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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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第三讲 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认n英国英国公司法公司法关于法人制度的案例:关于法人制度的案例:n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n一、法人制度一、法人制度n(一)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n民法通则第36条给法人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n英国一本权威性公司法教科书开卷用以下一段话介绍了法人组织:n法人组织是一个若干人的组合,其构成的目的在于使之成为一个人为的法人,在任何特定时间,都不同于和独立于 作为其构成成员的自然人。它用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有一颗能够证明其自主行动的公章,并可用它的名称象普通人那样

2、起诉或应诉。然而,它与普通人不同,后者迟早会死亡,而法人团体则可以长期存在。n(二)法人的本质n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即法人为什么能够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问题。n1、拟制说。该学说认为,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n2、否定说。该说不承认法人存在。该学说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n3、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民事主体资格与

3、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法人具有团体意思。因而,法律对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n法人是在说现已成为主流观点。n(三)法人制度的作用(三)法人制度的作用n1、便利参与民事活动n2、限制责任 n(四)法人的成立(四)法人的成立n1、法人成立的条件n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1)依法成立n(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n(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n(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n2、法人成立的程序n从罗马社会到近代工业社会,法人成立经历了四种立法主义:n自由成立主义 n特许成立主义 n核准成立主义 n登记准则主义 n(五)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

4、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2、法人的行为能力n3、法人的责任能力n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n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所以又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n(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涵(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涵n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法院于20世纪初期首创的判例法上的一项原则。n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是:当公司法人人格被不正当利用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个人的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如果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那么就会导致有悖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公司债权人及社会

5、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n法人人格否认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某法人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n世界各国通说认为: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全面、永久的剥夺,而是指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法人的出资人在某些场合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法人的存在重新确定出资人应承担的公法义务,并不影响承认其在其他方面仍是作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的存在。n显然,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典型的

6、个案否定,不及于法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n对公司法人人格问题产生疑义的情形,常常是以公司名义设定了债务又无力清偿的时候。在此情形下,法院就要面对是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不能实现债权所造成的损失还是由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负清偿责任的选择。n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一般原则的适用意味着上述债权人负担这一损失,但有时候会有一些理由使债权人认为,应由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如一公司虽然从程序上取得形式上的主体资格,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用来欺骗交易相对人的伪装的法人外壳,完全背离了设立法人的社会目的,那么债权人就享有向司法机关否认该公司法人人格的请求权。n(二)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性(

7、二)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性n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真谛在于:法人制度者,原为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和公共利益而设置;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其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将法人人格剥夺而否认法人的存在。n公司作为法人,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n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又可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其独立的基础就在于二者的财产是可分的,公司财产虽然由组成公司的成员即出资人出资组成,但却与出资人的其它资产相分离,由公司独立支配;n二是公司法人以公司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出资人则仅对公司

8、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债务直接负责。n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却表现为一把双刃剑。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从其产生伊始就强有力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极大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但是,法人制度所具有的社会伦理价值目标却没有象法人经济价值目标那样得到很好的实现。并且,人们越是执着地追求经济价值目标,就越易忽视社会伦价值目标的实现,甚至以牺牲一定的社会正义为代价来换取社会经济价值的实现,即通过增大债权人的风险,减弱债权人优势地位来相应降低投资人的风险。n问题总是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产生。针对上述现象,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寻求补充和完善法人制度的途径。一方面,由有关

9、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人的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公司资本制度,强化和完备分离原则,使法人组织和其出资人彻底分离,即出资人必须真实地将投资交与公司。n另一方面,当出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但又不必要注销公司法人的情况时,西方国家创造了一种与法人人格制度相关的法律措施和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n(三)外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学说(三)外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学说n英美法国家的学说主要有:n1、一体说。这一学说认为,一个公司是否为一个法人,应视公司事实上是否符合一个独立法人的条件,若一公司经营一个事业即为一个法人,若股东成立数个公司却经营同一事业,则数个公司应为一个法人。n2、工具说。此学说强调构成公司法

10、人人格否认的三要素;n过度控制,即不仅是多数或全部股份的控制,而且是全面的支配比如在财务、交易方针、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全面支配,以致于使公司在此刻完全丧失其独立的思想、意志和自身的存在。n违法或不公平行为,即这种控制是被控制股东用来实施欺诈、规避法律义务或侵犯公司权利等不诚实的或不正当行为。n控制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过度控制的违法行为是被控公司遭受不公正损失的直接原因。n3、代理说。该学说主张当公司法人人格的存在实际上仅仅是背后操纵者的代理工具时,或如果某一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依附于控制股东的指令,则该公司只是以控制股东的代理人身份存在而实质上丧失了其独立性的一种“外壳公司

