成互不发起反倾销起诉的合作性均衡。企业对未来收益看的越重,面对相同销售量的产品价格越高利润空间越大,或两国弱势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越高,或优势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越低,合作性均衡形成的概率就越高。意识到对外反倾销可以抑制外来的反倾销困扰,出口企业可以更加巧妙的利用反倾销来维持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国家则应加以引导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关键词:出口企业,相互倾销,报复性反倾销,威慑,合作性均衡Retaliatory Anti

3、dumping to Deter Further Use of Antidumping FilingsAbstract:Over the past decades countries have increasingly turned to antidumping (AD) in order to offer protection to import-competing industries. This paper shows that a second purpose of AD for exporting firms is to deter further use of AD. Retali

4、atory AD is a strategic action to punish trading partner who have used AD. We first build a dumping model in which two monopolistic firms compete with each other respectively in two dividing markets, and develop it into a one-period AD game model by use of AD filing cost and AD duty probability. We

5、last extend the AD model into an infinitely repeated game and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retaliatory AD can strategically deter further use of AD filing and lead to a cooperative outcome. The government should offer legislation to help exporting firms to protect foreign markets by strategic use of

6、retaliatory AD. Key Words:Exporting Firms, Reciprocal Dumping, Retaliatory AD, Threat, Cooperative Equilibrium目录1.引言22.文献综述42.1.对反倾销行为的解释42.2.反倾销作为惩罚或威慑的战略性手段的有关研究43.模型设定43.1.倾销模型53.2.反倾销起诉及裁定64.一期博弈的层层拓展64.1.企业生产函数与市场需求64.2.企业产量与市场价格74.3.博弈一最简单的博弈94.4.博弈二向最简单的博弈一中加入起诉成本114.5.博弈三向博弈二中加入起诉胜诉机率135.“报复

7、性反倾销”战略下的无限重复博弈165.1.证明威胁是可信的165.2.证明合作均衡的存在175.3.命题四的若干推论185.3.1.贴现因子与合作均衡形成概率的关系185.3.2.价格函数参数与合作均衡形成概率的关系185.3.3.弱势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与合作均衡形成概率的关系195.3.4.优势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与合作均衡形成概率的关系196.小结201. 引言反倾销(antidumping)伴随着倾销进入国际贸易的领域,并不断发展,愈演愈烈,成为当今国际经济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与关税、配额、自愿出口限额(VER)等其他贸易保护手段不同的是,反倾销是GATT/WTO授权的贸易政策,因此而成

8、为各国在贸易保护领域的“新宠”。图一体现了近15年来全球反倾销的发展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从总体趋势来看,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呈波浪型上升。从采取措施的案件数量来看,上升趋势更加明显。图一:1987-2003年全球反倾销情况数据来源:1987-1994年数据来自Prusa(2001);1995-2003年数据来自WTO网站www.wto.org。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的出口产品首次发起反倾销以来,我国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反倾销起诉的原因,包括我国出口贸易价格竞争过于激烈;制度差异引起歧视;法律应诉不力;国际经贸形势所迫;出口结构失衡;国际营销谋略不足等等。

9、本文提出另外一个原因,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法的不足,使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竞争时缺乏反倾销这个威慑工具,因此外国企业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起诉时比较随意。中国企业也开始运用反倾销这个武器,不再只是反倾销案件中的针对对象,也可以自主地利用反倾销为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服务。1997年12月,外经贸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标志着我国对外反倾销实践的正式开始。截止2003年10月,我国已累积开展了24起反倾销调查 此处案件单位“起”与前面WTO数据中“起”的概念不同。此处一起立案可针对若干国,WTO数据一起立案只针对一国。,涉案进口商品金额约为50亿美元以上。在已经结案的反倾销调查案件

