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T 0050-2016 寿险单证(金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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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ICS 03.060 A11 J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JR/T 00502016 代替 JR/T 0050-2009 寿险单证 Life Insurance Document 2016-12-26 发布 2016-12-26 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JR/T 00502016 I 目 次 前 言.2 引 言.3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3.1 构件 components.1 3.2 要素 elements.1 4内容标准.2 4.1 合同内容标准.2 4.1.1 标准式合同内容标准.2 4.1.2 卡折式合同内容

2、标准.4 4.1.3 凭证式合同内容标准.5 4.1.4 电子合同内容标准.5 4.2 业务单证内容标准.6 4.2.1 承保类单证.6 4.2.2 保全类单证.7 4.2.3 理赔类单证.8 5格式标准.9 5.1 合同装订要求.9 5.2 纸张规格.10 5.3 图文区域设置.10 5.4 字体.11 5.5 单证防伪与油墨标准.12 5.6 印刷质量标准与内容输出方式.13 6单证编码.14 7附则.15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标准式合同“保险单”区域设置样本.16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申请类”业务单证区域设置样本(210mm297mm).17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申请类”

3、业务单证区域设置样本(210mm140mm).18 参考文献.19 JR/T 0050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修订。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健、张书献、汪静、陶冶、顾伟文。JR/T 00502016 III 引 言 本标准按照“科学适用、层次分明、急用先行、合理扩展”的原则,统一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过程中保险合同及业务单证的构件

4、、要素规范与基本格式标准,有利于加强保险业标准化建设,强化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内容标准。包括保险合同构件及要素标准、业务单证要素标准。2基本格式标准。包括装订方式、纸张规格、图文区域设置、字体、防伪与油墨标准、印刷质量标准与内容输出方式等六个方面。3单证编码标准。4主要单证样张。JR/T 00502016 1 寿险单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保险合同及业务单证的内容标准和基本格式规范,包括合同及业务单证构件与要素、装订方式、纸

5、张规格、字体、图文区域设置、防伪与油墨、印刷质量与内容输出方式等标准和要求。本标准规范的保险合同包括长期及短期个人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本标准规范的业务单证包括承保、保全、理赔等人寿保险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涉及的与客户权益有关的单证。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养老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等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67972008 无碳复写纸标准 GB/T 170

6、01.11997 防伪油墨 第 1 部分 QB/T35981999 胶印亮光油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构件 components 指组成保险合同的独立单位。一般而言,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组成保险合同的独立单位具有不同的专业名称,通常将一个具有专业名称的单位称作一个构件。例如:“合同封面”、“合同封底”、“投保单副本/复本”等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构件。3.2 要素 elements 指组成保险合同一个构件、一份业务单证的最小单位。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一个构件中所涉及的一个打印项目,一份业务单证中列明的一条规则或一条注意事项均可称作一个要素。例如:合同构件“保险单”中的

7、打印项目“保险金额”可称作一个要素;业务单证“批单”中列明的“批改生效日期”或某条批注可称作一个要素。JR/T 00502016 2 4内容标准 4.1 合同内容标准 根据展现形态、输出形式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两大类。纸质合同为可触摸的、有实物形态的文本型合同。根据合同构件种类的差异、合同保存期限的长短等,纸质合同应分为标准式、简易式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形式。标准式合同的特征是合同构件种类齐全,保存期限较长,相关合同信息通过系统输出。简易式合同主要包括卡折式合同和凭证式合同。卡折式合同的特征是合同构件相对简化,保存期限相对较短,相关合同信息已固定印刷供客户填写/确认或通过系统

8、输出。凭证式合同的特征是合同构件比较简化,保险期限相对较短,大多以保险凭证的形式存在。电子合同是保险合同信息由电子、光学或类似技术生成、储存,并能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递、调阅。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合同形式。4.1.1 标准式合同内容标准 4.1.1.1 标准式个人合同 4.1.1.1.1 总体要求 4.1.1.1.1.1 应包含封面与封底、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如有)、减额交清保额表(如有)、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复本、合同送达回执(如有)、收费凭证等其他构件及要素。4.1.1.1.1.2 应标注组成合同的主要构件名称,并标注合同的页码/总页码。4.1.1.1.1.3 可根据公司经

