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笔记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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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 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由于它没有 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现在流行的 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 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 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 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

2、律关系的总和。众所周知,定义一个法律概念并不困难,关键是如何将其与诉讼实务紧密结 合。例如,经王某介绍,房地产公司将临街道的4间平房出租给个体工商户赵某 从事电子产品经营,并约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之内支付整个季度的房租。因 生意不景气,赵某拖欠房租一直不支付,房地产公司以赵某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 院,要求赵某支付租金。在本案诉讼中,可能会存在许多具体的行为,如房地产 公司的起诉行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以及 法院审判组织讨论案件的行为等;也可能存在若干法律关系,如被告赵某拖欠租 金的关系,房地产公司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房地产公司与其委托的代理人之间的 关系等。那么,

3、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诉讼行为?哪些法律关系又属于诉讼法律关 系?准确解决这问题的关键,实质上就是对民事诉讼这概念的理解。主要需 掌握两点:第一,哪些行为属于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行为属于诉讼行 为,如当事人递交答辩状的行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通知证人到庭 作证的行为等;有些则可能属于非诉讼行为的民事行为,如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行为;还有一些则属于法院内部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合议庭讨论案件的行为、 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等。因此,判断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 诉讼行为的特点是该行为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第二, 哪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法律关系

4、。即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与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即为诉讼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就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诉讼活动并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99I年民事诉讼法, 广义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保护当事人行 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 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 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证社会

5、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 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 空间效四方面。其中重点需掌握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即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这 里需注意与民事实体法的区别。例如,由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资成立的甲公司 在北京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3台医疗 检测仪,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医疗检测仪运到甲公司住所地。检测仪运到后,甲 公司经检测发现其中两台仪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甲公司 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案诉讼中,必然涉及实体 法与程序法的适用问题。由于民事实体法

6、所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权利义 务的确定,而民事诉讼法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所遵 守的程序规则,因此,在中国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民事实体法既可以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而民事诉讼法则只能适用中 国法。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即法院主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 有溯及。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即中国领域。民事诉讼法与相邻的许多法律都存在各种关系,但在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 关系中,主要需注意以下两个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可以体现在两方面:是形式与内容、手段

7、与目的的关系;二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即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 的。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建立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决定民事实体法 设定的权利能否实现。(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三大诉讼法是法院审理三类不同案件所遵守的诉讼程序规则,尽管有许多相 同之处,但是毕竟三大诉讼还存在若干区别,其中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区别:是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基于处分原则所实行的不告不理制度,这就决定 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决定了刑事诉讼主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当然对于些简单的轻微案件,由自诉人

8、自诉。而行政诉讼的职能为解决国家行 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肯定是行政管理的相 对人,也就是被管理者。二是举证责任不同。三大诉讼的提起主体不同最终决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民事案件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分配举证责任的;在特殊情况下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在刑事诉讼中,则由执 行控诉职能的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有 罪,那么就是无罪。而行政诉讼则不同,解决是否依法行政的目的决定了由被告 行政机关就是否依法行政负主要举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不言而喻,民事诉讼双方

9、当事人无论其种族、性别、职业等有何区别,其在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后, 在其争议解决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是诉讼权利的同等性,即在诉 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委托代理人、 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权利。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即因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 的不同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同等时,需对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就得 有应诉答辩权,原告可以提出、放弃、变更请求,被告就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 请求等。因此,诉讼权利平等实质上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机会和 手段

10、是平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 有权进行辩论。”对于辩论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辩论权之行 使贯串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这里的诉讼整个过程只能理解为狭义的审判过程。第 二,辩论的内容广泛,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 法律适用在内的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辩论的形式多样,可以口头辩论,也可 以书面辩论。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 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也是我们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并得以使民事 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核心。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

