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报送《成都东软学院章程》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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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成都东软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成都东软学院第三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青城山镇东软大道1号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成都东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学院接受四川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

2、的财产为学院所有。第七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第二章 办学层次、形式、学科门类和规模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为4年。第九条 办学形式: 学院在升本后初期为本科教育与高职专科教育并举,以后将逐步过渡到以本科教育为主,并认真做好过渡期间的各项工作。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第十条 学科门类:学院以工学为主,兼办人文、管理等学科专业。专业设置将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进行申报并经

3、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6000人左右。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领导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工作经验。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出任董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董事会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

4、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二)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学院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七)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第十七条 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开会。对讨论事项做出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5、上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赞成和反对人数相同时,由董事长决定。第十八条 学院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学院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是东软集团董事长兼CEO刘积仁。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聘学院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任命。院长任期5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等,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5年。第二十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监督指导。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充分发挥

6、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院党委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建设好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设立党的纪律委员会,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

7、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1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到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或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第二十八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

8、合同。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第二十九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

9、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五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院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予以公示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截至2010年11月30日,共有资产4.77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2.31亿元。学院的资产权属清晰,学院的土地、校舍、设备设施、图书等固定资产均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已全部过户到学院名下,学院对该资产享

10、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举办者出资和依法取得的学费收入。第三十四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

11、他受教育者收取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无法继续办学;(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第四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四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合提议,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董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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