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浙江省安精编版[73页].docx

上传人:yan****nan 文档编号:68651774 上传时间:2022-12-29 格式:DOCX 页数:73 大小:194.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浙江省安精编版[73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浙江省安精编版[73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浙江省安精编版[73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浙江省安精编版[73页].docx(7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最新资料推荐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编印2008年4月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有关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5月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1999年10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月1日行政法规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1995年1月25日2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年1月1日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制定2001年7月9日地方性法规1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1日省政府规章1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8年9月8日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省政府2002年6月1日3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省政府2003年9月27日4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3、省政府2005年1月1日(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法 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5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5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1月1日行 政 法 规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4月21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年1月13日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

4、05年11月1日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1月2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发布1996年10月30日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5月12日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6月1日部门规章部门规章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10月1日2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经贸委2000年4月24日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11月15日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11月15日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1

5、1月15日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4年5月17日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4年5月17日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4年5月17日9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4年10月1日10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5年1月1日11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4年12月1日12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4年11月3日13危险化

6、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5年1月1日1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5年2月1日1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5年2月1日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2005年2月1日1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5年9月1日18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5年9月1日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3月1日20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5月1日2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7、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4月15日2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6月1日2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0月1日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0月1日25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1月1日2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1月22日27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3月1日2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2月22日29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11月1日30安

8、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3年5月19日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7月12日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2月1日地方性法规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4月18日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3月29日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会委批准2005年9月23日省政府规章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2001年7月6日2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省政府2005年1月10日3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

9、管理办法省政府2006年1月1日三、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13项)一)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005年12月8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煤矿安全除外)省安监局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以上安监主管部门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安监主管部门4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除外)省安监局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省安监局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0、除外)省、设区市安监主管部门7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安监局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省、设区市安监主管部门9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省安监局10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县级以上安监主管部门11烟花爆竹储存许可县级以上安监主管部门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省安监局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安监主管部门二)省政府公布后新设、变更、废止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备 注1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生产许可省安监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新设。2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经营许可省安监局

11、同上3烟花爆竹储存许可县级以上安监主管部门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省政府令143号)对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4号)修正,未保留该项目。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省安监局或者受委托的设区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的出台使省政府目录第629项许可发生变更。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县级安监主管部门同上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安监局或者受委托的设区市、县级安监主管部门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使省政府目录第626项许可发生变更。7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县级以上安监主管部门省审改办审查有误(已反映)8危险化学

12、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省安监局国务院取消(二)行政处罚(共48项,梳理至法律行政法规层级)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4、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二)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警告、责令整改法律依据:中

15、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16、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17、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

18、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19、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20、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七)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

21、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

22、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

23、)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九)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

24、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25、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

27、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处

28、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十三)生产经

29、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相关资格证书,及其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30、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31、,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安全条件)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

32、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3、(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34、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5、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

36、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

37、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设备、设施

38、,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39、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

40、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

41、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

42、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

43、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44、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及生产设备不符合法定要求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