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第一二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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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抵押权抵押权n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的属性抵押权的属性 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的取得 第四节第四节 抵押财产抵押财产 第五节第五节 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的顺位 第六节第六节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 第七节第七节 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第八节第八节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第九节第九节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节第十节 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共同抵押权共同抵押权 第十二节第十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抵押权概述n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

2、、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 二、抵押权的特征(不讲)二、抵押权的特征(不讲)三、抵押权的类型三、抵押权的类型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9条第条第1款款)。提供担保财。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

3、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9条第条第2款款)。二、抵押权的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 (一一)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虽不占有标的物的实体,但其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抵押权人虽不占有标的物的实体,但其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于债权未受满足时可将所支配的交换价值进行变价,交换价值,并于债权未受满足时可将所支配的交换价值进行变价,以供清偿,这是对标的物直接予以支配的形态之一,因此抵押权以供清偿,这是对标的物直接予以支配的形态之一,因此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4、的一种。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二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所设定的物权 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或不动产(三三)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物权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物权 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为必要。这是抵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为必要。这是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的一个典型区别。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的一个典型区别。(四四)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与债务人的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

5、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债权人而受清偿。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另一方面,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另一方面,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依据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不同,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也人相比,依据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不同,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也不同;同一顺序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不同;同一顺序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受偿登记抵押权人受偿(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9条条

6、)。抵押权抵押权的类型的类型意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单一抵押权单一抵押权共同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权财团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定额抵押权定额抵押权不定额抵押权不定额抵押权产生原产生原因不同因不同当事人基于法律行当事人基于法律行为而设定的抵押权,为而设定的抵押权,也称约定抵押权也称约定抵押权基于法律基于法律的规定所的规定所产生的抵产生的抵押权押权抵押权标抵押权标的的单复的的单复数形态不数形态不同同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是否确定权的数额是否确定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已确定的抵押权已确定的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抵押浮动抵

7、押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抵押权,其客体在抵押权设定之时并不权,其客体在抵押权设定之时并不特定,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特定,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有的财产,但是在抵押权实包括将有的财产,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或者发生其他法律规定的事由现时或者发生其他法律规定的事由时,这些财产将被特定,债权人于时,这些财产将被特定,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就这些抵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就这些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l条确立了条确立了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即即抵押人以其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抵押人以其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产设备、原材料

8、、半成品、产品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受偿。共同抵押权又称为共同抵押权又称为“总括抵总括抵押权押权”或或“聚合抵押权聚合抵押权”,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这数个不上设定的抵押权。这数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可以是分动产、动产或权利可以是分别属于同一个人的,也可以别属于同一个人的,也可以是分别属于不同人的。是分别

9、属于不同人的。在某一特定的财产在某一特定的财产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例如,在一栋房屋例如,在一栋房屋或一件珠宝上设定或一件珠宝上设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不定额抵押权也称不定额抵押权也称“最高最高额抵押权额抵押权”,它是指对于,它是指对于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债权,预定一个最高定的债权,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由债务人或第三的限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的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的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抵押人抵押人(企业企业)将属于企业的土地、建筑物、机械等物的将属于企业的土地、建筑物、机械等物的设备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设备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

10、、商标权、著作权等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作作为一个财产目录的财团,而在其上设定的抵押权。为一个财产目录的财团,而在其上设定的抵押权。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财团抵押权。没有规定财团抵押权。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的属性抵押权的属性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从属性一、从属性 二、特定性二、特定性 三、不可分性三、不可分性 四、物上代位性四、物上代位性 一、从属性一、从属性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2条规定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

11、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担保法第第50条规定:条规定:“抵押权不得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第52条规定: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也消灭。”成立上成立上的从属性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已经存在为前提,债权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已经存在为前提,债权如果不存在,抵押权也不成立。如果不存在,抵押权也不成立。内容的内容的从属性从属性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只有债权人只

12、能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只有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抵押权才相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抵押权才相应的到期,此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应的到期,此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移转移转(或或处分处分)上上的从属性的从属性抵押权需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才能转让或抵押权需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才能转让或者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者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担保。消灭上消灭上的从属的从属性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抵销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

13、除、混同、抵销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而消灭,这就是抵押权消灭上的权也随之而消灭,这就是抵押权消灭上的从从属性属性。成立上成立上的从属性的从属性 1所谓所谓“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包括下列三种包括下列三种情形:情形:(1)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抵押权。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抵押权。(2)抵押权人不得将债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债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让与债权时,抵押权原则上应随同债

14、权一并移转予受让人;此种让与债权时,抵押权原则上应随同债权一并移转予受让人;此种因债权的转让而产生的抵押权转让无须得到抵押人的同意因债权的转让而产生的抵押权转让无须得到抵押人的同意(合同合同法法第第81条条),但必须办理变更登记,但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合同法合同法第第87条条)。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15、的,依照其规定。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抵押权人不得将债权及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否则就债权抵押权人不得将债权及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否则就债权的让与而言,因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让与他人,那么当事人间的真的让与而言,因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让与他人,那么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让与债权,受让人可以取得债权,但这种债权实意思表示仅仅是让与债权,受让人可以取得债权,但这种债权只是普通债权;就抵押权的让与而言,此种让与行为应属无效,只是普通债权;就抵押权的让与而言,此种让与行为应属无效,抵押权仍存留于抵押权人手中,但因其已成为无债权的抵押权,抵押权仍存留于抵押权人手中,但因其已成为无债权的抵押权,违反抵押

16、权成立上的从属性,归于消灭。违反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归于消灭。2所谓所谓“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也包括三种情形:也包括三种情形:(1)抵押权人不得仅以抵押权提供担保,自己保留债权。如有抵押权人不得仅以抵押权提供担保,自己保留债权。如有此项情形,就违反此项情形,就违反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2条和条和担保法担保法第第50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应认定无效。第五十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第五十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第一百九十