10、中,多数案件最终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与其他国家反倾销调查的结果相比,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胜诉机率”很高,可能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反倾销调查的领域是国外企业倾销行为严重且对国内产业造成比较明显损害的领域。二是,我国企业对对外反倾销这个自卫武器不甚了解,申请比较谨慎,因此企业在比较有把握时才提出反倾销起诉。三是,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关的立案标准比较严格,只有在存在比较充分的证据时才立案。如果第三个原因确实存在,我国反倾销规则的灵活性,值得深入的探讨。欧盟、美国等反倾销传统使用者只要申请人提供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证据,就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再裁定有无倾销或损害,决定是否终止调

11、查。本文构建的理论模型论证了反倾销立案在一定情况下的报复和威慑作用,本国企业在反倾销立案的主动权能有效威慑外国企业,使其不能任意对本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起诉,从而避免贸易战的发生。对外反倾销不仅可以维护企业在国内市场的权益,还可以在减少遭遇反倾销起诉上起到关键作用。两国的企业均存在向对方市场倾销的行为的前提下,一国企业若遭遇外国竞争对手的反倾销起诉,则同样可针锋相对发起反倾销起诉予以报复。这样的反倾销行为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被称为“报复性反倾销”。产品出口所受到的反倾销抑制,可以因为企业适当的对外反倾销而减轻。这就是本文想要研究的问题,希望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反倾销的新兴使用者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12、2. 文献综述对反倾销行为动机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从国家层面来看,大多经济学家都同意,反倾销已经不仅仅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各国对本国企业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从企业层面来看,反倾销也已经不仅仅是企业保护国内市场份额的工具。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反倾销是企业在和竞争对手的博弈中用以报复或威慑的战略性武器。有关这个观点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在近几年大放异彩,而且被认为是未来反倾销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2.1. 对反倾销行为的解释对现实生活中反倾销的广泛使用甚至是滥用,经济学家给出了这些解释:关税的削减,使贸易量扩大,摩擦更加严重;对国内企业支持保护性条款的减少;反倾销标准的日益宽松。在这样的现实下

13、,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反倾销仅仅是一种贸易保护手段,而与倾销无关(如Blonigen&Prusa(2001),Stiglitz(1997)。尽管如此,本文仍沿用反倾销的最原始含义,讨论企业在遭到倾销且因此受到实质性损害时的状况。与大多数经济学家一样,Prusa&Skeath(2002)认为国家和相关产业往往利用反倾销进行博弈,为自身利益服务。对反倾销行为的解释可分为三种类型:(1)反倾销是对非公平贸易的惩罚,如Brander&Krugman(1983),Ethier(1982);(2)反倾销是一种对国内产业的特殊保护手段,如Bagwell&Staiger(1990);(3)反倾销作为战略性武器,可

14、以惩罚滥用反倾销的国家,或警告其他国家不要轻易使用反倾销,起到威慑的作用,如Finger(1993),Prusa(2001)。2.2. 反倾销作为惩罚或威慑的战略性手段的有关研究Blonigen&Prusa(2001) 认为各国反倾销决策之间相互影响的研究将成为未来反倾销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这条思路大概源自Viner(1923),之后Staiger&Wolak(1992)、Staiger&Wolak(1989)、Prusa(1992) 、Panagariya&Gupta(1998)、Gupta(1999)和Zanardi(2000)等文章继续研究国际“卡特尔”联盟的形成原因和条件等等。Blon

15、igen&Bown(2003)认为反倾销作为报复或威胁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国家之间反倾销起诉或者反倾销实施。反倾销的报复或威慑作用可以通过两条渠道来实现,一条渠道是国家层面的,如Bown(2002);另一条渠道是产业层面的,如Blonigen(2000)。本文研究属于后者。许多实证研究肯定了“报复性反倾销”的存在,并认为它是战略性反倾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如Prusa & Skeath(2002),Blonigen(2000),Blonigen & Bown(2003)。3. 模型设定本文首先构造一个由两种产品两个国家的企业组成的倾销模型,发展到最简单的一期博弈,再逐步加入反倾销起诉成本,胜诉机率等

