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涵*** 文档编号:68620465 上传时间:2022-12-29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2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条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生物质天然气工

2、程、大型沼气工程、生物质固化成型工程等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第四条 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当地人民政府负管理责任。坚持谁立项谁负责,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有监管责任。明确业主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警工作,做好风险排查与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设备配置、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第二章

3、 组织体系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服从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安全保卫、善后处理等接受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统一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 农村能源监管部门组织指导机构(一)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一名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厅科教处、农村能源工作站、办公室、法规处、计财处等处室(站)主要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1.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2.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3.审核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

4、置工作报告、通知等文件;4.向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二)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教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能源站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各项部署:1.预判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需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处置的,及时将情况反映领导小组并提请决策。2.接受、处理各地农村能源安全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突发事故等,指导各地

5、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3.负责编制管理应急预案,汇总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处置信息、会议组织、公文处理等日常工作。4.建立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持。5.组织实施农村能源安全知识培训。(三)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体系。地、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地区应急管理预案,突发事故的分级标准应与本预案一致,组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组织指导。第六条 现场指挥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

6、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一)应急处置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二)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三)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四)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州、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财政、交通运输、能源、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

7、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五)综合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新闻宣传等部门和事发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六)专家组:由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农村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编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二)按规定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在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等显著位置上张贴安全警示

8、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相关记录由操作人员签字。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准备工作;(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门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生物质天然气、农村沼气、生物质固化成型等项目建设、运营、报废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四)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服从救援指挥机构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八条 专家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三章 预防预警第九条 风险管控农村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隐

9、患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监测防控工作。在项目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过程遵从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尤其要注意,聘用专业人员从事农村生物质天然气、大中型沼气、生物质固化成型等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维修服务及日常管理工作,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安全培训,定期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设施,要按相关标准、办法,指导业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

10、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拆除、填埋或改造。工作过程实现台账规范、完整。(一)生物质天然气、大中型沼气工程(1)按照NYT 1220-2006沼气工程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2)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减噪耳塞、安全服、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毒面具等,并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维护。(3)建筑物门、窗向外开。场区内必须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满足至少一次消防用水量。厌氧发酵罐和储气柜配置防雷接地装置。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隔爆型。气体输配管道设置安全阀。储气柜必须有防火、防腐及防冻设施,配备压力、温度等检测仪器。(4)对容易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设备进行安全防护处理,如

11、加装工程围栏、进出料口盖板等。厌氧消化器必须设有防止超正和负压的安全设施,必须有防腐措施,且必须配备压力、流量、温度等检测仪表。脱硫塔必须配备安全装置。地下调节池和集料池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且调节池应设有去除浮渣和污泥的设施,集料池中应设冲泥和清泥等设施,有保温功能的集料池应有顶盖和保温措施。工程内所涉及管道和设备等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工程设备、设施定期检修。(5)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设备,以及需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的地点按安全标志(GB2894-96)设置安全标志。(二)生物质固化成型工程(1)按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

1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进行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2)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减噪耳塞、安全服、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毒面具等,并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维护。(3)秸秆破碎工序安装粉尘防爆设备,破碎间电气设备满足粉尘防爆要求。合理布局原材料与生物质颗粒机生产车间布局,保持安全通道畅通。车间不允许明火,防止粉尘爆炸。配备完善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工具。(4)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设备,以及需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的地点按安全标志(GB2894-96)设置安全标志。第十条 风险预警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

13、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预测,事故整改施行督办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特殊情况须及时向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农村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关注可能引发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当研判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应对方案,视情况可报告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14、。根据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级(特别严重)红色预警:可能造成较大或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死亡的生物质天然气、农村沼气、生物质固化成型工程等安全事故。级(严重)橙色预警:可能造成较大或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重伤的生物质天然气、农村沼气、生物质固化成型工程等安全事故。级(较重)黄色预警:可能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而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生物质天然气、农村沼气、生物质固化成型工程等安全事故。级(一般)蓝色预警:可能造成一般财产损失而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生物质天然气、农村沼气、生物质固

15、化成型工程等安全事故。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并随情况(事态)变化及时续报。(一)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2.事故类型;3.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5.需要支援的项目;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二)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6、重大、特别重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事故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第四章 应急响应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分级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7、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二)重大事故(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地(州、市)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三)

18、较大事故(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四)一般事故(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三条 先期处置(一)事故单位先期处置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19、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1.结合实际组织自救,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2.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4.准备救援所需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明。(二)

20、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并根据危险程度设立警戒区实施警戒隔离;2.配合做好人员撤离与安置。配合事故单位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撤离。3.现场处置。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抢救遇险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由地(州、市)人民

21、政府(行政公署)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级应急响应:级响应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自治区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做好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具体执行程序见级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2)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3)立即成立自治区指挥部,及时启动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防止事态

22、扩大,防范发生次生、衍生事故。(4)立即建立与国务院安委会的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接受工作指示。(5)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长的命令,立即联系成员单位,传达自治区指挥部命令;召集安全生产专家,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进一步了解事故发展情况,拟定救援初步方案,做好相应准备。(6)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分组,开展救援工作。(7)自治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必要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给予支持。(8)自治区指挥部随时向

2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9)根据现场救治工作需要,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护工作。(10)加强与兄弟省(市、区)和国家专业部门联系,在需要时及时协调对救援工作予以帮助和支持。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派员到现场参加应急救援,接受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1)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和专家组名单,经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家组。(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

24、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5)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开启应急通讯设施,为自治区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通信保障。(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8)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自治区指挥部的决定,协

25、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指挥和协调:进入级及级以上响应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自治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三)级、

26、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分别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区、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模式组织。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级、级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第十五条 调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一旦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已经减轻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某一级党委、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针对某一突发事件一般仅启动一个响应。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

27、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28、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第十七条 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照“谁批准谁终止”的原则,按照事故处置级别,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申请,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依

29、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第五章 后期处置第十九条 善后处置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沟通对接,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人民政府开展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开展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性质、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

30、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一条 事故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将评估报告逐级报至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一)奖励。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对接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二)责任追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追究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追究法律责任。行业监管单位在应急处置

31、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执行。第六章 应急保障第二十三条 信息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定期向自治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第二十四条 队伍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经常性开展应急培训,并与地方政府协调,牵头成立包括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粮食和储备、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保障队伍。有条件的农村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

32、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定期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五条 物资保障农村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通风、沼气监测、防毒面具等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与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第二十六条 通信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公布值班电话,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全生产值班室电话:09912882806。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障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八条 宣传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提高操作人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第七章 附则本预案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22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事务文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