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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事故责任追查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平安事故的发生,严肃追查平安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平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以下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渎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火灾、特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平安事故;施工质量平安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平安事故;施工消费平安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平安事故;其他平安事故。平安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分、行政处分和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平
2、安事故的详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平安消费治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施行平安监视治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平安。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平安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第五条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平安消费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催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平安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构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施行。第六条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平安事故的单位、设备和场所平安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备和场所进展
3、严格检查。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平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标段平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工程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平安部备案。第八条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平安事故的隐患进展查处;觉察特大平安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临时停产、停工或者停顿使用,否那么将追查有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对不具有平安消费施工条件,存在严峻平安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峻平安消费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查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对本制度存在的平安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代表处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
4、取包括责令临时停产、停工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公司平安消费部,平安消费部报公司领导,组织查处。第十一条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援救,有关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第十二条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调查部门对事故进展调查。为因组织配合不力而造成严峻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按责任权限追查其责任。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平安消费部报告特大平安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平安消费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展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平安监视治理职责的情况进展调查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