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考研刑诉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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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参与人条件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I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权利,能对诉讼过程&结局发挥较大影响,被害人: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自诉人:自诉案件,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求被告人刑事责任I分q犯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被公、检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被告人: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机关指控犯某种罪行,被起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诉的原告人:在刑诉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提出赔偿I附带民诉的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含义: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

2、讼义务的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隹定代理人:法定的对无限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委托法院指定参加诉讼,维护被合法权益丿辩护人:刑诉接受犯嫌被告人委托法院指定,依法为其辩护,维I包“证人:向公安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鉴定人:接受公安指派聘请,利用专门知识技能,对专门问题鉴别、判断,提出鉴定意见。 崩译人员犯嫌被告人分 rir.义根据刑诉法一般理论,提起正式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确定被告人的条件;a受到正式控诉 b控诉是向法院提出的将犯嫌确定为被告需具备法定条件侦查阶段,被追诉者受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因为a有线索证据,有根据怀疑其犯罪Lb证据未达到对其

3、正式起诉的程度审查起诉阶段:检要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审查案件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将受追诉者统称为犯嫌&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文明的重要标志标志着受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不是罪犯是刑诉12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体现是从彻底废止有罪推定,防止主观臆断所必须的诉 讼 地 位是拥有系列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标志着其不是被动地接收传讯、追诉、审判,而是通过主动防御活动与追诉方对抗,对裁判方施加枳极影响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居于被追诉者地位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强制处分、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诉的义务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其供诉&边界是法定的重要证据法律严禁:

4、以刑讯逼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确保其供述出于自愿防 御 性 权 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时获知被指控内容&理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自行。r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A公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随时,有权委托变化人 B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 C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 D有权拒绝辩护而年继续为其变化,or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参加法庭调査,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鉴定人、证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

5、验笔录、其他证据文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or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相互辩论做最后陈述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救 济 性 权 利申请回避,并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侵犯公诉诉讼权利、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出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不起诉决定,有权向检察院申诉对审裁判,可提起上诉对已发生效力的裁判,可申述程 序 保 障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其有罪获得法院公开审判获得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刑诉过程中,不受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

6、、欺骗等非法方式进行讯问不受非法强制措施&侦査行为上诉不加刑义务符合法定条件时,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搜査、扣押等侦査行为对侦査人员的讯问,应如实回答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接受法庭审判对于生效的裁判,有义务执行or协助执行单位参与人连接:刑法单位犯罪概念:公司、企事、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主体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単位f罚金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f刑罚(-)单位犯嫌&被告人1、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犯嫌、被告人?若不承认単

7、位拥有独立的犯嫌、被告人地位,且不允许单位独立地参与刑诉活动,就等于在没有富裕単位参与诉讼 主体地位的情况下,进行一种可能是单位实体权益遭受剥夺。r限制的活动,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2、单位参加刑诉的方式A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or主要负责人B若法定代表人or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由单位的其他度责任作为单位诉代因为主管人员“一人兼二任”,会导致刑诉的混乱无序3、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地位是以单位名义,代表単位利益&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不承担诉讼后果。在单位授权的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视为单位的诉讼行为有权行使犯嫌、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应承担伪证责任

8、:A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违背单位授权范围无效B在单位的授权or授意下提供伪证视为单位故意提供伪证 C若造成严重后果一失去诉讼代表人资格+承担伪证责任(二)单位被害人1、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了侵害,刑诉的进行使其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单位必须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充分而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样才能对诉讼过程&结局的公正性&合法性做出肯定的评价。单位被害人拥有进行刑诉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可通过其诉讼代表人表达自己的意志,实施各种诉讼行为2、单位被害人参与刑诉的方式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形式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因为单位被害人是单的,不存在自然人被害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

9、突单位的法代,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其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非被害人,非证人,其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可以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其行为由单位承担后果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提起自诉。二、回避作用确保辞公正3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是法官司法公正的标准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这的个人利益,即裁判者不能直接从解决纠纷中获得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or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意义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公正确保当事人在刑诉中受到公正对待,实现程序公正确保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公信力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理由有因回避:A是本案当事人。r当事人的近