9、营情况在合同中适度增加服务性材料。4.1.1.1.2 封面与封底 应包含公司 Logo、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客服电话、公司门户网站等要素,在封面显著位置应注明“保险合同”的字样。如未在封面封底中包含公司住所的,需在保险单上打印公司住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如未在封面封底中包含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的,需在保险单上打印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4.1.1.1.3 保险单 应包含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等。4.1.1.1.3.1 客户信息应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4.1.1.1.3.2 保险责任信息应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

10、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合同生效日、合同成立日期、币种、保险合同号等。若有特别约定等内容的,也应在保险单上注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4.1.1.1.4 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保额表(如有)应根据产品特点在合同构件中增设。4.1.1.1.4.1 现金价值表应基于被保险人的具体承保情况,按单位保险金额、单位保险费或其他内容进行现金价值的演示。4.1.1.1.4.2 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表的演示金额应按保单年度由低到高排列。4.1.1.1.5 投保单副本/复本(参见“4.2.1 承保类单证”)4.1.1.1.6 合同送达回执(如有)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情况在合同构件中

11、增设。JR/T 00502016 3 4.1.1.1.6.1 应重点提醒投保人核查合同构件是否齐全,客户资料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在核对无误后签收保单。4.1.1.1.6.2 也可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合同回执管理,例如,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确认合同收讫,以替代手工签收。4.1.1.1.7 其他要素 4.1.1.1.7.1 公司告知及提示 合同构件中应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犹豫期规则(限于有犹豫期规定的险种)。合同效力中止及复效规则。获得保全服务的主要方法及关键注意事项。交纳保险费的主要途径及关键注意事项。理赔报案必备手续及关键注意

12、事项。保险金申领的必备手续及关键注意事项。委托他人办理保全、理赔业务时的关键注意事项。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告知内容。4.1.1.1.7.2 印章 合同应加盖保险公司印章。4.1.1.2 标准式团体合同 4.1.1.2.1 总体要求 4.1.1.2.1.1 应包含封面与封底、保险单、被保险人承保清单(如有)、个人承保凭证(如有)、保险条款或协议条约、投保单副本/复本、合同送达回执(如有)、收费凭证(如有)等其他构件及要素。4.1.1.2.1.2 应标注组成合同的主要构件名称,并标注合同的页码/总页码。4.1.1.2.1.3 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合同中适度增加服务性材料。4.1.1.2.2 封面与封

13、底 应包含公司 Logo、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客服电话、公司门户网站等要素,在封面显著位置应注明“保险合同”的字样。如未在封面封底中包含公司住所的,需在保险单上打印公司住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如未在封面封底中包含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的,需在保险单上打印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4.1.1.2.3 保险单 应包含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等。4.1.1.2.3.1 客户信息应包含投保人主要信息(例如,姓名/名称等)、被保险人合计人数。4.1.1.2.3.2 保险责任信息应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如有)、合同生效日、合同成立日

14、期、币种、保险合同号等。若有特别约定等内容的,也应在保险单上注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4.1.1.2.4 被保险人承保清单(如有)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情况在合同构件中增设。4.1.1.2.4.1 应包含被保险人主要信息、个人保险金额、个人保险费等。4.1.1.2.4.2 被保险人根据职位、薪酬等条件分类承保的,可以恰当形式注明。4.1.1.2.5 个人承保凭证(如有)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情况在合同构件中增设。应包含凭证号、合同生效日、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投保人主要信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有)的

15、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个人保险金额、个人保险费等。JR/T 00502016 4 4.1.1.2.6 投保单副本/复本(参见“4.2.1 承保类单证”)4.1.1.2.7 合同送达回执(如有)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情况在合同构件中增设。4.1.1.2.8 其他要素 4.1.1.2.8.1 公司告知及提示 合同构件中应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获得保全服务的主要方法及关键注意事项。理赔报案必备手续及关键注意事项。保险金申领的必备手续及关键注意事项。委托他人办理保全、理赔业务时的关键注意事项。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告