16、概念,层层拓展。引入“报复性”战略和贴现因子,将拓展后的一期博弈无限重复,欲得到互不提出反倾销起诉的合作性均衡条件。本模型的基础部分的倾销模型借鉴了Brander&Krugman(1983) “互惠性倾销模型”的两个优点:垄断竞争市场和市场分割。由倾销模型发展而来的反倾销模型是基于传统反倾销大国美国的反倾销起诉程序设置的。在美国,商务部裁定倾销行为是否成立,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倾销行为是否对国内行业产生实质性伤害,若两者的裁定都是肯定的,则实施反倾销措施。鉴于“商务部总是裁定倾销存在,而且倾销幅度出乎意料地大;相比之下,国际贸易委员会并不总是作出实质性伤害的裁决” 见Pugel,国际经济学(第十

17、二版),第228页。 ( Pugel(2002)),本文在特定的假设下,倾销事实存在,反倾销调查只要调查倾销是否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反倾销起诉存在胜诉机率,取决于倾销对本国产业的伤害程度。3.1. 倾销模型本文采用“反倾销”的法律定义,不是现代贸易保护手段,而是针对倾销这种行为做出的反击,因此反倾销模型必须建立在倾销模型之上。首先构建倾销模型,“倾销”实际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价格歧视行为,它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企业,也就是说企业有能力决定其销售价格;第二市场必须是分割的;第三,在不同的市场上,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的弹性不同 见海闻、P.林德特、王新奎国际贸易,第167页。本文

18、依照这三个必要条件构建倾销模型。假设世界由两个国家组成,分别为A国和B国。两国均生产三种商品:Z1、Z2和N。其中N是标准商品(Numeraire good),价格记作1,其市场结构为完全竞争,且N在两国之间自由贸易,以保证贸易收支平衡(Balance of Trade)。Z1、Z2是本文所集中讨论的商品。N、Z1、Z2的进出口时产生的运输费用、正常关税正常关税指正常贸易时所收关税。正常贸易,指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时的两国贸易,此概念适用于全文。等额外交易成本可忽略。假设两国各有一个企业,既生产Z1又生产Z2。如图五所示,自由贸易时,A国企业相对于B国企业在生产Z1上有优势,其生产的Z1不仅满足自

19、己本国消费,还出口至B国;但Z2的生产处于劣势,仅满足部分国内消费的需要。与A国企业完全相反,B国企业在生产Z2上有优势,其生产的Z2不仅满足自己本国消费,还出口至A国;但Z1的生产处于劣势,仅满足部分国内消费的需要。简而言之,Z1是A国企业的优势产品,B国企业的弱势产品;Z2是A国企业的弱势产品,B国企业的优势产品。A国的Z1市场由A国企业垄断;Z2市场由两国企业双寡头垄断,而且B国企业在该市场处于领导者的地位。B国的Z2市场由B国企业垄断,Z1市场由两国企业双寡头垄断,且A国企业在该市场处于领导者的地位。A国和B国的Z1、Z2市场分割,即A国企业出口到B国的Z1不能再返销A国市场,B国企业

20、出口到A国的Z2不能再返销B国市场。图五自由贸易下的两国Z1、Z2市场结构图A国产品A国产品B国产品B国产品A国产品B国产品A国市场B国市场Z1市场Z2市场Z1市场Z2市场出口Z1出口Z2本模型的重要假设是两国企业将两个国家看作相互独立的市场,通过利润最大化分别决定其在两国的销售量,从而决定生产总量。换而言之,市场是分割的,每个生产企业在一个市场上的最佳销售量和在另一个市场上的最佳销售量是独立无关的。由于模型中双寡头垄断市场存在领导者和追随者,因此A国的Z2市场和B国Z1市场销售量的决定采用Stackelberg均衡的概念。企业的利润由其优势产品在两国市场的销售利润和弱势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利

