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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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培训机构”),是 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

2、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 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以及其他文化 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开办的艺术培训机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出台前已 设立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办的艺术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二、设立条件申请设立艺术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

3、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七)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 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A)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培训材料;(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设置标准9 .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10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三、审批1 .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2 .审核。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 并综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出具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4、的审核意见。3 .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4 .审批。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 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结论,出具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意见书。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反馈审批结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办 者。四、法人登记办学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 意的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及其

5、他法定登记材料, 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 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 记证。五、银行托管及纳入全国平台监管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 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和法人登记证书,应在15日内到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完 成签订托管协议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在取 得专用账户后10日内在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及时将本机构信 息主动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按要求落实在该平台合规运 营,配合全流程监管。7 备案办结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

6、,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后,应在10日内向文化和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托管协议复印件备案,完成艺术培训机构 设立流程。七、变更和注销艺术培训机构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场所地址、培训内 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发生变更,须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 同意后,取得审批文件。其中艺术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凭审批文件向市 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艺术机构不再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应主动至文化和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提交注销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申请,经审 批同意后,凭审批文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或艺

7、术 培训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八、年检年报1 .年检。对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举办者应在初次设立登 记审批意见书到期前1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年检申请,由属地文化和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年检通过的,可以继续举办;年检不 通过的,准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撤销审批意见书,并 抄送民政及市场监管部门。2 .年报。艺术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业务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开展培训活动情况、 师资情况等。附件:1.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3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审

8、批流程图4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审批流程图5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6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7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8 .受理通知书9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10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1().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登记表附件下载:附件 lTD.pdf附件 4-10.docx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 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举办者证件号联系电话拟任法定 代表人证件号联系电话拟任行政 主要负责人证件号联系电话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 在楼层从业人员

9、(人)教学教研人员(人)培VI场所面积(平方淞教学用房面积(平方米)年培训规模(人)同一时间段 最大培训量(人)培训对象学龄前儿童 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口高中生办学投入(开办资金)出资人 (法人/自然人)投入方式出资额 (万元)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口音乐口舞蹈口美术口戏剧(戏曲曲艺) 口其它: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举办者签字(签章):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年 月日材料审核审核意见:年 月日教育行政部门 审核审核意见:年 月日现场审核审核意见:年 月日公示情况经办签字:年 月日行政审批决定负责人

10、签字:年 月日法人登记 情况银行托管 情况备案办结情况经办签字: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说明:2021年7月中央“双减”文件出台后,不得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 办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福建省文化艺术涉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从业岗位学历 及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能力 证明)名称及编号常住地址备注机构名称:年 月 日说明:1 此表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学、教研、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人员;2.如果某从业人员同时在多家培训机构或一家培训机构的多个分支机构从业,应在备注栏中注明。26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机构名称:

11、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年 月 日说明:培训机构自编的培训材料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序号培训材料名称图书出版号备注受理通知书你(单位)于年 月 日申请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 定 形式,现予以受理。我部门承诺办理时限 个工作日, 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受理凭据,份由审批机关留存备查。申请人(单位):联系电话:经办人:联系电话: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立审批意见书机构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机构地址从业人数场所面积(平方米)注册资金(万元)培训对象口学龄前儿童口义务教i审批通过

12、培训类别口音乐 口舞蹈 口美术口戏剧(戏曲曲艺)口其它:机构性质营利 口非营利手机号码手机号码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教学教研 人数教学面积(平方米)年培训规模(人)育阶段中小学生口高中生审批机关意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日备注:此审批意见书有效期2年(一)组织机构.举办者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 具备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条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培训机构。举办者是企业、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 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

13、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和信用状况 良好,无犯罪记录。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注 册资金和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 内容。1 .机构名称艺术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 得违背公序良俗。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名

14、称中的行业或者经 营特点应标明具体培训项目或类别并后缀“培训”字样。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 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艺术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 用;不规范的,艺术培训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进行调整。2 .党组织机构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做到党的建设同步 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3 .章程及管理制度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联系人联系电