11、中享有 广泛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实行当事人完全自由 处分的制度,因此,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 的行为予以监督合理结合,就成为一条贯串民事诉讼始终的主线。大家理解这条 主线对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极其关键。我们可以从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来看这一诉讼主线。例如:叶某 不慎将张某放在门前摩托车上的工艺品碰掉,致使张某为此损失2000元钱,双 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 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张某自行决定,当然,张某的起诉行为需符

12、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讼条 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 原告张某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被告叶某是否承认或 者反驳原告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 述权利需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由双方当事人 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第四,对于调 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 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第五,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 该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六,假如法院

13、判决责 令叶某赔偿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叶某拒绝 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 律监督。”大家在理解这一原则时需注意两点:第一,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只对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活动进行监督,而对当事人的诉 讼活动则不予以监督;第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体现为事后 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检察院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

14、 诉。”在理解这一原则时需注意儿点:第一,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这里的机关是指广义的机关,不是仅指行政机关:第二,支持的 对象是受侵权行为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支持起诉者不能直接代替受害人成 为诉讼的原告,也就是说,支持起诉者可以从物质、精神、法律知识等方面支持 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作斗争。第二节基本制度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 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在理解和掌握合议制度时重点需掌握合议庭的组成。在我国,民事案件合议 庭的组成因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 .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15、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并且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 .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3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 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依法组成后,其行使对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此外,在我国现有法院内部,还存在个独立的组织机构,即 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固定设立的机构,与合议庭是业务上的 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 争议

16、案件的裁判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可能会存在种特殊的情形,即有关人员与本案存 在某种特殊的、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如被告当事人的哥哥是参 与本案件审理的审判员。因此,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 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就称为回 避制度。在掌握回避制度时,主要侧重于以下几点具体程序内容:()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 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的近亲属

17、;如一人不能身兼二职,不能一会儿担任审判长,一会儿又是案 件的原告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一点与仲裁中需要回避的有关情形不同,即在民事诉讼中, 如果有关人员不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是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如多年 的同事、战友等关系,则无须回避,而在仲裁中,即使与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也需要回避。(二)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回避有两种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这是当 事人所享有的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 件开始审判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

18、可以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提出。二是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 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然,由于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同, 因此,决定其是否回避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 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 审判长决定。例如,蔡清承包经营了五洲宾馆中的个粤菜馆,承包期2年。在 蔡清经营期间,五洲宾馆经常向蔡清摊派各种费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蔡清起 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由甲、乙、丙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由丁担任 书记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蔡清突然得知书记员丁某是五洲宾馆总经理的堂弟,

19、 于是申请丁某回避。对该书记员是否回避的问题,由本案的审判长决定即可。(三)回避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 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 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 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采 访并报道。可见,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保 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即把法院审理民事

20、案件的活动与过程置于群众与社会的 监督之下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 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 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的案件,即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案件。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而设置的审 级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民事案件的审判质 量。但是,大家在掌握两审终审制度时

21、,应当重点掌握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 在我国,对于非讼案件,即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则实行审终审制度,因此,适 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 行.审终审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在我国,由于社会生活的市场化与法制化,就必然使得越来越多的领域发生 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其受理民 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宽。但是,不可否认,民事案件可以由多个机构行使不 同的权利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法院以诉讼方式、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 等,这就产生了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在解决民事案件方面的分与权

22、限。因此,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与权限, 换句话来说,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3、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存在个特殊的分支,就是既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 之间法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不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经济法,这就使得受经 济法调整的领域所产生的争议,只有

23、那些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才能依法 由人民法院受理。比如房地产管理法就是如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想合法开 发房地产,首先要征地并取得各种各样的报批手续,这过程就是国家纵向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这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则民事诉讼不能解决,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但是,开发公司在取得合法手续后,所进行的发包建楼,以及建好 后销售或者出租房子的行为,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争议, 则纳入民事诉讼。因此,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争议由法院主管。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规定,劳动争议的