21、润组成。假设两国对同一产品的需求函数完全相同。自由A国企业在国内Z1市场垄断,在国外市场遇到竞争,价格必然比国内垄断价格低,因此存在倾销行为。类似的,B国企业在出口优势产品Z2时存在倾销行为。以上假设,包括了不完全竞争企业,市场分割和不同的需求弹性三个条件,从而形成了价格歧视,是个标准的倾销模型。在倾销模型基础上延伸,企业面对倾销时可以提出反倾销起诉,并由政府调查决定是否实施,反倾销模型由此发展而来。3.2. 反倾销起诉及裁定在本模型中,如前所述,两国企业都存在倾销行为,分别向对方市场倾销本国的优势产品,这个论点将在后面得到证明。在倾销行为存在的前提下,本文反倾销的程序可简化为,先由企业向政府

22、提出反倾销起诉,由政府进行调查,裁定倾销是否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伤害,以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不论结果如何,调查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企业承担。企业所提出的反倾销起诉的胜诉,指政府裁定倾销确实对本国产业产生实质性伤害,因此决定对外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模型假设:相互不征收反倾销税即自由贸易时进口商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越大,政府越容易认定本国产业受到伤害,企业反倾销起诉的胜诉机率越大。由于进口商品的市场占有率是一个大于0小于1的数目,不妨假设正常关税水平下,即不附加“反倾销税”时进口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可直接表示反倾销起诉的胜诉机率。当裁定倾销事实及实质性伤害均存在,政府决定对他国企业反倾销,征收

23、“反倾销税”。在本文中,假设出口企业在遭遇反倾销实施后退出出口市场。4. 一期博弈的层层拓展4.1. 企业生产函数与市场需求假设两国企业的优势产品的生产函数完全相同,即A国企业Z1产品的生产函数与B国企业的Z2产品相同;两国企业的弱势产品的生产函数也完全相同,即A国企业Z2产品的生产函数与B国企业的Z1产品相同。不仅在生产函数上存在对称性,两国市场也存在对称性。假设两国企业的优势产品国内市场完全相同,即优势产品的国内需求函数完全相同;同时两国企业的弱势产品国内市场也完全相同。之前已经假设两国的市场结构存在对称性,优势产品的国内市场由本国企业垄断,弱势产品的国内市场由国内和国外企业双寡头垄断,而

24、且国外企业在本国弱势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据领导者的位置。由于两国企业优势产品的生产函数与面对的市场结构和需求完全相同,弱势产品也如此,不妨只考虑一国企业优势产品和弱势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完全对称性不难得到另一国的情况。假设自由贸易即两国互相不以反倾销名义限制双边贸易时,A国企业销售其优势产品Z1,与B国企业销售其优势产品Z2的生产函数完全相同,利润为在两国市场销售商品的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其基本计算式如下:。(5.1)其中分别为优势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和固定生产成本,分别为优势产品在国内和国外的销售量,分别为优势产品在国内和国外的市场供应销售量,分别为优势产品在国内和国外的价格。而自由贸易时,A国企

25、业销售其弱势产品Z2,与B国企业销售其弱势产品Z1的生产函数也完全相同,利润为在本国市场销售商品的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其基本计算式如下:。(5.2)其中分别为弱势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和固定生产成本,为弱势产品在国内的销售量。由于弱势产品的本国市场的结构和优势产品的国外市场相同,弱势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与优势产品的国外市场价格相同,表示为。,一国弱势产品不论边际成本还是固定成本都比外国企业同产品生产的成本高,成本上的劣势导致竞争上的劣势,无法出口国外市场,甚至在国内市场也只能扮演跟随者的角色。企业的利润为两个产品的销售利润之和。对以上方程简单地进行研究,可发现为使利润最大化,一国企业的优势产品在本

26、国市场的销售量与在外国市场的销售量无关。而弱势产品并不出口外国市场。因此本国和外国市场可以被认为是相互独立的。假设两国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相同,均采用拟线性形式,为:。(5.3)采用这种效用函数形式,是因为它所对应的商品Z1、Z2的需求函数是线性形式,易于处理,而且两个商品相互不可替代。为:。(5.4)也可认为商品Z1、Z2的价格函数为:。(5.5)可以简化为两国不论优势产品还是弱势产品,价格函数均为:。(5.6)欲使价格函数有意义,则最高价格不应低于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即,或:。(5.7)4.2. 企业产量与市场价格以上已经分析A国企业和B国企业优势产品和弱势产品的市场需求和结构均存在对称性,