16、知内容。4.1.1.2.8.2 印章 合同应加盖保险公司印章。4.1.1.3 其他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以及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合同还应包含的其他要素。4.1.1.3.1 分红型保险产品 合同要素中还应包含红利领取方式、分红型产品的必要提示性内容(例如,红利测算数字仅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而非实际收益等)等。4.1.1.3.2 万能型保险产品 合同要素中还应包含万能型产品的必要提示性内容(例如,提醒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况、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等)等。4.1.1.3.3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合同要素中还应包含投资连结型产品的必要提示性内容(例如,提醒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

17、除情况、投资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投资账户选择及投资比例设置规则等)等。4.1.1.3.4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 4.1.1.3.4.1 保险单应包含商业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4.1.1.3.4.2 保险单册封面应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

18、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 15 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 15 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4.1.1.3.4.3 合同材料应包括投保提示书、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4.1.2 卡折式合同内容标准 4.1.2.1 总体要求 一般而言,卡折式合同应包含封面与封底、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收费凭证(如有)等构件及要素。激活注册式卡折还应包含激活注册方法、密码条、激活注册有效期限、查阅对应产品保险条款的方法等相关信息。JR/T 00502016 5 4.1.2.2 具体标准 4.1.2.2.1 保险凭证中

19、应包含保险公司信息、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等要素。保险公司信息包含保险公司名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客户信息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要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等)等;保险责任信息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责任免除、保险费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免责条款提示等。4.1.2.2.2 如因版面条件限制无法容纳条款全文时,可以条款简介方式描述,但至少应包含:条款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并明确告知完整条款内容的出处,提示客户阅读。4.1.2.2.3 其他要素 4.1.2.2.3.1 如

20、因版面条件限制无法全部显示公司告知及提示内容时,卡折式合同应针对较为重要的规则、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例如,如实告知规定、受益人指定规则;获得保全/理赔服务的主要方法及重要注意事项、公司客服电话等。4.1.2.2.3.2 应包含保险公司印章及客户签署项。激活注册式卡折无需客户签署项。4.1.2.2.4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要素。4.1.3 凭证式合同内容标准 4.1.3.1 总体要求 一般而言,凭证式合同应包含保险公司信息、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印章与客户签署项等其他要素。4.1.3.2 具体标准 4.1.3.2.1 保险公司信息包含保险公司名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

21、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客户信息应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责任信息应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费、保险金额、合同成立日、合同生效日、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等。4.1.3.2.2 如因版面条件限制无法容纳条款全文时,可以条款简介方式描述,但至少应包含:条款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并明确告知完整条款内容的出处,提示客户阅读。4.1.3.2.3 应包含保险公司印章及客户签署项。4.1.3.2.4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要素。4.1.4 电子合同内容标准 4.1.4.1 总体要求 一般而言,电子合同应包含保险单、保险条款等构件及要素。4.1.4.2 具体标准 4.1.4.2.1 保险单 应包含

22、保险公司信息、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等。4.1.4.2.1.1 保险公司信息包含保险公司名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4.1.4.2.1.2 客户信息应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4.1.4.2.1.3 保险责任信息应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如有)、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币种、保险合同号等。若有特别约定等内容的,也应在保险单上注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4.1.4.2.2 其他要素 4.1.4.2.2.1 公司告知或提示要素。一般而言,应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

23、务性内容进行告JR/T 00502016 6 知或提示。例如,如实告知规定、受益人指定规则;犹豫期规则(限于有犹豫期规定的险种);获得保全/理赔服务的主要方法及重要注意事项、公司客服电话等。4.1.4.2.2.2 保险公司电子印章。该印章应符合国家电子签章法规的有关要求,配备有关防伪专利认证。4.1.4.2.2.3 保险公司条款显示。保险公司可在电子合同中以链接方式显示保险条款内容。4.1.4.2.3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要素。4.2 业务单证内容标准 业务单证包括承保类单证、保全类单证、理赔类单证等其他单证。4.2.1 承保类单证 指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直至缔结保险合同过程中所使用的单证。例如,

