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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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Hi的意定护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对于监护监督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20世纪90年代起, 国内工业化发展规模日益壮大,但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长期难以解决,各类老年人权益侵害事件,成了社会 发展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针对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可以有效应对现有的老年 监护问题。意定监护制度主要是指在社会以及亲属关系中,被监护主体可以通过个人主观意愿选择监护主体。从实际应用的 角度来看,这个制度的精细程度以及应用规范化仍然存在可提升空间,因此,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在民法典 的现有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完善,维护主体基本权益。一、意定监

2、护制度及其设立历程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 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 事行为的法律制度。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下,2012年的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意定监护的相关细则。这部法律体系从立法意义的角度来看,解决了老龄化环境下,针对 部分失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督监护问题,从法律角度给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了良好保障,弥补了原有的立法空白。2017年原民法总则结合国内社会发展情况,将意

3、定监护的具体适用群体定义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 人主体。1此后,我国的监护制度不断完善,对主体的保护力度也在日益加强,可以肯定的是,民法典体系的 发展,给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实提供了良好环境。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可以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之间建立内在关联,形成完整的监护体系,明确监护人主体的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选择权利,存在明显单向性,很多被监护人不愿 意法定监护人进行监护,这时就需要意定监护制度发挥作用了。:、意定监护协议(一)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想要建立受法律保护的监护关系,首先要确定监护协议,监护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范围、在特定时间周期内 所拥

4、有的权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2为了有效保证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到实现, 避免在监护条件成就时无据可循,法律要求必须订立书面的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完全尊重被监护主体的主观意愿, 能够明确被监护人的基本利益。但要注意的是,通过书面形式反映被监护人的实际需求,需要确定责任的具体呈现形式, 避免给监护人带来基本责任以外的负担。(二)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从本质的角度来看,意定监护就是以监护关系为核心的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益都会通过合同体现出来。 法律不会对监护协议中的具体事项和内容做出严格限制,应将人身事项(例如医疗、护理事项)和财产事项(例如财产 代管、处分)都纳入

5、成年意定监护事务的范围。绝大多数合同在确定违约情况的时候,都需要通过必要条款来进行。意定监护协议具有明显特殊性,当协议关系 正式开展之后,则意味着被监护人存在行为障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监护人此时就已经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了,而 协议内容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强制性的,这也就意味着,被监护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填平 和补偿。三、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规定不明确部分学者提出原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对意定监护的定义主要集中在展示价值层面,在实际操作层面的论述 并不多3,这也导致现有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系列弊病。首先,从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

6、整体内容来看,对意定监护的规定过于宽泛,只是简单阐述了监护人与被监护 人之间的关系,对具体内容以及适用范围没有给出明确的阐述。成年群体的意定监护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丧失独立行 动能力的成年群体。在实际应用的时候,监护内容的确定性至关重要,如果内容不确定,在判断责任时,就会导致被监 护人的基本权益受损。与此同时,现有制度在权利义务划分方面仍然存在定义不明确的问题。4民法典没有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 监护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只在第三十四条中用概括性的方式明确了监护人的基本义务,监护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 不对等的,而在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存在明显的复杂性特征。总而言之,民法

7、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内容相对宽泛,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给法律 结构的实际应用带来了压力,这也就意味着,在司法层面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进行责任追溯,具有相对较高的难度。(二)监护人的范围与资格不明晰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成年人都可以被定义为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而监护人主 体则被定义为“愿意担任监护行为的个人主体或其他组织”,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也对意定监护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 的阐述,但是阐述方式相对笼统,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判断结构,这也给司法层面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民法典没有明确指出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和基本权利,很多监护人主体在承担相应责任的过程中,也会

8、出现损 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三)监督机制不完备原民法总则与民法典都没有提到“监护监督”这个词。民法典第三十六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监护 人在监护过程中,损害被监护人基本权益的行为,但是却没有明确指出,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监督。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在监督机制方面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当被监护人的基本权益受到影响和 侵犯时,监护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论述形式没有明确事前监督机制,在实际监护关系中,被监护 人的基本权益很有可能受到侵害。四、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明确成年意定监护的具体内容在协商并确定意定监护内容的过程中,应当在监护协议中将与被监护人相关的财产