10、亲属B本人or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D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请客送礼、私人关系、发回重审要另行组成合议庭无因回避程序告知f提出申请f审查、决定、宣布f对驳回申请的复议f效三、辩护(一)辩护制度概述唸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r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理论基础反映了人类対刑诉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是人们对形式案件事实的认定的主观再现客观的过程,辩护制度作为同起诉制度相对应的个方面,对于 保证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确定刑事案件的客

11、观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其建立、发展、完善,反映了人类对人权理念&人权保障的追求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犯嫌、被告人显然处于十分弱小的地位,辩护权成为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 借此可以抵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辩护权在本质上,具有公民权的本质。其基本内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诉的结构。现代刑诉结构是由控辩审三方的地位&相互关系决定的意义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主要是防止主观片面性有利于维护犯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二)我国辩护制度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A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院

12、在收到移送材料3日内,应告知。时同B自诉案件,随时C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道告知可以委托A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范围内选择时的限,B最多委托2人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指定辩护前提: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ra经济困难一体现国家对穷人的法律救助制度条B存在法定特殊情成b盲聋哑or未成年人考虑到被告人由于生理or心理条件的限制可能判处死刑一体现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C时间: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D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对指定辩护的拒号A可以指定辩护的,拒绝应当准许b应当指定辩护的,若拒绝,应告知其另行委托辩护人or为其制定辩护人

13、辩护人范围律师可叫人民全体or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匕)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or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宣告缓刑的人无限人与本案审理结果又利害关系的人排叫外国人or无国籍人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I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辩护人责任实体上为其提供辩护即根据事实&法律,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形式责任,反驳不正确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使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程序上为其进行变化即帮助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发现其诉讼权利受到侵犯or被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制止or提出控告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即解答

14、其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代写文书案件宣判后,了解被告人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是否上诉辩护人诉讼地位是犯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维护的是其合法权益唯一的只能就是辩护注意:辩护&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决定了辩护人&公诉人对立统一的关系辩护人&犯嫌、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代&当事人的关系,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 实的掌握&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嫌、被告人意表的约束。辩护人诉讼权利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取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辩护权拒绝辩护权其他辩护人诉讼义务接受委托。被指定担任辩护人后,有义务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不得帮助隐匿、毁灭

15、、伪造证据,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r作伪证其他干扰司法机关实施活动的行为对履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义务保密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四、证据制度()一般理论喉凡是能够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包括7种,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特点客观性:A表达的内容。!证据事实客观存在B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客观存在物关联性:指证据事实&案件事实有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是由案件本源事实所决定、派生的合法性:证据的形式&收集的主体、方法、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且须经过法定

16、的审查程序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但是,我国对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无明文规定,相关司解中,只拘”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意义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工具证据裁判原则概念:対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要求证明1、概念:以公安司法机关&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2、证明对象概念:在刑诉中需要运用证据,予

17、以证明的实施情况,A犯罪事实是否存在B犯嫌、被告人身份;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动机;具体情况 )实体法事区C是否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D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E有无刑诉15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范围,管辖B回避程序法事勾C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可抗拒的原因or其他正当事实|D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E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1F影响执行的事实A常识性事实免证事对B自然规律&定理C国内法律规定及其解释D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3、证明责任(1)举证责任概念: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or证据达不到法律

18、规定的要求,将承担主张不能够成立的后果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rA刑诉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原因B是无罪推定的要求基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人身自由,没有收集证据的权&能力 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因:不经过侦査阶段,不可能山侦査机关通过侦查手段为被害人收集证据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我国规定的【犯嫌对侦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含义:有罪的犯嫌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嫌应当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评价:A不符合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

19、“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应修改 B并不等于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需举证的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证明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以非法所得论。汪建成认为:被告人应当就其主张的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不在犯罪现场的事实;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未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推翻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2 )证明职责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诉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4、证明标准概念: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or标准。我国:不同阶段,标准不同修正案(草案)中仍然坚持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我国刑