27、可以只考虑一国市场的情形,我们不妨只考察A国市场。由于A国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只影响B国市场,并不影响A国本国市场,因此只根据是否对外征收“反倾销税”对国内市场的情形进行讨论。我们首先注意到,由于优势产品的国内市场由本国企业完全垄断,不论是否对外征收“反倾销税”,都不受影响,保持单个企业垄断的状态。由于市场是分割的,只要考虑在本国完全垄断市场利润最大化,即可得到A国企业在国内Z1产品的销售情况。,(5.8)二阶条件可以满足,由一阶条件得到优势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和市场价格:,(5.11)。(5.12)其中脚标s表示优势产品(strong)。A国是否对外实施反倾销,直接影响A国弱势产品Z2的

28、市场结构。若不对外实施反倾销,则弱势产品的国内市场结构仍为由国外企业领导的双寡头垄断市场;若对外实施反倾销,则外国企业退出A国的弱势产品市场,该市场由A国企业完全垄断。下面对这两种情况分别讨论。A. A国不对B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此时A国市场不受任何影响,仍属于自由贸易状态。A国弱势产品Z2的国内市场仍为双寡头垄断,并由B国企业主导达到Stackelberg均衡。作为市场追随者的A国企业最大化其在弱势产品Z2市场的利润,(5.13)二阶条件可以满足,由一阶条件得到弱势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函数,为一关于竞争企业销售量的函数:。(5.16)同时作为市场领导者的B国企业,已知竞争对手的销售量函

29、数,最大化其优势产品Z2在出口市场即A国市场的利润,(5.17)二阶条件可以满足,由一阶条件和竞争对手的销售量函数(5.16),得到优势产品在出口市场的销售量:。(5.20)从而得到A国企业弱势产品的销售量:,(5.21)以及Z1在A国市场的总销售量:,(5.22)和市场价格:。(5.23)其中脚标w表示市场所在国弱势产品(weak),l表示领导者(leader),f表示追随者(follower)。A国企业的弱势产品Z1虽然在生产上不占优,但在国内市场仍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得到。(5.24)对一国企业的优势产品在国内的价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由(5.7),得出,因此存在倾销行为。由对称性不难发

30、现自由贸易时两国企业均向对方市场倾销其优势产品。当反倾销起诉不一定带来反倾销实施时,倾销起诉的胜诉机率为正常关税水平下进口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即。(5.25)B. A国对B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此时B国企业退出A国的弱势产品Z2的市场,该市场由A国企业完全垄断。,(5.26)二阶条件可以满足,由一阶条件得到优势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和市场价格:,(5.29)。(5.30)其中脚标w表示弱势产品(weak)。4.3. 博弈一最简单的博弈由于相互倾销的存在,任何时候两国企业都可以针对对方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最简单的博弈中不考虑起诉成本和起诉的胜诉机率,假设企业一旦提出反倾销起诉政府就批准实施。因此

31、企业不提出反倾销起诉时,弱势产品的市场为Stackelberg的双寡头垄断结构;提出反倾销起诉时,弱势产品的市场则由自己完全垄断。由于A、B两国企业的生产和利润存在对称性,以下只讨论A国企业,B国企业遇到同样情况时的利润类似可得。两国企业提出或不提出反倾销起诉,导致四种不同的企业决策组合,具体如下。两国均采用自由贸易的政策,互不反倾销(表示为(NAD,NAD)时,A国和B国企业的优势产品在国内市场由本国企业完全垄断,并出口对方市场;弱势产品的国内市场是由国外企业主导的双寡头垄断市场。市场结构如下所示。图六(NAD,NAD)时的Z1、Z2市场结构图A国产品A国产品B国产品B国产品A国产品B国产品

