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由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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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其遵循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即个人可得按照本人意愿,自我负责地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而法律上绝大部分活动都有法律行为构成,因此法律行为的研究是民法中很重要一部分。而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意思表示是重中之重。意思表示的瑕疵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两种类型。本文主要通过对意思表示不自由行为进行法律效力问题的分析,并与英美法、大陆法进行比较,加深对意思表示不自由行为法律效力问题的理解。从而在未来慢慢完善我国尚不成熟的意思瑕疵制度。关键词:意思表示不自由;法律效力;撤销权 AbstractCivil law i

2、s the law to adjust the civil relationship.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private law autonom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private law. Personally, W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formation of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my wishes. But most of the activities of the law have legal

3、behavior, so the study of legal behavior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meaning representation is an indispensable element of the legal act. So mean is the most important.The flaws of the meaning representation ar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the meaning and the expression is not con

4、sistent and the meaning is not free and not true.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meaning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mpared with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aw, the continental law,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of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problem.

5、So that in the future to improve our country is not yet mature, the meaning of defective system.Keywords:Intention Independence, legal effect, Right of revocation目 录引 言5一、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概述6(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概念辨析6(二)意思表示概念及构成要素的各方观点6(三)意思表示不自由概念6二、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相关规定7(一)构成要件71.欺诈72.胁迫73.乘人之危84.显失公平8(二)法律效力分析81.无效法律行为8

6、2.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9三、英美法与大陆法相关规定9(一)英美法相关规定91.诈欺92.胁迫93.不正当影响10(二)大陆法相关规定101.诈欺102.胁迫10四、对我国完善意思表示不自由理论的建议10(一)比较10(二)建议111.完善撤销权的行使112.法律行为效力的完善11结 论11参考文献1318吉林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引 言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是现代民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而意思表示不自由作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两种类型之一,更有研究的必要。然而我国目前对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的研究较少,现行规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此笔者想通过对意思表示不自由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分析,抛砖引玉,以我粗浅的

7、学识引出真知灼见。本文首先对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及其法律效力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然后叙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观点,最后将三者进行比较,进而寻找出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理论中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期望我国学者能在这方面多研究,发表论文,完善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吉林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一、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概述(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概念辨析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理论中,有较高地位。德国民法典中,对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两个概念并未做太多区分。而我国民法引入了“意思表示”这术语,如民法通则第55条等条文,在法律层面上区分了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但并未对意思表示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在本文中,对“法

8、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不作细致区分。(二)意思表示概念及构成要素的各方观点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吴汉东、陈小君: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9页概念并无很多争议,而对于构成要素,各学者的争议颇大。德国传统民法理论中,意思表示分为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意识、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五要素。我国学者中有人主张二要素,即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两部分构成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页。法学大家梁慧星先生则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部分构成。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虽然

9、各构成要件主张不同,但基本是将意思表示分为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两个大方面。内心意思由目的意思与法效意思构成。目的意思是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成立的基础。法效意思是对目的意思法律化的结果。外部表示是指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三)意思表示不自由概念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两种类型之一。主要是指一方以某种非法的手段迫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意思不自由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四种类型。二、 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相关规定(一)构成要件1.欺诈所谓欺诈,是指通过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0、如下1).有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比如陈述虚假事实。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隐瞒真实的事实。2).主观上故意。行为人需要两个层面的故意:一是故意使相对人陷入错误,二是故意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3).相对人作出一定意思表示。若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后,相对人并未因此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4).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与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即相对人必须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则不能构成意思表示瑕疵5).须达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即善意的隐瞒不构成欺诈,但善意的目的必须表现得十分明显。2.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加害相对

11、人使其陷入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又分为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以未来的一种不法现象进行恐吓,使其产生恐惧,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强迫是指行为人通过武力等手段,使表意人陷入无法反抗境地,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胁迫行为,且违法。为胁迫所要实施的危害后果不一定要实现。胁迫的方法也不固定,没有特别限制。胁迫行为须违法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这种故意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二是要有使之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行为人所想要的意思表示。3).须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若胁迫和相对人恐惧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则虽有胁

12、迫行为,仍不能构成撤销意思表示的缘由。4).胁迫行为和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相对人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但并没有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只有相对人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意思表示瑕疵。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或者紧迫需要时,使其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1).相对人正处于危险境地或者有紧迫需要,如患重病需要马上住院治疗等2).行为人利用上述情况的行为。行为也分两种,一种是积极行为,即向相对人提出一定要求。这是比较常见行为。也有消极行为,如拒绝相对人提出的合理请求3).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即明知相对人处于危险境地

13、,还利用此情况使相对人做出一定意思表示。4).相对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人之所以作出如此的意思表示,是由于行为人的乘人之危。5).相对人因此蒙受巨大损失4.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排明显不合理。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不成比例大的风险,而却没有相应大的经济效益。2).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优势。这种优势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是经济优势,也可是信息优势等。或者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了解不够,如签订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合理的合同。但如果是因为相对人自己的

14、过错,则不构成显失公平。3).主观上故意。故意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获利的一方须有利用优势或对方没经验的故意。二是获利一方须有利用这种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故意(二)法律效力分析1.无效法律行为所谓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当然、绝对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民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主体不适格,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5种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条中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两种情形之一。即在某种情况下,意思表示不自由可以导致

