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华北制药:华北制药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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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9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2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第五章党委 .18第六章董事会 .19第一节董事 .19第二节董事会 .21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4第八章监事会 .26第一节监事 .26第二节监事会 .27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

2、润分配和审计 .28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8第二节内部审计 .3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1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32第一节通知 .32第二节公告 .33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4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35第十三章附则 .36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国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3、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 冀体改委股字 (1992)8号,由华北制药厂投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并经募股组建而成;公司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104397700P。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七千万股。于一九九四年元月十四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NORTH CHINA PHARMACEUTICAL COMPANY.LTD第五条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88号邮政编码: 050015

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柒亿壹仟伍佰柒拾叄万零叄佰柒拾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

5、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以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1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工会组织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不断开

6、拓国际市场,满足用户的需求,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推进中国医药事业的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的生产、销售(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 ;医药中间体、植物提取物、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货物仓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需审批的除外);普通货运;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医药化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机器设备清洗、机电仪安装、检定检修;粮食、包装材料、化妆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日常百货、服装、建筑材料、通讯器材、电

7、子产品、塑橡制品、汽车配件、办公家具、润滑油、五金、仪器仪表、药用玻璃制品、化学试剂、机械设备、电器机械及零配件的批发、零售(以上事项需前置审批的除外);卫生用品的销售;房屋租赁;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药用辅料 (重组人血白蛋白 )、栓剂、酊剂、散剂、空心胶囊、合剂、滴丸剂、口服液、溶液剂的生产;重组人血白蛋白(非血液制品、非药品)的生产、销售;兽药销售;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批发;消杀用品、医疗器械销售;计生用品(药品、需审批的医疗器械除外)、保健品、药用中间体、植物提取物零售;药用玻璃瓶、日用玻璃

8、制品、工业氧气的生产;预包装食品、化工产品、钢材及其制品、铝材及其制品、纸张、有色金属、焦炭的批发、零售;中药类产品、中西药、生物技术产品、农兽药及综合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普通环境猫的生产、销售(凭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经营)药品检验服务;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加工、生产、销售。化妆品的原材料、卫生敷料的生产及销售;生物产品研发、生产、2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9、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一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60,000,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国家发行 491,779,1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4.51%。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15,730,370股。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10、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连续 180日以下单独或者合计拥有 5%以上权益股份(即登记在其名下3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股东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连续 180日以下拥有 5%以上权益股份的间接持股方(即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11、排导致其拥有公司股份权益)继续增加控制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如公司存在募集资金需要,公司优先向原控股股东或原控股股东推介投资方定向增发股票。具体实施时仍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

12、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3、。4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让。1年内不得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所持本公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14、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15、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5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16、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销。60日

17、内,请求人民法院撤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18、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19、,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发生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20、扣减该股东所应分得的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发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等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时,公司还可以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进行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21、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

2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23、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8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8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24、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条 独立董

25、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9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10日内提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会的通知,通知

26、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27、会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28、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10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29、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上述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

30、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11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

31、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32、席和表决。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

33、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12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34、、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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