32、A国市场B国市场Z1市场Z2市场Z1市场Z2市场出口Z1出口Z2A国企业的优势产品Z1在国内和国外的销售量分别为,面对的市场价格分别为,弱势产品Z2在国内的销售量和市场价格分别为,得出A国企业此时的利润为:(5.31)A国对外实施反倾销,B国企业向A国政府缴纳“反倾销税”;但A国企业未受反倾销打击,出口不必缴纳“反倾销税”(表示为(AD,NAD),此时B国优势产品Z2退出A国市场。A国企业的优势产品Z1在国内市场完全垄断,并出口对方市场,弱势产品Z2的国内市场也由本国企业完全垄断,而B国的产品Z1仍是由A国企业主导的双寡头垄断市场。市场结构如下所示。图七(AD,NAD)时的Z1、Z2市场结构图

33、A国产品A国产品B国产品A国产品B国产品A国市场B国市场Z1市场Z2市场Z1市场Z2市场出口Z1A国企业的优势产品Z1在国内和国外的销售量分别为,面对的市场价格分别为,弱势产品Z2在国内的销售量和市场价格分别为,得出A国企业此时的利润为:(5.32)A国不对外实施反倾销,但出口优势产品Z1需要向B国政府缴纳“反倾销税”(表示为(NAD,AD),此时A国优势产品Z1退出B国市场。A国企业的优势产品Z1在国内市场完全垄断,弱势产品Z2的国内市场是由B国企业主导的双寡头垄断市场。B国两种产品的市场均由B国企业完全垄断。市场结构如下所示。图八(NAD,AD)时的Z1、Z2市场结构图A国产品A国产品B国

34、产品B国产品B国产品A国市场B国市场Z1市场Z2市场Z1市场Z2市场出口Z2A国企业的优势产品Z1不出口,在国内的销售量和市场价格分别为,弱势产品Z2在国内的销售量和市场价格分别为,得出A国企业此时的利润为:(5.33)两国相互实施反倾销,均要求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须缴纳“反倾销税”(表示为(AD,AD),此时A、B两国企业的优势产品均退出出口市场,两国企业无论优势产品还是弱势产品都只在本国销售并享受完全垄断地位。市场结构如下所示。图九(AD,AD)时的Z1、Z2市场结构图A国产品A国产品B国产品B国产品A国市场B国市场Z1市场Z2市场Z1市场Z2市场A国企业的优势产品Z1不出口,在国内的销售量

35、和市场价格分别为,弱势产品Z2在国内的销售量和市场价格分别为,得出A国企业此时的利润为:(5.34)在两国生产企业生产函数对称的情况下,不难得到以下的博弈结构。表四博弈一中A、B两国企业的利润(VA,VB)B国不实施反倾销(NAD)B国实施反倾销(AD)A国不实施反倾销 (NAD)(V1,V1)(V3,V2)A国实施反倾销 (AD)(V2,V3)(V4,V4)对四种情况下的利润进行比较,。(5.36)因此不考虑反倾销起诉成本的博弈一的均衡为(AD,AD),两国企业都针对对方提出反倾销起诉,而且两国也相互实施反倾销。均衡的状态为两国互不贸易,不论优势产品还是弱势产品都只在本国出售,而且享受完全垄

36、断地位。命题一:假设企业只要提出反倾销起诉就会得到实施,并且不计起诉成本,那么只考虑当前利益的两国企业都将针对对手企业的优势产品提出反倾销起诉。尽管两国相对外国都拥有比较优势,但贸易不发生,市场只由本国企业垄断。4.4. 博弈二向最简单的博弈一中加入起诉成本对以上最简单的博弈一进行第一步拓展,加入起诉成本K,此时仍然是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起诉都能得到实施,于是我们得到以下的博弈结构。表五博弈二中A、B两国企业的利润(VA,VB)B国企业不提出反倾销起诉(NAD)B国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AD)A国企业不提出反倾销起诉(NAD)(V1,V1)(V3,V2-K)A国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AD)(V2-K,