20、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此次修订的 个重大突破是对这标准的具体化,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必要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确定了证据量的规定性,只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全部证明对象都有证据证明,达到了证据充分的标准。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査证属实:确定了证据的质的规定性,即对证据确实提出了具体要求,既强调了用以定案的证据是查证属实的结果,又强 调了对各种证据査证属实的过程,即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强调后者的目的在于保证各种证据均具有法定的 证据能力。综合全案,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修正案(草案)第52条)。确定了证据的综合运用法则,综合运用的过程既是证立的过程,又是证伪的过程。从证立的

21、角度讲,要求全案证据应当相互印证;从证伪的角度讲,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是用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要得到合理排除; 二是根据经验和逻辑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违背一般的生活经验和常理。问题1证明标准究竟应当是一个客观范畴还是一个主观范畴?建议:考察我国和西方国家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的差异,不仅在于外在表述方式上的差异,而且在于深层次的哲学思维 模式上的差异。大陆法系使用“法官内心确信”,英美法系使用“排除合理怀疑”来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 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二者殊途同归。两者的共同本质是,都承认证明标准是个不能脱离事实认识主体而独立存 在的主观范畴。我国传统上使用“证据

22、确实充分”这证明标准的表述,则认为证明标准是个可以脱离事实认识主体而独立存在 的客观范围。正因为如此,在本世纪初,我国诉讼法学界展开了一场涉及证明标准理论根基的“客观真实”和“法 律真实”的大讨论,且其波及效应延续至今。修正案(草案)显然有意回避了这场论争,在仍然坚持使用“证据确 实充分标准的基础上,即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条件做出了实质上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基本相同的规定, 实际上已经承认证明标准是一个主观范畴,甚至可以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 “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笔者认 为,这种“旧瓶装新酒”犹抱瑟琶半遮面式的做法,容易引起理论研究上的极大混乱。与其这样,不如干脆舍弃证 据确实充分

23、”的表述而改采“排除合理怀疑”表述。问题2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做出有罪判决能否使用相同的证明标准?建议:(草案)延用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做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做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相同的证明标准。 然而,笔者认为,证明标准解决的实质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需要将案件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让法官接受或 确认本方所证明的事实进而作为裁判基础的问题。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不存在作为被说服者(或称之为事实接受者或认定者)的法官,当然也就不存在证明活动。准确 地说,侦查人员在侦査阶段的侦查行为和检察人员起诉阶段的起诉行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均不是证明,而是査明, 因而不具有终局的意义。尽管他们为了保证所起诉的

24、案件事实能够最终被法院所采纳,在工作中也要尽可能考虑证 明标准的要求,但并不表明对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规定同做出有罪判决一样的证明标准就具有正当性。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做出有罪判决规定相同的证明标准也有危害。因为既然三个阶段 的证明标准都一样,那么在逻辑上凡是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就得起诉;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就得做出 有罪判决。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类似杜培武、余祥林、赵作海等重大错案,哪一件不是这样畅通 无阻,错再错。与其让统一的证明标准成为实践中拒绝纠正错误的借口,不如实事求是,对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 的事实认定提出不同的要求。笔者主张,侦查终结阶段

25、对事实认定的要求宜表述为:“犯罪嫌疑人已被查获,犯罪事实已经查明。”提起公诉阶段 对事实认定的要求宜表述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问题3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否采用与其他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建议:笔者对这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诉讼证明理论上有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之分,刑事和解中的 证明应当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因为刑事和解本来就是以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悔罪作为前提条件的,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自认无 异,法院完全可以按照自认的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必要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且,从刑事和解的实践上来看,有些情况下,如果在案件事实问题上过分纠缠不淸