24、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等。承保类单证应包含公司告知项、客户填写/确定项等内容。4.2.1.1 公司告知项 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4.2.1.1.1 重要规则。应包含告知或提示客户在投保时应遵循的关键规则。例如,合同生效日规定、如实告知规定、受益人指定规则等。4.2.1.1.2 重点注意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4.2.1.1.2.1 提示客户应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4.2.1.1.2.2 提示客户应全面理解购买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4.2.1.1.2.3 提示投保人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

25、选择适合的交费期间和交费金额。4.2.1.1.3 保险公司还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度增加服务性内容。例如,单证填写指引等。4.2.1.1.4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应有以下提示 4.2.1.1.4.1 客户必须提供的客户信息项目和有关要求。4.2.1.1.4.2 人身保险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4.2.1.1.4.3 客户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4.2.1.1.4.4 人身保险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4.2.1.1.4.5 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

26、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4.2.1.1.5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告知内容。4.2.1.2 客户填写/确定项 应包含客户基本信息填写项、保险责任信息填写项、客户告知项、客户声明项、客户签署项、其他填写项等。4.2.1.2.1 客户基本信息填写项 个人承保类单证应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住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还应包含指定受益人(如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包含投保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选项

27、,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等。团体承保类单证应包含投保人主要信息(例如,姓名/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包含证件类别、证件号码等);还应包含被保险人清单(主要包含被保险人个人主要信息等)等。JR/T 00502016 7 4.2.1.2.2 保险责任信息填写项。应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间(如有)、交费方式(如有)等。4.2.1.2.3 客户告知项。应根据承保对象的不同有区别地设计客户告知的内容。4.2.1.2.3.1 应包含客户基本情况告知,例如:健康状况告知、基本财务状况告知等。4.2.1.2.3.2 可根据实际情况,包含其他情况告知,例如:特殊

28、职业告知、特定疾病告知、既往承保情况告知、未成年人已投保的有效身故保险金额等。4.2.1.2.4 客户声明项 4.2.1.2.4.1 投保的险种中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须抄录如下内容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4.2.1.2.4.2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的,投保人应声明,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4 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20%,或

29、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 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 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 150%。”4.2.1.2.5 客户签署项。应包含客户签名及日期等内容。4.2.1.2.6 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的有关内容,结合具体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投保提示书,明示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提示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由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4.2.1.2.7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有独立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

30、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4.2.1.2.8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填写/确定内容。4.2.2 保全类单证 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保单服务所使用的单证。例如,批单等。保全类单证分为申请类、委托类、批单类及其他类单证。4.2.2.1 申请类单证 指客户申请办理保全业务时所使用的单证。应包含公司告知项、客户填写/确定项等内容。4.2.2.1.1 公司告知项 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4.2.2.1.1.1 重要规则及重点注意事项。应包含告知或提示客户在办理保全业务时应遵循的关键规则和明确

31、的重要事项。例如,办理退保业务所需的必备手续等。4.2.2.1.1.2 保险公司还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度增加必要的服务性内容。例如,单证填写指引等。4.2.2.1.1.3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告知内容。4.2.2.1.2 客户填写/确定项 应包含保全申请项、客户信息项、客户签署项、其他填写项。4.2.2.1.2.1 保全申请项。包含申请办理保全业务时需要填写/确认的保全项目、保单基本信息等内容。例如,保全项目应包含客户资料变更、退保、满期给付等;保单基本信息应包含保险合同号、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等。4.2.2.1.2.2 客户信息项 对于下列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客户补充填写完整:投保人的姓名、性

32、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JR/T 00502016 8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4.2.2.1.2.3 客户签署项。应包含客户签名及日期等内容。4.2.2.1.2.4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填写/确定内容。4.2.2.2 委托类单证 指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保全业务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等材料。应包含公司告知项、客户填写/确定项等内容。4.2.2.2.1 公司告知项 对授权委托的重要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4.2.2.2.1.1 重要注意事项。应包含告知或提示客户委托他人代办保全业务时应遵循的关键