37、V3)(V4-K,V4-K)(5.38)此时,博弈二的均衡为(AD,AD),两国企业相互提出反倾销起诉并得到实施,两国之间不存在商品Z1、Z2的贸易。相反,(5.39)此时,博弈二的均衡为(NAD,NAD),两国企业均不提出反倾销起诉,两国之间处于自由贸易状态。命题二:假设企业只要提出反倾销起诉就会得到实施,但必须支付起诉成本,那么只考虑当前利益的两国企业将根据起诉成本的大小,来决定是否针对对手企业的优势产品提出反倾销起诉。具体的,时,两国企业相互提出反倾销起诉并得到实施,两国之间不存在商品Z1、Z2的贸易,市场只由本国企业垄断。相反,时,两国企业均不提出反倾销起诉,两国之间处于自由贸易状态。

38、起诉成本未知时,我们可以大概地了解成本等变量对企业决策实现概率的影响。不妨令,(5.40)求变量对的影响,发现:,(5.41),(5.42)。(5.43)所以的减小,的增大,的增大,都会使减小,从而使企业相互反倾销的机率降低,两国间自由贸易的机率增大。于是得到以下三个推论。推论一:起诉成本未知,已知的情况下,价格函数变量越小,即面对相同销售量时的市场价格越低利润空间越小,两企业相互反倾销的机率越小,越容易达到自由贸易的状态。推论二:起诉成本未知,已知的情况下,企业弱势产品的边际成本越大,两企业相互反倾销的机率越小,越容易达到自由贸易的状态。推论三:起诉成本未知,已知的情况下,企业优势产品的边际

39、成本越大,两企业相互反倾销的机率越小,越容易达到自由贸易的状态。下面对三个推论进行经济学逻辑的解释。(5.40)是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所增加的利润,是企业的弱势产品从双寡头垄断中的追随者转变为市场完全垄断者所带来的利润的增加。是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若利润的增加大于起诉成本时,企业将提出反倾销起诉,反之则对两国贸易不加限制。价格函数变量越小,即面对相同销售量时的市场价格越低,企业在弱势产品市场的利润越小,提出反倾销起诉所增加的利润也越小,两企业相互反倾销的机率越小,越容易达到自由贸易的状态。类似的,企业自身弱势产品的边际成本越大,企业在弱势产品市场的利润越小,提出反倾销起诉所增加的

40、利润也越小,越容易达到自由贸易的状态。而对手企业的优势产品的边际成本越大,双寡头垄断时本国企业的劣势越小,获得完全垄断后利润的增加也越小,两企业相互反倾销的机率越小,越容易达到自由贸易的状态。4.5. 博弈三向博弈二中加入起诉胜诉机率对博弈二继续拓展,加入反倾销起诉胜诉机率的概念,此时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却不能确定实施,因此企业的利润是不确定的,只有预期利润是确定的,企业通过预期利润来做出决策。反倾销的实施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是确定性的。博弈一中的四种情况的利润是在确定的国家政策下,企业获得的利润。而企业层面的决策是指企业自身提出或者不提出反倾销起诉的决定,若起诉,政府还将对该起诉进行裁定,决定对

41、另一国家企业征收或者不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即使企业层面的决策是确定的,国家层面的政策也可能是不确定的,企业的预期利润不仅与确定的国家政策导致的利润有关,还与企业反倾销起诉的胜诉机率有关。其中,。当企业决定进行反倾销起诉时,利润中需要扣除反倾销起诉费用。以下分析以A国企业为例,B国企业在类似决策条件下的预期利润与A国企业相同。两国企业提出或不提出反倾销起诉,导致四种不同的企业决策组合,具体如下。两国企业互相不提出反倾销(表示为(NAD,NAD),此时两国处于自由贸易状态。A国的预期利润为:(5.44)A国企业向政府申请针对B国企业实施反倾销,但B国企业未向政府申请实施反倾销时(表示为(AD,N