15、话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变更原因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培训机构盖章:年 月日材料审核审核意见:年 月日批准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30件 1 o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登记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地址成立时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注销原因举办者(单位) 意见年 月日材料审核审核意见:年 月日批准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收回福建省文化 艺术类校外培训机 构设立审批意见 书记录经办签字:年 月日艺术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16、规章要求,明 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的权利义务、议事决策机制、资产来源、资金管理、党建工作、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4 .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 艺术培训机构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行政)机构、监事(会)。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已单独建立党 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5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艺术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或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应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艺术培训机构的执行(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并建立以执行(行政

17、)负责 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行政)机构。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 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艺术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 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 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 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6

18、.开办资金艺术培训机构应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每个艺术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具体 额度由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 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19、(试行) 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1 .基本要求艺术培训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艺术培训机构对聘用 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的 个人、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聘用0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教学内容相应的大学专科 及以上学历;2.与教学内容相应的中级及以上职称;3.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教师资 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4.与教学内容相应的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 联审批备案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成员证明。

20、艺术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外籍 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 .人员配备艺术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 兼职教学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数量 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 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 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0.人员管理艺术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 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基

21、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 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以及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平台长期公示。艺术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所聘用从业人员培训行为的全过程管理监督,维护未 成年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杜绝在培训期间侵犯未成年人身心等行为发生。(三)场地设施艺术培训机构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 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临时搭建的房屋、工业厂房、仓 储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1 .场地性质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

22、所办 学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 不得少于3年。2 .面积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 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舞蹈类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 米,音乐、戏剧戏曲、曲艺类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其余类型生均教学 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3 .设施设备艺术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 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 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天花板离地面至少2.65米以上;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

23、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4 .安全保障艺术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 理规定要求,必须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的通知(闽教发(2019) 57号)中提出的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消防安全 条件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 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 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艺术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

24、、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 频监控全覆盖。艺术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 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同时应 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四)培训内容.课程内容艺术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与培训专业和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培训计划,配 备相应培训材料,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 课程内容开展培训。1 .培训材料艺术培训机构

25、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培训材料,并在招生简章、网站 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示。选用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 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 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向属地文旅、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 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2 .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o四、资金监管(一)收退费艺术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

26、合理确定收费、 退费标准和流程,并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二)预收费监管艺术培训机构应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 知有关规定和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资金监管要求,自主选 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 账户)。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 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艺术培训机构应将托管协议报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

27、)纳入全国监管平台管理艺术培训机构应在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及时将本机构信息 主动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按要求落实在该平台合规运营, 配合全流程监管。五、审批登记(一)艺术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审批并颁发审批文件。举办者应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 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对培训课程及师资等涉及 教育主管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县级文化和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审批文件。申请人凭审

28、批文件向所在地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含有文化艺术、体育、科技多个门类的,应分别取得所在地 县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准入审批,并凭审批文件申请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I。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资质实行年 检制度,由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年检 不通过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审批意见书。(三)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出具的审批文件抄送同级教育 部门和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六、附则(一)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指导

29、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实 际,研究制定当地实施细则。(二)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 道,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积极联合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健全常 态化排查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文化艺术培训市场“黑白名单”。(三)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意见实施之前已设立 的艺术培训机构,须按本指导意见要求重新审批登记。其中,已在全国校外教育 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录入并落实资金监管等要求的艺术培训机构,可继续使 用平台上的原名称和资金监管信息等,视情以补齐缺件和变更等形式完成重新审 批登记及更新平台信息的全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

30、设置一 年过渡期。未按时完成重新审批登记要求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法律法规 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附件: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 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一、名称申报申请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 者向市场监管部门自主申报艺术培训机构名称。非营利性

31、培训机构至所在地民政 部门办理。二、设立申请完成艺术培训机构名称保留或名称预审核后,举办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艺术培训机构。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 立一个艺术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不得在同时段内“一址多用”。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2 .拟申请的艺术培训机构名称已在市场监管部门保留的材料或者已经民政 部门预审核的证明;3 .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为企业、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合举办的, 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文本;.艺术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4 .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5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 证明、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及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填报福建省文化艺 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6 .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材料、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 教学的区域、面积)、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等。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 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课程计划、教材,填报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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