33、规则和明确的重要事项。例如,委托资格人的界定规则、适用委托代办的保全项目范围等。4.2.2.2.1.2 保险公司还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度增加必要的服务性内容。例如,单证填写指引等。4.2.2.2.1.3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告知内容。4.2.2.2.2 客户填写/确定项目 应包含委托双方信息、委托内容及时效、客户签署项等。4.2.2.3 通知类单证 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的、用于提示其办理某项业务等有关内容的通知书或类似材料。例如:续保通知书。应包含客户基本信息(例如,被通知人姓名等)、保单基本信息(例如,保险合同号等)、主要通知内容、公司客服电话等。4.2.2.4 批单类单证 用于体

34、现保险公司对保全业务的主要处理结果。应包含保单基本信息(例如,保险合同号、申请人等)、主要批注内容(例如,保险公司处理结果、批改生效日期等)等。4.2.3 理赔类单证 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过程中所使用的单证。例如,理赔申请书。理赔类单证分为申请类、委托类、通知类及其他类单证。4.2.3.1 申请类单证 指客户申请理赔给付时所使用的单证。应包含公司告知项、客户填写/确定项等内容。对索赔金额在 3000 元以下,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无需调查的费用补偿型、定额给付型的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申请书须包括申请类单证、委托类单证和转账授权的内容。4.

35、2.3.1.1 公司告知项 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4.2.3.1.1.1 重要规则及重点注意事项。应包含告知或提示客户在申请理赔时应遵循的关键规则及明确的重要事项。例如,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确定规则。4.2.3.1.1.2 保险公司还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度增加必要的服务性内容。例如,单证填写指引等。4.2.3.1.1.3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告知内容。4.2.3.1.2 客户填写/确定项 应包含理赔申请项、客户信息项、客户签署项、其他填写项。4.2.3.1.2.1 理赔申请项。包含申请人、出险人主要资料(例如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等)、保险合同号、保险事故主要描

36、述(例如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的说明等)等。4.2.3.1.2.2 客户信息项 JR/T 00502016 9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一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填写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4.2.3.1.2.3 客户签署项。应包含客户签名及日期等内容。4.2.3.1.2.4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填写/确定内容。4.2.3.2 委托类单证 指投保人委托

37、他人办理理赔业务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等材料。应包含公司告知项、客户填写/确定项等内容。4.2.3.2.1 公司告知项 对授权委托的重要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4.2.3.2.1.1 重要注意事项。应包含告知或提示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理赔业务时应遵循的关键规则和明确的重要事项。4.2.3.2.1.2 保险公司还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度增加必要的服务性内容。例如,单证填写指引等。4.2.3.2.1.3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告知内容。4.2.3.2.2 客户填写/确定项目 应包含委托双方信息、委托内容及时效、客户签署项。4.2.3.3.通知类单证 用于体现保险公司主要赔付结果,反馈

38、关键赔付意见的单证。应包含保单基本信息(例如,保险合同号、保险金受益人等)、主要赔付处理结果、赔付金额等。4.2.4 电子类业务单证 电子单证是指保险公司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承保、保全、理赔等各项业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单证。4.2.4.1 承保类电子单证 应包含公司告知项、客户填写/确定项、客户告知项、客户签署项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填写/确定内容等,具体单证及标准同 4.2.1 承保类单证标准内容。4.2.4.2 保全类电子单证 应包含申请类电子单证、委托类电子单证、通知类电子单证及批单类电子单证,具体单证内容及标准同 4.2.2 保全类单证标准内容。4

39、.2.4.3 理赔类电子单证 应包含申请类电子单证、委托类电子单证及通知类电子单证,具体单证内容及标准同 4.2.3 理赔类单证标准内容。5格式标准 5.1 合同装订要求 5.1.1 总体要求:为提供快速便捷的保单服务,保险公司应采用装订效率高、操作工序简便的专业保险合同装订技术。5.1.2 为便于长期保存,提升服务品质,标准式合同采用的装订技术应牢固、美观,在具体装订技术上应尽量选择热融封套式装订、热铆订条装订或胶装等方式。采用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模式,不具备装订条件的,可采用简易封装等方式适度简化装订,同时应通过标注构件页码等方法确保合同构件的完整、准确、统一。JR/T 00502016 10