24、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调解 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 个必经的阶段,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出现 法律关系的交叉,即在个具体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若干个法律关系,甚至是 若干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安装设备合同,由 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机械设备。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安装过程中,不慎将甲 公司职张某的脚砸成粉碎性骨折。在这简单的案件中,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 关系:是劳动者张某和自己的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乙公司与受害人 张某之间的侵权关系,三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设备安

25、装合同关系。由于本案 需要解决的是受害人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因此,应当围绕与张某相关的法律关 系来考虑。此时,受害人张某既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而直接起诉乙公司,也可以选 择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1、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对此需注意两点:其,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人 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其二,人民调解解决争议不具有法律效,即当 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时,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

26、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处于或裁或审 的状态,即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则应当提起仲裁。但是,劳动争 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例外的,当事人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二节管辖概述前面分析的法院主管,也只是解决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当 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后,根据主管制度,在确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 后,就需要进步根据管辖的具体规定,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确定其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见表3-1;在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

27、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标准,从理论上可以将管辖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2、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与协议 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权限。在我国,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权限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的:1、案件的性质在我国,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的案件有三类:是专利纠纷案件,主 要包括专

28、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而且该中级人 民法院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二是海事、海商 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审;三是商标纠纷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案件的影响大小除上述案件以外,其余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 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案件的情节:二是案件涉及的人员多少;三是案件 的影响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I条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

29、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 件:(1)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虽然对重大涉外 案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但并不是说确定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和国内案件不一 样,而是为了保留一条对涉外案件的具体规定条款。第三类案件是最高法院确定 的,比如说专利、海事海 商案件和商标纠纷案件就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此外, 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

30、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是在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地域管辖对于个具体的民事案件,在确定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应当进步确定该案 件的地域管辖。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与权限。相对于级别管辖而言,地域管辖较为复杂,也更为重要,对此应明确 以下问题;为了能够准确地掌握般地域管辖,应当首先掌握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 准。对于法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 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31、。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确定一一般地域管辖有两个 标准:一是住所地,即公民的户所在地;二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起诉时连续 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浙江省张某在北京居住 10个月,后到天津居住两个月,又回到北京近9个月时与李某发生纠纷,此时, 北京不能视作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中,经常居住地 优先于住所地适用,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按照经常居住地 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 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

32、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 干意见)作了相应补充规定。其中包括:(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实际上将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地方视作 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 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33、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对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 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引起的是财产诉讼,仍 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 中,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而后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被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包

34、括:(1)追索 赡养费案件的儿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也就是说,确定赡养费案件管辖的标准是看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是否在一个法 院辖区。如老人在海淀区,三个儿子都在顺义区,老人追索赡养费需到顺义区法 院去;如果三个儿子分别在顺义区、海淀区、东城区三个不同的地方,则老人可 以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 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对军人提 起的离婚诉讼,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看军人一方系文职军人还是非文职军 人。相对于般地域管辖而言,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复杂,它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 事实所在地

35、为标准来确定的种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到第33 条以10个条文规定了 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特殊地域管辖部分,除合同纠 纷与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容易以综合性较强的多项选择题或者案例分析题 的形式测试外,其他通常采取以案例为背景资料的单项选择题或者多项选择题形 式考査。由于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难以完全记忆清楚,因此, 掌握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以下规律尤其重要。第一,除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 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其他各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 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与纠纷案件密切联系 地点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纠纷案件

36、有管辖权。如对于票据纠纷案件,除被 告住所地之外,最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当然是票据支付地。因此,票据支付地人 民法院对票据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再如,因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除被告住所地 以外,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当然是运输的始发地与运输的目的地,因为所谓的运输 即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哪里运输到哪里。下面重点分析合同与侵权纠纷案件 的管辖问题。(-)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及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的问题,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24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就合同纠纷案 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

