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11∕T0019-2021 地理标志产品盘锦大米(盘锦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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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7.060 CCS B 22 2111 盘锦市地方标准 DB 2111/T 00192021 地理标志产品 盘锦大米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Panjin rice 2021-09-24 发布 2021-10-24 实施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111/T 0019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2 5 要求.2 6 产品质量.3 7 检验方法.4 8 检验规则.4 9 标志、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5 附录 A(规范性)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

2、品保护范围图.6 参考文献.7 DB 2111/T 0019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2005年第78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及 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 标准通用要求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盐碱地利用研究所,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盘锦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盘锦检验检测中心,盘锦市大米协会,盘锦市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盘锦鼎翔米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洪江、文武、于亚辉、张闯、孙百红、于洪波、孙元福、沈毕忠、曲明、张继东、阎雪娇、李秀杰、张庆宏。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8号,0427-2269052)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8号,024-23881581)辽宁省盐碱地利用研究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01号,0427-28360

4、31)DB 2111/T 00192021 1 地理标志产品 盘锦大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盘锦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本文件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保护的盘锦大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 大米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

5、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404.1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

6、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 标准通用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2111/T 0003 盘锦大米加工操作规范 DB2111/T 0004 盘锦粳稻保质储存技术规范 DB2111/T 0006 水稻种植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54、GB/T 17891、GB/T 179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 21

7、11/T 00192021 2 3.1 盘锦大米 Panjin rice 在本文件第4章规定范围内,使用盐粳、锦稻系列及其他适合盘锦区域种植的优质粳稻品种,以具有盘锦特色栽培技术生产的稻谷为原料,经加工精制而成,并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大米。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91号批准的范围,即辽宁省盘锦市现辖行政区域内(地理坐标:北纬 4039 4127,东经 12125 12230),包括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附录 A。5 要求 自然环境 5.1 5.1.1 日照 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

8、护区位于东北松辽平原南端,属暖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日照充足,年平均日照时数为 2 648.8 h,水稻生长季节(410月)平均日照时数为 1 628.2 h。5.1.2 气温 年平均气温 9.5,无霜期 190 d,生长季10积温 3 747.5,在成熟后期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9月中下旬降温速度较缓。5.1.3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 655.2 mm,水稻生长季降水量 606.1 mm。5.1.4 土壤 种植区地处退海冲击平原,土壤矿物质营养成分丰富,有助于水稻生长。pH值 6.67.9,含盐量为 1 g/kg6 g/kg;有机质含量 18 g/kg29 g/kg,平

9、均 23.5 g/kg。全氮含量 0.9 g/kg1.5 g/kg,平均含量 1.29 g/kg。碱解氮含量 78 mg/kg117 mg/kg,平均 108 mg/kg;有效磷含量 17 mg/kg54 mg/kg,平均含量 33 mg/kg;速效钾含量 155 mg/kg360 mg/kg,平均 232 mg/kg。5.1.5 水源 水稻用灌溉水以辽河水系为主要水源,水质符合 GB 5084 规定。5.1.6 大气 本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符合 GB 3095 规定。品种选择 5.2 种子应选用盐粳、锦稻系列及其他适合盘锦区域种植的优质粳稻品种。种子质量符合 GB 4404.1 要求。种植加工

10、5.3 DB 2111/T 00192021 3 5.3.1 按照不同水稻品种执行配套的栽培技术,可以包括:工厂化育秧、机械化整地、钵毯苗移栽、配方平衡施肥、节水灌溉、病虫草害绿色防控、适时收获等。相关技术要求符合 DB2111/T 0006。5.3.2 原料储藏环节按照 DB2111/T 0004 执行。5.3.3 加工过程符合 DB2111/T 0003 要求。6 产品质量 感官指标 6.1 外观饱满、青白而有光泽,具有本区域大米固有的自然香气。质量指标 6.2 地理标志产品盘锦大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其中碎米总量、加工精度、垩白度、品尝评分值为定等指标。表1 质量指标 品种 地理标志

11、产品 盘锦大米 等级 特等 优质一等 优质二等 碎米 总量/%5.0 7.5 10.0 其中:小碎米含量/%0.3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垩白度/%3.0 6.0 9.0 品尝评分值 90 80 70 黄粒米含量/%不得检出 不完善粒含量/%1.0 杂质 限量 总量/%0.1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 直链淀粉含量/%13.0 19.0 水分含量/%15.5 互混率/%5.0 食品安全指标 6.3 6.3.1 真菌毒素限量 地理标志产品盘锦大米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真菌毒素限量 项目 指标 黄曲霉毒素 B1/(g/kg)2 赭曲霉毒素 A/(g/kg)3 注:未列项的真

12、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要求。6.3.2 污染物限量 DB 2111/T 00192021 4 地理标志产品盘锦大米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镉(以Cd计)/(mg/kg)0.1 注:未列项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要求。6.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地理标志产品盘锦大米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要求。净含量偏差 6.4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 检验方法 色泽、气味检验:按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执行。7.1 碎米含量检验:按 GB/T 5503 规定的方法执行,在称量碎米、大碎米前将混入其中的长度不

13、小于7.2 完整米粒平均长度四分之三的米粒拣出。加工精度检验:按 GB/T 1354 中 6.3 条的规定方法执行。7.3 垩白度检验:按 GB/T 1354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执行。7.4 品尝评分值检验:按 GB/T 1354 中 6.10 条的规定方法执行。7.5 黄粒米含量检验:按 GB/T 5496 规定的方法执行。7.6 杂质、不完善粒含量检验:按 GB/T 5494 规定的方法执行。7.7 直链淀粉含量检验:按 GB/T 15683 规定的方法执行。7.8 水分含量检验: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执行。7.9 互混率检验:按 GB/T 5493 规定的方法执行。7.10

14、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7.11 真菌毒素限量检验:按 GB 2761 规定执行。7.12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 2762 规定执行。7.1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按 GB 2763 规定执行。7.14 8 检验规则 一般规则 8.1 按 GB/T 5490 执行。扦样、分样 8.2 按 GB/T 5491 执行。检验报告 8.3 原料、设备和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立即委托第三方进行型式检验。产品组批 8.4 DB 2111/T 00192021 5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等级判定 8.5 产品的质量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该等级质

15、量要求的,则降为下一等级;低于最低等级指标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初次检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志9.1 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产品名称应按本文件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9.2 标签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9.3 包装、储存和运输按照 GB/T 1354 的规定执行。9.4 DB 2111/T 00192021 6 A A 附录A (规范性)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图A.1。图A.1 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DB 2111/T 00192021 7 参考文献 1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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