40、 5.1.3 卡折式合同可根据公司业务特点适度简化装订,凭证式合同可不必装订。5.2 纸张规格 纸张规格主要包括合同及业务单证的纸张材质、纸张尺寸、纸张颜色、纸张克数等。5.2.1 纸张材质 合同及业务单证应采用双胶纸、静电复印纸、无碳复写纸、PVC 等材质。5.2.1.1 采用双胶纸、静电复写纸材质,纸面应光滑平整,不应有斑点、褶皱、硬质块、破洞、条痕和裂口等影响使用的外观缺陷。5.2.1.2 采用无碳复写纸材质,应根据需要分为上页纸(CB)、中页纸(CFB)、下页纸(CF),并在上页纸背面、中页纸的正面和背面、下页纸的正面分别涂布发色剂和显色剂。注:要求引自GB 167972008 无碳复

41、写纸标准 5.2.1.3 采用 PVC 材质,磨砂片颗粒均匀,透光性均一,颜色应根据需要制作设置,色泽应保持均一和稳定。5.2.2 纸张尺寸 5.2.2.1 合同内页的尺寸应以(210mm297mm)大小为宜,允许公差3mm,凭证式合同或卡折式合同内页的尺寸一般不得小于(86mm54mm),允许公差3mm。合同封面、封底的纸张尺寸应与合同内页纸张尺寸相协调。5.2.2.2 业务单证尺寸一般不得小于(210mm140mm),允许公差3mm。5.2.2.3 如有特别需要,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缩小尺寸,但须以不影响图文设置和正常阅读为原则。5.2.3 纸张颜色 颜色应以白色或米色为宜,如有需要

42、使用彩色的,颜色不能过于刺眼,应以美观、便于客户阅读为原则。5.2.4 纸张克数 双胶纸或静电复印纸,纸张克数应以不低于 70g/m2为宜,无碳复写纸定量应不低于 45g/m2。5.3 图文区域设置 一般而言,单证区域应设置为公司标识区域、单证首部区域、单证主体区域、其他区域。5.3.1 公司标识区域 应显示保险公司的个性标识,一般包含司徽、司名全称,司名可分为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5.3.2 单证首部区域 应显示对应单证的名称、单证编码等内容。5.3.3 单证主体区域 用于显示对应单证的主体要素。例如,“保险单”的主体区域应显示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等要素;“申请类”业务单证的主体区域应显示公

43、司告知项、客户填写/确认项等内容。标准式合同“保险单”区域设置样本参见附录 A。“申请类”业务单证区域设置样本参见附录 B 和附录 C。5.3.4 其他区域 用于设置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例如,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条形码防伪技术、单证页码标识、单证联次标识等。JR/T 00502016 11 5.4 字体 单证的字体大小和字体颜色应与对应的纸张尺寸和纸张颜色相协调,以美观、便于阅读为原则,且能很好地展示公司特征。5.4.1 合同内页文本的字体大小以不小于宋体 5 号为宜,行间距在单倍(含)以上。较为重要的内容,应采用字体加粗、变换字体、变换字体颜色等方式突出显示,以示区别。5.4.2 业务单证

44、主体区域部分的字体大小以不小于宋体 10 号为宜,行间距在单倍(含)以上,较为重要的内容,应采用字体加粗、变换字体、变换字体颜色等方式突出显示,以示区别。5.4.3 如有特别需要,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缩小字体及行间距,但须以不影响图文设置和正常阅读为原则。5.4.4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业务,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后应为 A4 纸大小,保险单册封套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 72 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 3 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5.5 单证防