26、,反而可能不利于和解协议的 达成。因此,有学者主张:“入案事实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即可,出案事实定位为基本事实清楚为宜。同时,在在刑事 和解中也应当承认合意事实的存在。”问题4死刑案件应否规定更高的证明标准?建议: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一旦执行便没有纠正的机会,因此,无论是在程序设置还是在刑事政策上都充分体现了慎 用死刑和控制死刑的精神。在证明标准上同样应当比一般刑事案件更为严格。国际社会基本上认同将“以排他的与令人信服的证据为根据”作为死刑案件的标准,联合国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 障措施第4条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 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27、”有些国家为落实这证明标准,还在合议庭评议规则上采取一票否决制。笔者主张,我国死刑案件也应当使用比一般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具体做法上,对一般案件的证明标准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则应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解释上,将修正案(草案)第52条中的第三个条件修改为:“综合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任何 其它可能性”。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中有专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可以将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规定在死刑复 核程序一章中。5、证明过程收集、保全证据直接关系着案件事实能否得到查明&有效认定收集:通常由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事人、辩护律师、代理人,通过法定程序,采取一定方

28、法进行 保全:为避免证据以后可能灭失。r难以取得,国家专门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r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 以固定&保护。A应依法进行B应客观全面,既要遵循忠于事实真相的要求,尽可能地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要訳还要尽量收集原始证据C应当及时,以免丧失时机D要注意依靠群众&运用科技手段审查判断证据A对单个证据的审查: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B从不同证据种类&分类的特点来审查C全案证据相互印证丁a审查单个证据前后是否一致b_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一致附:陈瑞华论文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以下笔者拟以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限制为切入点,对我国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进行讨论和评价。将

29、证 据相互印证规则分为两类:作为单个证据证明要求的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作为证明标准的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所谓的“ 口供补强规则”,其实同时包含着上述两类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因为对于口供的真实性之印证而言,证据 相互印证规则属于对口供证明力的法律要求;而对于法院依据得到补强的口供进行定罪而言,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则 属于对口供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的要求。、作为证明要求的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单个证据之真实性的验证)印证: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 他证据的验证。印证描述的是两个以上证据相互之间的验证关系。既可以发生在两个证据相互之间的

30、验证上,也可 以发生在若干个证据对某证据的佐证方面。证据互相印证:两个以上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相互验证的状态。存在原因:在些特殊情形下,那些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存在出现虚假可能性的言词证据,假如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其真实性就将陷入真伪难辨的状态,法官对这类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也无法做出适当的判断。主要适用:自相矛盾的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被告人供述一些特殊的言词证据(-)证人证言的印证前后矛盾的情况:证人当庭证言与证人庭前所作的证言笔录发生了矛盾,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1、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书面证言发生矛盾的,法庭应当优先采纳当庭证言。采纳当庭证言的前提条件:A证人“当庭

31、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使得证人对其翻证的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 B当庭证言要“有相关证据印证”对当庭证言真实性的验证要求。2、庭前所作的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都不采信。例外,可将一份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的前提条件:A证言的矛盾得到了排除:B该书面证言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被告人供述的印证1、庭中翻供一采信庭前供述原因:被告人在整个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做出了一致的有罪供述,显示出有罪供述是比较稳定的。而当庭翻供的可能是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情况下,被告人更容易翻悔于当初的有罪供述。条件:被告人不能合理地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庭前供述与其证据能够相互印证2、庭前翻供庭前供述

32、一般不得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情形:被告人当庭做出有罪供述只要该当庭供述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法庭就可以采信其当庭供述。 被告人庭审中拒不供认的。只要庭前供述得不到任何其他证据的印证,法庭就不应采纳(三)特殊言词证据的印证特殊言词证据:主要是生理、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所提供的言词证据感知、记忆、表达等方面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一可能偏袒or故意不利于被告人 前提条件:其他证据的印证二、作为证明标准的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案件事实获得证明的前提条件)直接证据其所包含的案件主要事实得到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源的证据的证明,那种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活动即告完成。 所谓直接证据

33、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等于案件主要事实得到了两个以上证据的证实,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 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间接证据由于任何项间接证据都无法单独包含案件主要事实的信息,既无法证明犯罪是否发生,也难以证明犯罪是否为被 告人所实施。因此,对任何间接证据的“印证”最多只能说明该间接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而无 法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成立的。至于案件主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最终还要看若干个间接证据在其真实性得到印证 的前提下,是否环环相扣,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或者证明体系。间接证据的印证与证明标准的关系对“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律做出分析。孤证不能定案:a案件只有一项有罪证据,得不到任何其他