3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 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若 干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 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8、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 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 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 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 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39、外。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管辖的确定作出了大 量的规定,这就给大家如何将这些具体规定运用到实际案例的分析中带来了很大 的难度。尽管难度很大,但是,只要大家熟悉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个基本 思路,我认为准确掌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并不难。例如有这样个案件, 上海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签订份购销合同,由上海甲公司将从国外进的批 钢材卖给北京乙公司。购销合同约定,如果说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 管辖权;此外合同还约定,卖方上海甲公司与买方北京乙公司在青岛交货。合同 签订后,北京乙公司为了履行合同,顺利从

40、青岛提到货物并且将货运回北京,北 京乙公司预定了将货物从青岛运回北京的车皮并交纳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 又与泰和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该批货物卖给泰和贸易公司。上述合同签订 后,由于上海甲公司未能及时从国外进口钢材,导致上海甲公司无钢材供应给北 京乙公司,但是,上海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北京乙公司造成车皮定金以及向泰和 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损失,就北京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北 京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案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就合同纠纷 案件,大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确定管辖:1)、有效协议管辖约定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这也就是说,在确定合同管辖问题上,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

41、有无协议 管辖的约定,如果有,再看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管辖有效需符合以下 条件:第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案件。第二,只适用于审的地域管辖。第 三,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 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第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 地、标的物所地人民法院之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作出确定的、惟-的选择。例 如当事人双方约定对于所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4条的规定,这类选择两个以上 人民法院的协议为无效协

42、议。第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 上述条件,当事人之间关于选择管辖的协议为有效的,即按协议约定确定管辖; 如果协议无效,则按照下列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本 案而言,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协议,但由于当事人作出了选择两个 法院管辖的约定,因此,该协议管辖的约定为无效。2)、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的确定方法按照法定管辖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当分两步确定:(1)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上海甲公司住所地法院 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该问题由于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多,是个 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步

43、骤进行:第一,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 行地的约定,该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货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与上海甲公司 约定在青岛交货,青岛作为交货地点就是本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地。第二,看双 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 一方住所地(不论该方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那么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定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 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这个履行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取决于合同的履行 情况。合同实际履行了,则该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法院没有 管辖权。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青岛为履行地,青岛在双方

44、当事人住所地以外 的第三个地点,而本案又未实际履行,因此青岛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案件无管辖权。 第三,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则购销类合同以实际 履行地人民法院作为纠纷案件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 实际履行地优先于约定履行地;而承揽类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为履行地人 民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就是说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这一点,在本案中 未涉及。(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 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掌握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需要注意

45、以下几个问题: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9条也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往往有多个,不能忽略。3、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并存合同纠纷案件与侵权纠纷案件是两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案件,但是两种法律关 系经常存在于同一案件。如甲作为个加工厂与乙单位在丙地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份,合同约定,甲在其设在丁地的加工分厂为乙加工台设备,合同还约定, 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后, 甲并

46、没有在其设在丁地的分厂完成加工任务,而是经乙同意,在甲设在戊地的分 厂实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乙单位将设备投入使用后,因该设备存在质 量问题,导致加工出来的产品80%为次品。为解决设备质量问题以及由此而给乙 单位造成的原材料损失问题,乙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在本案件中,甲乙之间既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也存在侵权关系。此时,应当从合 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确定案件的管辖,以便作出适当的选择。 如果根据合同关系确定管辖,则首先考虑协议管辖问题,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 因选择两个法院而无效;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来确定管 辖法院。在法定管辖中,甲厂

47、所在地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至于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为甲、乙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丁地,而实际加工行为地,即实际履行地为戊地,也 就是说,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由于在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时,约 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因此,丁地法院作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 有管辖权。如果根据侵权关系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则与此不同。甲地法院作为 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此外,丁地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乙地法院 作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法院,对该案件也有管辖权。因此,综合全案,有管 辖权的法院为甲、乙、丁、戊,只不过行使管辖权的理由

48、不同而已。所以在解决 民事诉讼问题时,不能忽略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5条规定,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 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票据支付 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付款人) 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五)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 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 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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