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及监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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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及监测办法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 场健康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 制,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城乡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 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定条件(一)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基本条件申报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规定要求,且达到以下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 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完整的成员 账户

2、,被评定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种养 殖规模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3、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4、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 息,能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5、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基本条件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家庭农场, 被评定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满一年以上,且达到以下条 件:1、所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耕地流转剩余期 限2年以上,林地流转10年(其中经济林5年)以上,流转 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2、

3、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3、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能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4、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三)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定条件申报对象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农业服务企业 和个体农业服务企业、农事服务中心等农业服务组织,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受到服务对象普遍 认可和好评,且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有完整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 范。2、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 验,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设备及 服务能力。3、服务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年经营服务收 入100万元以上。

4、4、在县级农业社会服务组织名录库内有完整资料信 息,能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5、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二、分级评定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 基础上,按照A、B二档分级评定。对评定为B档的,从次 年开始,符合相应标准的可以晋级A档。(一)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A档条件:1、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 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2、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3、年经营服务收入150万元以上。B档条件:1、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 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20名以上。2、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

5、。3、年经营服务收入80万元以上。(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A档条件:1、生产规模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常年 雇工人数4人以上。2、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B档条件:1、生产规模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常年 雇工人数2人以上。2、年经营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三、评定程序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 农场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市、县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自愿申请。申报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 证明电子材料。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 章程,成员名册及出资表,成员账户,上年度资产负债 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

6、员权益变动表,产品和基地认 证证书及复印件,注册商标证书及复印件或授权使用合同 及复印件,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规范 的土地流转合同。2、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报表, 土地流转合同及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认 证及追溯证明,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 证复印件,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家庭农场生 产管理相关制度,农产品销售台账,与超市、配送中心、 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申报市示 范性农业服务组织,按照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材 料提供。其他主体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计报 表、拥

7、有农业机械设备清单,相关管理制度,连接服务农 户合同。(二)乡镇推荐。乡镇(街道)根据经营主体实际情 况,经初审后研究提出意见。(二)县级初审。当地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组 织实地核查,提出核查评定意见。(四)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对符合条件 的,在杭州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研 究,确定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 化服务组织,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四、评定效用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清单,对当年被评定市示范性农 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场的,享受 一次性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在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中 列支。同一经营主体不能多头申报市示范性

8、农民专业合作 社、家庭农场、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每个经营 主体只享受一次市财政奖补资金。同一社会化服务事项, 服务主体采用多头工商注册等方法,重复套取补助的,一 经发现,取消主体5年申报各级财政补助项目资格。(一)奖补标准1、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A档15万元、B档10万 元,由B档晋级A档的,奖补标准5万元。2、市示范性家庭农场:A档8万元、B档5万元,由B 档晋级A档的,奖补标准3万元。3、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5万元不分档;(二)资金使用市级奖补资金应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 组织、家庭农场开展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与人员 培训、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标准与认

9、证、市场营销等 生产经营活动。各地根据实际,结合市奖补政策可出台相 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 织、家庭农场发展。五、动态监测(一)监测时间对公布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示范性农业社会 化服务组织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每两年组 织开展一次监测。(二)监测程序监测工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 服务组织自查,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县(市)农业农村 局核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程序进行,监测合格的,由 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三)监测要求不愿参与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农民专 业合作社、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 组织称号,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5年后重新获得相应称 号的,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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