42、AD),A国可能对B国企业实施反倾销,也可能不实施。A国企业的预期利润为:(5.45)A国企业未提出反倾销起诉,而B国企业向政府申请针对A国企业优势产品Z1实施反倾销时(表示为(NAD,AD),B国可能对A国企业实施反倾销,也可能不实施。此时A国企业的预期利润为:(5.46)两国企业均提出反倾销起诉时(表示为(AD,AD),两国可能对外国企业实施反倾销,也可能不实施。此时A国企业的预期利润为:(5.47)在两国生产企业生产函数对称的情况下,含有不确定因素的博弈三结构如下。表六博弈三中A、B两国企业的预期利润(EPA,EPB)B国企业不提出反倾销起诉(NAD)B国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AD)A国企

43、业不提出反倾销起诉(NAD)(EP1,EP1)(EP3,EP2)A国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AD)(EP2,EP3)(EP4,EP4)(5.49)此时,博弈三的均衡为(AD,AD),两国企业相互提出反倾销起诉。相反,(5.50)此时,博弈二的均衡为(NAD,NAD),两国企业均不提出反倾销起诉,两国之间处于自由贸易状态。命题三:假设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有的机率得到实施,但必须支付起诉成本,那么只考虑当前利益的两国企业将根据起诉成本的大小,来决定是否针对对手企业的优势产品提出反倾销起诉。具体的,时,两国企业相互提出反倾销起诉。相反,时,两国企业均不提出反倾销起诉,两国之间处于自由贸易状态。起诉成本未知

44、时,我们可以大概地了解成本等变量对企业决策实现概率的影响。不妨令,(5.51)求变量对的影响,发现:(5.52)。(5.53)所以的减小,的增大,都会使减小,从而使企业相互提出反倾销起诉的机率降低,两国企业均不提出反倾销起诉,维护自由贸易的机率增大。于是得到以下两个推论。推论一:起诉成本未知,已知的情况下,价格函数变量越小,即面对相同销售量时的市场价格越低利润空间越小,两企业相互提出反倾销的机率越小,两国企业共同维护自由贸易的机率越大。推论二:起诉成本未知,已知的情况下,企业优势产品的边际成本越大,两企业相互提出反倾销起诉的机率越小,两国企业共同维护自由贸易的机率越大。下面对这两个推论进行经济

45、学逻辑的解释。由(5.40)(5.51)可知,(5.54)是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所增加的预期利润,是企业的弱势产品可能从双寡头垄断中的追随者转变为市场完全垄断者所带来的预期利润的增加,是胜诉机率和市场结构改变所带来的弱势产品利润的增加的乘积。是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若利润的增加大于起诉成本时,企业将提出反倾销起诉,反之则不申请对进口进行反倾销限制。价格函数变量减小,即面对相同销售量时的市场价格降低,尽管导致反倾销胜诉机率的升高,但弱势产品市场实施反倾销起诉所增加的利润大大减少,抵消并超过胜诉机率提高的效果,因此企业若提出反倾销起诉所预期利润的增加值将减少,从而减小两企业相互提出反倾

46、销起诉的机率,增大两企业共同维护自由贸易的机率。而对手企业的优势产品的边际成本越大,反倾销胜诉机率越低,同时弱势产品处于双寡头垄断时本国企业的劣势越小,获得完全垄断后利润的增加也越小,于是企业若提出反倾销起诉所预期利润的增加值越小,两企业相互提出反倾销起诉的机率越小,越可能达到共同维护自由贸易的均衡。需要指出的是,博弈三是由前两个博弈发展而来,既考虑了反倾销起诉成本,也考虑了反倾销起诉的胜诉机率,符合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不一定带来反倾销实施的现实。因此,博弈三是本文讨论的最接近现实的一期博弈,适合解释只考虑当期收益的企业行为。5. “报复性反倾销”战略下的无限重复博弈上一节中的三个博弈均为一期博弈。博弈四往博弈三中引入“报复性反倾销”战略和贴现因子,将博弈三无限重复。“报复性反倾销”指,一国企业若遭到反倾销起诉,则以后都将针对对方企业提出反倾销起诉,以示报复。“报复性反倾销”作为一种威慑手段,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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