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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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乡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 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嘉兴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 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 44号)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 持以人民

2、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 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 的原则,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等建设,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为婴幼 儿家庭提供安全可靠、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婴 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术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 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 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 全;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 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2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负责落 实对

3、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卫健、编办、发 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 和规划、住建、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别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 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要积 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市、镇(街 道)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 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举办者自查、卫生 健康部门牵头定期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随机抽查、镇(街 道)协管的综合监管体系。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 政策法规,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提高其职业

4、素养。民政、市 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 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 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职业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纳 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3 .依托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和政务服务2. 0,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 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三、保障措施L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

5、高政治 站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 核,建立部门会商制度,统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将婴幼儿照护服 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 构。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 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 协会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2.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市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 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完善政策措施。相关部 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

6、理。 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发挥“四个平台”功能,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的发展情况。加强社 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3.加强要素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公办婴幼儿照护 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 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 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 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

7、年度土地供应计 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 式予以保障。4.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属地责任,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工作制 度;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健全婴幼儿照 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 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职不到 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5,加强宣传引

8、导。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 会环境,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开展婴幼儿照护服 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 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 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 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工作推进 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 处。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 月 日起正式施行。1 .桐乡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2 .桐乡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职责桐乡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副组长:政府办副

9、主任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成 员:市委编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 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妇 联、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各镇(街道)政府人 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桐乡市卫生健康局,市 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健康局分管局长兼任办 公室副主任。桐乡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 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审查和业务指导,依法对婴幼

10、儿照护服 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负责将婴幼儿作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 人群,纳入签约服务,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市委编办: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 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 并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 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促 进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教育局:支持辖区内幼儿园开设托班,在新建、改建、扩 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

11、班的 规范管理。协助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保教业务的指导和婴幼儿 早期教育监督管理。公安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 监管,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突发 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 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 围,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婴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财政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等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 预算,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对 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 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

12、法保障从业人员各 项权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土地 供应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土 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执行相关工程建 设规范和标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验 收。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 调查处理,对应急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及信息推送工作;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承担消费者权 益保护责任;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进行监督,依 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税收业务和

13、征收管理工 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国家、省、市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 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 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团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的宣传 教育。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 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 会监督,对计划生育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给予帮助。各镇(街道)政府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发挥“

14、四个 平台”功能,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的发展情况。二、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 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各领域资源,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将婴幼儿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 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 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确保婴幼 儿的安全与健康。部门联动,综合监管。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部门协同、镇(街道)实施的联动管理机 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构

15、建照护服务管理网络,落实日常检 查,全面规范照护服务市场。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 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 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 到初步满足。建成2个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新建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新增托位数达到省、市考核指标要求。建 立市、镇二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 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 范基本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 托班设置率、婴幼

16、儿照护服务率逐年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 升,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至少 建成1个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家庭、社区、机构 “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 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Ui(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1 .全面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政策,保障 职工合法权益。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 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 单位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

17、时间等积极 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2 .建立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等多部门合作的科学 育儿指导服务网络,通过孕妇学校、亲子活动、家长课堂、 入户指导、推进母子健康手册等方式,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 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3 .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 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服务。对 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 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1 .利用社区

18、用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 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 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 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 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2 .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 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 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逐步配置完善婴幼儿 照护服务设施。3 .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

19、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在农村 村级阵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 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 支持力度。4 .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 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 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等; 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发展。1 .发挥教育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专业资源

20、集聚优势,开展托 幼一体化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 招收2 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不影响现有等级质 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 的2 3岁幼儿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 服务点。2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自身 条件以及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 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较多的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工 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为本单位职工

21、子女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 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职工福利 费支出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 收入总额。3 .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 办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托 城企合作,建立土地、场所、人才培养和落实财税优惠等全方 位政策支持清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1 .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人才。鼓 励职业学院设置婴幼儿照

22、护服务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成立婴 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婴幼儿照 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人力社保 局制定。2 .将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职业 (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 培训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3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 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专业化、 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 业道德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4 .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

23、单位,尽可能打通职称 晋升通道;通过聘请育婴师和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 退休人员,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 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 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1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 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即时托、 临时托的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经 营范围需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的 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2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 年的租赁场地;新建、改

24、建、扩建的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 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 气安全的规定。3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 的建筑面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规定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 区、储物区等),配备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 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室外活动 场地或光照充足的阳光房。5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健管理办法建立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配足配齐保 健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等。(六)规范

25、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L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 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市级 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照 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办理注册登记。6 .编办、民政、市场监管对婴妇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 后,应当告知举办人及时到市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将注 册登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卫生健康部门。7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当按照浙 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26、 (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 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场地证明(自有用房的出具房产证, 租赁用房的出具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 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进行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要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局核发)。8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 条件告知书。发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 准和管理规范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1.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 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 技防设施;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 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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