45、伪与油墨标准 5.5.1 单证防伪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较为重要的业务单证应设置专业的防伪技术,具体防伪技术一般包括防伪油墨、防伪底纹、条形码、缩微线、二维码、数字水印、电子签名、CA 认证等。5.5.1.1 防伪油墨 采用紫外激发荧光油墨的,技术标准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荧光油墨技术要求 项目名称 指 标 项目名称 指 标 流动度/(mmC)胶印 3040 凸印 2530 耐热性 3 级 细 度/m 15 耐热水性 3 级 粘性增值/40C 2 耐乙醇性 3 级 相对荧光亮度/%10010 耐汽油性 3 级 荧光最大发射波长/nm 与标准样品相差5 耐光性 F2 级 注:引自GB/T

46、17001.11997 防伪油墨第 1 部分 5.5.1.2 防伪底纹 在保险合同和业务单证上印制防伪底纹的,底纹应采用专业浮雕版纹设计软件制作,底纹图案及文字可由各保险公司自行选择制定。5.5.1.3 微缩线 采用微缩线防伪技术的,缩微线图文及文字可由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5.5.1.4 条形码 保险合同采用条形码防伪技术的,通过条形码扫描应能够识别承保信息等相关详细信息;业务单证采用条形码防伪技术的,通过扫描应能够识别对应的单证种类,条形码长度与编码规则由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JR/T 00502016 12 5.5.1.5 二维码 保险合同采用二维码防伪技术的,通过二维码扫描应能够识别承保信

47、息等相关详细信息。5.5.1.6 数字水印 在保险合同和业务单证上使用数字水印技术,保险公司可将数字水印直接嵌入电子合同或电子单证当中,且不影响原有电子合同或电子单证的使用价值,也不容易被探知和再次修改,但可以被保险公司识别和辨认。5.5.1.7 电子签名 保险公司可在电子保险合同和电子单证中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用于识别保险公司身份并表明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合同或业务单证中相关详细信息。5.5.1.8 CA 认证 保险公司可通过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Certificate Authority)负责发放的数字证书,实现身份识别和电子信息加密,确保与投保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通信安全。5.5.2 油

48、墨标准 采用胶印亮光油墨的,技术标准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胶印亮光油墨质量指标 颜色种类 质量指标 着色力 细度()流动度(mm)粘性 光泽()固着速度(分)白墨 90110 15 2737 1016 35/柠檬黄墨 2535 814 45 50 中黄墨 2535 814 55 40 透明中黄墨 2535 814 55 40 深黄墨 2535 814 45 50 绿墨 2636 814 45 50 孔雀蓝墨 2636 814 55 40 天蓝墨 2636 814 55 40 中蓝墨 2636 814 45 50 深蓝墨 2636 814 45 50 金红墨 2535 814 55 50

49、大红墨 2535 814 45 50 深红墨 2535 814 45 50 桃红墨 3040 814 55 40 洋红墨 3040 814 55 40 黑墨 2838 814 55 50 JR/T 00502016 13 注:引自QB/T35981999 胶印亮光油墨 5.6 印刷质量标准与内容输出方式 5.6.1 印刷质量标准 5.6.1.1 印刷单证的外观应平整、清洁,不应有皱褶、破损、毛边、裂口、粘连等缺陷,纸面不应夹带其他纸张、纸屑或杂物。5.6.1.2 纸面上印刷的墨色应深浅一致,图文线条清晰、正确、完整,纸面洁净,不得有油墨和污迹,也无糊版、断线、断划、掉字、透印、重影等缺陷。5.

50、6.1.3 喷印号码的压力轻重要适度,不得出现错号、白号、重号,确保号码不花、不脏、字体不变形。5.6.1.4 多联次单证印刷时不得发生多联、少联和联次颠倒。5.6.2 内容输出方式 5.6.2.1 全打方式,单证的内容全部由计算机打印或喷印在空白纸面上。5.6.2.2 套打方式,单证的内容由计算机打印或喷印在印刷好单证的格式空白处。5.6.2.3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6单证编码 6.1 印刷类业务单证应进行统一编码管理。6.2 单证编码应唯一,具体编码长度与编码规则可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7附则 7.1 各保险公司应在此标准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保险合同、业务单证标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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