34、证据的印证,处于真伪难辨、虚实不明的状态b案件存在若干有罪证据,都能证明犯罪事实的某环节、片段,但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事实信息的 重合和交叉,而只是孤立地存在着,彼此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印证或者佐证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理,法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凭借孤立存在的证据来做出判断,而必须借助于 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源”的证据,使得这些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环环相扣,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从而形成 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者证据锁链。在那些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各项间接证据属于具有证据价值的信息链条。假如这些信息链条是孤立存在而不是 相互连接的,那么,这些证据仍然属于“孤证”。而真正将这些证据信息链条

35、连接起来的,恰恰在于证据之间的相 互印证关系。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那些本来孤立存在的间接证据就开始发生了逻辑上的联系,相互之间在事 实信息方面发生了重合或者交叉,使得本来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间接证据发生了有机的联系。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作用:a通过相互印证,各项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验证;b通过相互印证,存在矛盾的间接证据&各项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被排除;c通过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指向同一案件事实,排除了对证据是否真实和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合理怀疑:d通过相互印证,避免间接证据孤立存在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犯罪事实未发生或被告人未实施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

36、结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规则本来主要是种验证单个证据真实性的方式,但 通过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其他证据足以与直接证据起发挥着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而在那些只有间接证 据的案件中,通过各项间接证据相互间的印证和佐证,全案间接证据摆脱了孤立存在的状态,使得各项证据信息链 条之间发生了相互验证的关系,从而最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使得案件事实得到了证明。正因如此,证据 之间相互印证实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事实得到证明的重要标准。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有着 较为丰富的含义和要求,但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确属于其中最低限度的标准。四、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与口供补强规则我国口供补强原则的规定

37、:刑诉基本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判刑。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34: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 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在大陆法系国家,口供补强规则是作为自由心证的例外而发生作用的。与自由心证相伴而牛.的则是直接和言词审理 原则,即法庭对于任何证据的法庭调查都应接触那种距离案件事实最近的最原始的证据形式,对于证人证言则应传 召其出庭作证,对其进行当庭询问,以便通过口头方式获悉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在此制度下,所谓的“孤证不能定案”尽管作为种经验法则可以发挥作用,但却不可能成为具有普遍约束

38、力的法 律规则。所谓的“证据相互印证”,或许也可以成为种经验法则,但一般不会成为法律所确立的证据规则。但是, 在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前提下,对口供证明力的评判却需要确立一种例外。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并非所有被告人的供述都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强。从补强的范围来看,只有那些 单独可以定罪的口供有补强的必要。些学者将口供的补强区分为两种:只根据口供就形成了充分的自由心证的,该口供就必须进行强制性的补强,这 属于“自由心证原则的例外;是只根据口供还不能形成充分的自由心证的,该口供也需要补强,但这种补强属 于裁判者“自由心证范围内”的问题,对裁判者则不具有约束。那么,上述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口供补强

39、规则的分析,对于我国刑事证据法中的口供补强规则究竟是否适用呢? 口供 补强规则与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既然对于任何直接证据,都要贯彻证据相互印证规则,那么, 对于被告人供述这一直接证据,确立专门的口供补强规则,究竟有什么样的理由呢?与此同时,对被告人供述的补 强与对其他直接证据的印证,究竟有怎样的区别呢?在笔者看来,强调证据相互印证、排除合理的矛盾,这是我国刑事证据法的项传统;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对于验证 所有证据的真实性都是适用的,当然也适用于被告人供述。至于司法解释就被告人供述的补强所作的些特殊规定, 也应当属于种特殊的证据印证问题。换言之,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属于项较为宽泛的证据规

40、则,口供补强规则属 于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田供补强规则I艇据相互印证规则的相同之处。所谓被告人供述的“补强”,其实是指对供述真实性的“补充”和“强化”的意思。要做到对口供的补强,无非也 是运用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使得口供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其他证据的验证和佐证。因此,所谓的补强”其实 就是种印证。如果作较为细致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补强”是以被补强的证据为中心而进行的种证据验证活 动,而“印证”则侧重强调证据相互之间的佐证和验证。而假如将口供作为验证的对象,那么,无论是“补强”还 是“印证”,其实所说的大体都是同一个意思。与证据相互印证样,口供补强也包含着对口供证明力的验证和运用口