17、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2)抵押权人仅以债权设质,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此项情形,抵押权人仅以债权设质,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此项情形,不违反抵押权处分上或其他的从属性。因为抵押权人并未单独处不违反抵押权处分上或其他的从属性。因为抵押权人并未单独处分抵押权,所以抵押权人可以自由从事该种行为。不过此时该作分抵押权,所以抵押权人可以自由从事该种行为。不过此时该作为质权客体的债权是无担保的债

18、权。为质权客体的债权是无担保的债权。(3)抵押权人分别将债权与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以债抵押权人分别将债权与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以债权为标的物单独为他人设定质权应无问题,不过此时属于无抵押权担保权为标的物单独为他人设定质权应无问题,不过此时属于无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质权。如果债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他人设定质权,则应属无效。的债权质权。如果债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他人设定质权,则应属无效。二、特定性二、特定性 既然物权是支配权,它强调的是某人对某物的管领或处置,既然物权是支配权,它强调的是某人对某物的管领或处置,所以物权的客体即物必须特定,倘无特定的物,则物权的权利人所以物权的客体即物必

19、须特定,倘无特定的物,则物权的权利人的管领或处置将无的放矢。因此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这的管领或处置将无的放矢。因此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这就是所谓的就是所谓的“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特定原则”,也称,也称“确定原则确定原则”。从。从物权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看,抵押权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等法律的规定来看,抵押权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一)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特定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特定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5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3项和项和担保法担保法第第39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3项要求抵押合同中包括关于项要求抵押合同中包括关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

20、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的条款,就是为了使的条款,就是为了使得抵押财产能够被特定化。按照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抵押合同得抵押财产能够被特定化。按照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抵押合同是办理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而登记簿上的事项基本上就是依是办理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而登记簿上的事项基本上就是依据抵押合同的内容相应地加以记载的,因此抵押合同要求包括的据抵押合同的内容相应地加以记载的,因此抵押合同要求包括的内容也是登记簿上应当加以记载的事项。内容也是登记簿上应当加以记载的事项。(二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 物权法物权法第

21、第185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l项和项和担保法担保法第第39条第条第l款第款第l项要求抵押合同中一般包括项要求抵押合同中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此外,。此外,现行的登记制度也要求登记簿上必须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现行的登记制度也要求登记簿上必须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如如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第6条第条第l款款)。因此,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因此,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权必须特定。三、不可分性三、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无论抵押物的分割或一

22、部分灭失,抑或抵押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无论抵押物的分割或一部分灭失,抑或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让与或部分清偿,对于抵押权都不产生影权所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让与或部分清偿,对于抵押权都不产生影响。响。四、物上代位性四、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4条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作出了明确的规条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抵押权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自然也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定,抵押权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自然也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或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者被征收等而使其价值转化为他种形态时,抵押权

23、的效力仍可及而使其价值转化为他种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该他种形态的物之上。这里所谓的于该他种形态的物之上。这里所谓的“他种形态的物他种形态的物”就是抵押就是抵押物的物的“代位物代位物”或或“代偿物代偿物”。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金或者补偿金等。(一一)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24、的构成要件抵押财产的代位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抵押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产生的必须是抵押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产生的 首先,所谓首先,所谓“毁损毁损”是指造成担保物价值降低或减少的行为。是指造成担保物价值降低或减少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担保人与担保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因为如该行为必须是担保人与担保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因为如果是担保人实施的,那么就抵押权而言,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果是担保人实施的,那么就抵押权而言,抵押权人有权行使物物权法权法第第193条规定的保全抵押物的权利。条规定的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其次。所谓其次。所谓“灭失灭失”仅指绝对灭失,而不包括相对灭失仅

25、指绝对灭失,而不包括相对灭失(如出如出卖卖)。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务。第三,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行第三,

26、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取得原属私人所有的不动产的一种公法行为。取得原属私人所有的不动产的一种公法行为。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2条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条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应当给予补偿。因此,征收仅指国家为及其他不动产时应当给予补偿。因此,征收仅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私人或者集体所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私人或者集体所有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至于因抢险、有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至于因

27、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导致该等财产毁损、灭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导致该等财产毁损、灭失的,依据失的,依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4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

28、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2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必须是因抵押财产的毁损、灭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必须是因抵押财产的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担保人有权获得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担保人有权获得 保险金,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赔偿金,是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抵押财产的毁损赔偿金,是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抵押财产的毁损或灭失时,抵押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或灭失

29、时,抵押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补偿金不仅包括在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的财产进补偿金不仅包括在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后所给予的一定补偿费用,也包括进行征用后给予的补偿行征收后所给予的一定补偿费用,也包括进行征用后给予的补偿费用。费用。(二二)抵押权人行使物上代位权的方法抵押权人行使物上代位权的方法 对于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如何行使,对于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如何行使,物权物权法法第第174条的规定比较特殊。条的规定比较特殊。首先,该条第首先,该条第1句规定:句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

30、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金等优先受偿。”这里指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债这里指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已经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事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已经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因此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负有支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由,因此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负有支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向其履行支付义务。补偿金的人向其履行支付义务。其次,该条第其次,该条第2句规定:句规定:“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末届满的,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末届满的,

31、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规定不同于这一规定不同于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80条第条第2款。款。依据该款,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依据该款,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例如,申请法院扣押征收补偿费等。但是,依据例如,申请法院扣押征收补偿费等。但是,依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4条第条第2句的规定,此时负有支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义务句的规定,此时负有支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义务的人既不能向担保人履行义务,也不能向担保物权人履行义务,的人既不能向担保人履行义务,也不能向担保物权人履行义务,而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来消灭其义务。而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来消灭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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