9、和人身安全等内容进行明确。 监护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严格执行监护协议,向被监护人提供日常的照顾与帮助,同时还要关心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 况,在有必要的条件下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一些其他的监护行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不同被监护人有着较大 的情况差异,因此对监护人财产管理相关的内容十分复杂,但是还要重点关注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与保管等内容。1 .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一是报酬请求权,即意定监护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求被监护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但 要注意的是,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不适宜定性为法定权利,应以约定权利为宜。二是解除权,合同生效后,监护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权范

10、畴的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过对方 当事人的同意,但同时为了限制监护人随意行使这项权利,法院需要对监护人申请解除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具体审核 内容是法院在收到协议解除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其申请理由的正当性与否,监护人解除权的行使必须要经过法院批准 才可以。在监护协议结束之后,应当按照监护原则或者相关的法律标准规范确定后续被监护人的监护事项。2 .意定监护人的义务一是忠诚义务,意定监护人必须要按照合同内容在监护期限内保护好被监护人,同时自身还不能做出任何损害被 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意定监护人还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向法院汇报个人的财务信息,以确保法院完全了解个人的大额财 产变动情况。二是勤勉义务,意定监护

11、人需要及时且全面地关注被监护人的财产信息以及人身安全状况,并且应当尽最 大可能向被监护人提供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在意定监护人的保护范围内,在财产有危险或可疑交易的情况下意定监 护人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二)细化成年意定监护的选任规则意定监护协议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有较为显著的特殊性,因为这种合同的设立目的是为监护人监护被监护人提供 依据,所以按照相关标准对这类合同的设立程序进行统一且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监护人作为合同的一方重要当事人是 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要重视明确什么样的人才可以签订监护协议,以及成为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是怎样的。5根 据国内法律规定,成为监护人个体最基本的

12、条件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监护人后期实施相关监护活动的基础。 此外,还要重视严格限制检查承担监护职责组织的资格条件。这样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加完善且更加合理的 保护。对于监护人资格的限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标准,可以从消极方面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被监护人未来的合法权益。 例如可以在相关文件中将无监护资格的情况进行明确列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件、下落不明、被刑事处罚或者 不想担任监护人的个体都不能成为法律层面的意定监护人。采用这些限制条件能够有效弥补现有条件的漏洞。(三)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措施世界各国大致形成了三种模式的监护监督机制。第一种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私力救济监督

13、模式,这种模式在美 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法案中有明确的规定,又被称作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第二种模式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公立救济 监督模式,法院是在这种模式下开展意定监护工作的机构。第三种模式则是私力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模式,日本是这种 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他们采用的是监护监督人和家庭法院相结合的机制。在综合考虑我国社会发展与实际国情的基础上,私力与公立救济相结合的模式是最适宜我国的模式,这种模式既 能够防止监护过程中监护权利被滥用,也能够保障意定监护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终尽可能地提升对被监护人合法权 益的保护力度。1 .私力救济监督在私力救济监督模式下,专门监督人与利害关系人是并联的,对于监护人的

14、监督确定监督人的主要工作内容,在 意定监护协议文件中应当明确且具体地规定出相应的监督内容,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以及亲属和继承人等都可以作为 这种模式下的监督人。在这种模式下,监督主体的扩张应当同时伴随着被监护人保护主体的增多,这样既能够有效监督 监护行为,也能够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2 .公力救济监督专门机关、民政部门以及公检法和公证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公立救济监督模式中的监督机构。应当从以下两个层面 来考虑公立救济监督,首先是事前监督任务主要由法院负责,因为其主要负责替被监护人选任监护人监督人;公权力部 门所承担的监督任务主要是事中的,意定监护人需要及时将监护监督情况向这些部门进行汇报。具

15、体的公权力监督部门 可以在结合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范围。五、结语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置是顺应世界立法改革潮流的选择,也是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标志,同时也是我国结合社会 现实情况对于人权理念的贯彻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意定监护制度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不论从实践还是从 理论层面来看,意定监护制度都有重要意义,这也我国监护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但就目前我国实施的意定监护制度规定内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该项制度的内容偏向于原则性的内容,较 为基础。本文只是从理论层面对于未来我国司法实践这种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提供一些建议,我国在构建意定监护法规 体系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及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适合于我国法治社会且最能够体现对弱者人文关 怀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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