41、供所包含的案件事实信息完成司法证明这两 个过程。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也就意味着口供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验证,这与口供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是 一回事。由于口供包含着案件主要事实,特别是足以证明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事实,因此,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 也就意味着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佐证和验证,使得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命题得到了完整的证明。可以说,口供补 强与其他直接证据的印证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既然如此,口供补强规则并非完全等同于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只有在被告人供述包含着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情 况下,有口供补强的必要。在缩小口供补强规则适用范围的前提,为防止对补强规则的任意适用,有必要对补强证据的资格提出严

42、格的要 求(1)补强证据只能是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2)应是办案人员独立收集的其他证据。假如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或者指认,必须是“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且排除了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3)补强证据原则上不能是同案共同被告人的供述。五、对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反思()司法证明的形式化我国法庭审判,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的辩论,基本上是以公诉方的案卷笔录为中心来展开的。所谓的“印证” 不过是指案卷笔录之间的相互验证,那么,案卷笔录的真实性就成为证据审查的关键。然而,这些案卷笔录大都是 侦查人员单方面制作完成的,所记载的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传闻证据。这些笔录类证据不仅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 的全貌,

43、而且还存在证明虚假事实信息的可能性。在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下,所谓的举证、质证和辩论都是流于形式的,法庭最多只是对案件事实进行一种 形式主义的审查,而无法对证据的证明和证据能力展开实质上的审理。结果,所谓的“证据相互印证”,主要是指公诉方证据笔录的相互印证,而且只是证据笔录形式上的相互验证而已。 (二)证据准入资格证明的缺乏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属于典型的证明规则。按照这规则,孤立存在的证据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相互印证 是确认其真实性的重要标准;证据只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然而,这种带有“新法定证据主义”色彩的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却是在一种很

44、少限制证据能力的制度环境中存在并 发挥作用的。这势必造成那些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由于本身不具备法定的证据资格,甚至违背法定的取证程序, 因此难以保障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可以说,种不注重证据法律资格而片面强调证明的证据规则,最终所损害的 仍然是证据的证明。不仅如此,在证据能力规则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法律对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强调,注定会造就一种“重结果、 轻过程”的氛围,使得侦查人员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受到忽略,也使得法庭难以通过证据审查过程来保障诉讼程序的 正当性。其实,证明不过是证据法中的“实体问题”,而证据能力则属于“程序问题”。假如法庭为公诉方的证据确立适当 的证据能力规则,严格限制证据的法

45、庭准入资格,那么,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适用还是有其合理性的。(三)证据范围的局限性在部分证据受到排斥特别是无罪证据不被纳入裁判视野的情况下,法官片面地重视所谓的“证据相互印证”,就容 易忽略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断章取义地选取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信息,以至于做出错误的事实认定。换言之,在 证据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只是重视有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而对无罪证据与有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或 者无罪证据与有罪证据不相印证的问题,则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而这些矛盾和不致则恰恰显示出案件只是出现 了 “部分证据的相互印证”,而没有形成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状态。结果,证据之间的矛盾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 案件事实

46、认定上的其他可能性也无法得到排除。(四)司法证明的机械化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沿袭了一条“重证明、轻证据能力”的道路。应当说,这种偏重证明的证据立法思路,对于 适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任意取舍证据、避免法官恣意擅断,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然而,这种对证据证明大小强弱做出明确限定的立法方式,将很多经验法则、逻辑法则都进行了法定化处理,将 个别经验上升为普遍的法律规范,使得法官在评判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成为适用规则的机器和奴隶,丧失了自 由评判的能力。这曾经是法定证据制度存在的根本缺陷,也是这证据制度后来被自由心证制度所取代的重要原因。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其他固有的缺陷和问题。(1)在证明评判环节,对证据信息相互验证的重视,往往意味着对证据所记载的每个事实信息都要求有“其他 证据加以印证”,而对那些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证据信息则不敢做由确定的判断;(2 )在证明标准的判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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