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游泳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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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游泳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东莞市游泳协会,简称“东莞游 协”,英文名称为 DONGGUANG SWIMMING ASSOCIATION,缩写 为 “DGSA”。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从事游泳运动(以下特定为游 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四个运动项目的统称)各界人士, 游泳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从事游泳(以下以下特定 为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四个运动项目的统称)的工 作者、爱好者、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关心支持游泳事业的各 界人士;指导发展我市游泳运动;推动游泳运动的普及和游 泳运

2、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省游协、国家游协 的密切联系和合作,增进与其它地区游泳协会之间的交流和 友谊。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 单位是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 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 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 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 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

3、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 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 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授权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 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 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 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 签名

4、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 事由及议题。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 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 明性记载。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 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 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 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

5、召开一次会议,情 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 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 理事会确认。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 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 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 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 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 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 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

6、事本人出 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 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 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7、应当制作会 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 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 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四H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 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 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第四十三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 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三)

8、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 益;(A)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 形。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 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

9、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 列职权:(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 代表大会);(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审议;(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批准;(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审议;(A)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九)

10、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 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 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监

11、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 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 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 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 事务性工作。

12、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 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 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 (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 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 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 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 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

13、,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 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 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 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 业务能力。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五十三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 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 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14、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第五十五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一)个人会费标准:1、会长:30000元/年2、副会长:10000元/年3、会员:50元/年(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1、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2、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3、理事单位:10000元/年;4、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 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

15、于与本会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 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八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 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 制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 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 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第六十一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 在依法设置

16、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 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 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 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

17、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 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 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 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六十五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 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

18、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 配合。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 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 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第六章党建工作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 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 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 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 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第六十八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

19、或注销,党组织应及 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 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 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 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 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 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指导我市游泳运动爱好者积极参与游泳运 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促进体育社会化, 提高我市游泳运动的竞技水平;(二)研究、规划我市游泳运动的发展;审议、制定有 关规章、制度;(

20、三)组织技术培训、指导帮助会员开展游泳运动,培 养游泳运动员和专业人才;(四)组织、协助基层体育部门,开展游泳项目、建立 游泳网点;(五)指导和推动游泳运动器材、场地设施的生产和建 设;(六)组织全市游泳教练员、裁判员技术培训;(七)组织全市游泳救生员培训;配合省、市体育局审 核发证;(A)举行全市性游泳(救生员)竞赛和活动;(九)在全市范围内,举办游泳比赛本协会积极协助配 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 的其他工作。第六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 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 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

21、强自身建设。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冢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 机关审查同意。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三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

22、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 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2五6年11月18日第二 届第L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合;(十)组织会员学术研讨,组织交流访问活动;扩大协 会的影响;提高协会知名度;(十一)为会员服务,接受委托,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十二)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管理和开发工作,开 展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积累事业发展资金,增强自我发 展的活力和能力;(

23、十三)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 的桥梁、纽带作用。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 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 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 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 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

24、会章程,有加入本 会意愿。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遵守本协会规定的东莞市辖内的个人;(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五)经本协会推荐并热心支持游泳运动事业的专家学 者、教练员、新闻工作者、管理者。(六)对长期关心与支持游泳行业并为之做出较大贡献 的企业及人士,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可授予名誉副会长、名 誉理事及名誉会员。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及名誉会员,在 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遵守本协会规定的东莞市辖内的团体;(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

25、定的影响;(五)地市级行业游泳协会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六)经相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条件的基层游 泳协会、俱乐部或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 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第十二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 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 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

26、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 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 名誉损失和经济

27、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 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 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 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 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 出决定。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 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 定,忠实

28、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 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 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 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四)

29、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做出决议;(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其他重要事宜。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 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 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 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

30、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 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须提前2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 员代表)。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 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 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 期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 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 审核,可提前

31、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 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 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 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 财务报告;(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负责人;(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 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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