11、”,法院即应运用代理法则否认作为“代理人”的法人人格,判令背后的“被代理人”承担被否认法人人格的“代理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n4、自我化身说,或者叫“另一自我说”。“自我化身说”认为刺穿公司面纱在具备下列条件下是适用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产和利益互相混合以致难以区分,子公司的地位降至为母公司的“化身”;并且此时承认母子公司各为不同法律主体只会使欺诈合法化或者导致不公正结果。n另外,也有人认为,如果一个法人的独立仅仅是另一个法律主体的“空壳”,后者对前者的操纵与控制如同“另一个自我”,则前者的法人人格应被否认。n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学者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各异,但以德国的公司法人人格

12、否认的适用学说最具备代表性。德国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称为“直索”责任。“直索”是指法人在法律上之独立性被排除,假使其独立人格并不存在之情形。法律政策上采纳直索理论乃是为了排除法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之不良后果。德国的“直索”理论发展至今形成了以下学说:n1、滥用说。强调公司法人的法律特征被故意滥用,从而完全背离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第三人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导致“直索”,否认公司法人人格。n2、法律规范适用说。该说主张通过适用公司法及其之外的契约规定及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与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同的法律效果。此说认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制度皆是人为创立的法律制度,公

13、司只有规范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法律规定,才可以证明自己的正义性,也才能被尊重。如果公司未履行公司法之规定时,即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那么,依公司法规定处理即可。n(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要件(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要件n就实践中具体的适用条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n1、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就资金因素而言,应考虑在公司设立时是否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资金抽逃和转移问题。如果存在股东虚报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使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的,可直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关债务。n2、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包括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逃避法律义务、

14、回避合同义务、回避或分散侵权责任、欺诈公司债权人等等。n3、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情形。包括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公司将其利润全部交给公司股东,由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长、公司的业务、财产全部或大部分与关联公司混同,不分彼此的;连年不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n(五)我国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五)我国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n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行为。行为人为达到能够设立公司的目的,在注册资金上大做文章,使公司资本先天不足。一是以少报多,虚报注册资金数额;二是将借款作为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还贷,使注册资金徒有其表;三是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或由他人提供虚假

15、出资证明或出资担保,以致注册资金名不符实。n2、财产混同行为。财产混同是指企业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或其他法人的财产发生混淆,不能清晰地加以区分。财产混同严重违背公司法的分离原则,给非法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挪用财产用于其他目的甚至侵吞法人财产等留下可乘之机。n3、相互持股引起的人格混同行为。在相互投资的情况下,一方持有对方一定数量的股份,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该法人的财产,这样双方就这部分股份实际上并没有出资,极易导致人格混同。如果相互持股数量很大时,危害则更为明显。n4、虚拟股东。虚拟股东行为就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使公司股东人数数量满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的要求,如为凑足股东人数,由家庭成员或亲友

16、充当假股东并象征性地持有股份,设立名为公司实为独资的企业,或者虚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骗取各种优惠政策待遇,从而损害国家利益。虚拟股东,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n5、“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引起的人格混同。数个出资人拿同一出资登记设立数个企业法人,或一人出资设立数个法人,且数个法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董事、股东或者法人之间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这种情形是法人形骸化的主要表现。n6、以挂靠方式伪装成“假法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组织等以挂靠方式冒充集体或全民企业,以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目的在于以法人名义取信于他人并与进行交易,从而能够享有法人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便利。n7、母公司

17、与子公司之间形成的不正当控制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控制关系是公司形骸化的典型形式。母公司过度操纵或支配子公司会使后者成为代理人,而母公司成为被代理人,子公司沦为母公司的傀儡甚至“另一个自我”,使子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过度控制可能使母公司随心所欲地安排子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n8、企业“脱壳”经营行为。企业脱壳经营,是指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后,原企业主要的人、财、物与原亏损企业脱钩另行组成新的企业法人进行独立经营,新的企业法人不承担原企业债务,即新设立的企业脱掉了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运行方式。脱壳经营的手法是“金蝉脱壳”,极易导致行为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果。n9、滥设法

18、人从事欺诈、规避民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设立企业法人并非为了从事正当经营活动,而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n一是设立公司后以公司名义实施买卖、租赁、借贷等交易活动,然后将财产转移到私人名下,使企业成为“空壳”,利用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利益。n二是利用企业独立人格规避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人为改变强行法的适用前提,使法律规范的目的落空,如股东为避免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而设立另一公司,并随后将财产转移到新设公司以逃避执行。n三是以他人名义设立企业法人或利用已有的企业法人规避契约法上的不作为义务。n四、法人人格否认后民事责任承担四、法人人格否认后民事责任承担n1、民法通则 其中第

19、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该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可以适用该条作为否认公司人格的法律依据。n2、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 n其中第4条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n第5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

20、抽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如有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金和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公司所欠债务。”n3、最高人民法院善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 n“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第1条第2项)n“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七)项右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现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第1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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