15、法律行为无效。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手段。必须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而不能通过“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二是损害对象必须为国家利益。若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但损害的是公民利益,则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无效。2.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具有撤销权,在其行使撤销权之后,才能使法律行为溯及地产生无效效果的法律行为。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变更权,在其行使变更权后,使变更后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相对人在违背真

16、实意愿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即出现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胁迫、欺诈以致损害他人利益等四种意思表示不自由情形时,受害人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张撤销权,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主张变更权,使变更后的法律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而且若当事人申请变更,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充分体现司法自治原则,尊重公民个人的选择。另外对于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对象为他人的情况,要区别于上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三、 英美法与大陆法相关规定 (一)英美法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意思表示瑕疵被归结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包括错误、错误陈述、胁迫和不当影响等1.诈欺在英国,诈欺包含在错

17、误陈述中。是指陈述人明知其陈述事实不真实,仍为不实陈述。对于误述是否属于诈欺,取决于误述人实际如何理解,且举证责任由受损人承担。已构成诈欺性误述的,受损人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在美国,则将诈欺与错误陈述进行区分。两者很大区别在于前者是故意做不真实表示,后者是无意的。按照法律规定,诈欺通常只限于事实问题。诈欺造成的受损行为,受损方享有撤销权。2.胁迫胁迫的概念来自于普通法,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人身实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英美法中的胁迫概念更为宽泛,不仅可以针对人身,还可以针对财产实施。近年来,胁迫制度主要被用来救济经济胁迫事件。经济胁迫是指利用经济上的巨大压力而非暴力威吓手段迫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

18、的行为。对于此种胁迫下制定的合同,美国法规定可以撤销。在英国,有时无效有时可撤销。3.不正当影响不正当影响是指当事人基于非正当的压力原因,使相对人被迫签订合同。这种非正当压力不包括暴力手段,仅指在智力、精神、道德上间接作用于对方。不论事实上有何影响,只要依据公平原则,一方决定的独立、自主被破坏,即可以构成不正当影响。受害人有权诉请撤销合同。(二)大陆法相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意思表示不自由作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中的一类。包括诈欺和胁迫两种情况。1.诈欺诈欺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匿事情真相,使相对人陷入错误境地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这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好意诈欺;另一类是能引起意思表示瑕

19、疵,即法律上不允许的诈欺。对于诈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各国基本都认为可撤销意思表示。2.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施以的某种祸害要挟相对人,使之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与我国的相类似,不再赘述。需注意的是德国和瑞士学者认为,以违法作为胁迫的构成要件。另一种学说认为,应以不当作为胁迫的构成要件。“不当”包括违法,比违法范围更广一些。对于胁迫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各国也基本认为相对人可撤销意思表示。但涉及第三人时,认定胁迫之意思表示涉及善意第三人时,撤销权仍有效。四、 对我国完善意思表示不自由理论的建议(一)比较比较英美法和大陆法的相关学说,在对照我国的立法现状,可以得知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理

20、论主要继承自大陆法系,基本理论比较类似。但我国又具有自身特色,比如将“乘人之危”从“显失公平”分离开来,在法律上分别进行规定。而且同时赋予受害人撤销权和变更权,体现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我国与其他两个法系国家之间的规定也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理论中,还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我国却涉及甚少。英美法系国家鉴于胁迫制度适用范围较窄的问题,逐渐发展出不正当影响制度,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二)建议我国对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理论研究时间尚短,相比英美法与大陆法系国家,仍有不足。因此笔者想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理论做出贡献。1.完善撤销权的行使我国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

21、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对于胁迫行为,当事人从最初受到胁迫时即知享有撤销权,所以诉讼时效应从次日开始计算。但由于胁迫依然存在,当事人不敢主张撤销权,而且这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撤销权的消灭,这对于受损方极为不利。因此建议对胁迫造成的撤销权进行特别规定,保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2.法律行为效力的完善民法通则中对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规定不完善。没有对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法律效力作出具体规定。虽然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完善规定,但是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法人、其他组织的经贸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买卖合

22、同、租赁、借贷、等合同关系,在其他领域中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如何,还不得而知。因此希望司法部门对这一块更加重视,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结 论民法的重要原则是私法自治,国家之所以承认个人以自己意思为主,独自承担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因为相信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个体,追求个人的最佳利益。因此理想状态下,每个人依据自由、真实的意思作出意思表示,法律效力自始有效,社会秩序得到有序维持。然而现实总是骨感的,在生活中,个人可能会由于受到胁迫、欺诈,或者处于不利境地等原因,作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从而无法满足自己的利益追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律进行规制,确定行为法律效力的有无,以更好保护个人利益。因此本文的重点

23、是意思表示不自由情况导致的法律效力的变化,以及如何借鉴他国经验,更好得完善本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旨在引起更多学者对此方面的注意,以对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参考文献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2000年2吴汉东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M.2013年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M.2007年4王泽鉴.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M.2009年5杨立新.合同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2009年6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译.法律出版社M.2013年7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M.2003年8费亚琴.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法制与经济J.2006(11)9贾盛荣.论英美合同法上的不正当影响.贵州警官执业学院院报J.2003(2)10竺琳.民事诈欺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J.1997年11刘守豹.论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J.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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