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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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3.1 概述概述 3.1.1 3.1.1 城市绿化的意义城市绿化的意义 城市绿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城市绿化,是指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的活动。而广义的城市绿化,是指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城市绿化的意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加速物质文明建设。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18183.1 3.1 概述概述 3.1.2 3.1.2 城市绿化法的原则城市绿化法的原则 城城市市绿绿化化法法规规是调整人们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各项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狭狭义义的的城城市市绿绿化化法法:是是指指城城市市绿绿化化条条例例于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通过和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城市绿化方面第一部行政法规。广义的城市绿化法是指城市绿化条例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城市绿化规范的总称。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19193.1 3.1 概述概述 3.1.2 3.1.2 城市绿化法的原则城市绿化法的原则o其中主要规范性文件其中主要规范性文件:o城市绿地分类标准o城市绿化条例o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o城市古树

3、名木保护管理办法o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o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1 3.1 概述概述 3.1.2 3.1.2 城市绿化法的原则城市绿化法的原则 城市绿化工作的指指导导思思想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化法的基本原则城市绿化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2)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3)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4、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4)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20203.1 3.1 概述概述 3.1.3 3.1.3 城市绿地分类城市绿地分类o城市绿地城市绿地是城市中各类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绿化的物质载体。o城市绿地分类:城市绿地分类:o(一)公共绿地o(二)居住区绿地o(三)单位附属绿地o(四)防护绿地o(五)生产绿地o(六)风景林地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居住绿地3.2 3.2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城市绿化规划建设 3.2.1 3.2.1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 城市绿化条例第8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

5、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9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21213.2 3.2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城市绿化规划建设 3.2.1 3.2.1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o(一)城市绿化规划的原则(一)城市绿化规划的原则o1.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o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o2.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规划指标o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反映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化规划是提高我国城市整体绿化水平和质量

6、的必要措施,也是衡量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参数,同进为考核城市绿化水平提供了量化标准。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2 3.2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城市绿化规划建设 3.2.1 3.2.1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o(二二)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原则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原则o-突出和利用城市的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形成特有的城市风貌;o-科学安排各类城市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化的最大效益;o(三三)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主体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主体: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城市绿化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o实践中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分为三种情况:o-以城市规划部门为主,吸收城市绿化部门参加;o-规划部门编制后征求绿化部门

7、的意见;o-由绿化部门编制后交规划部门汇总到城市总体规划中。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2 3.2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城市绿化规划建设 3.2.2 3.2.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城市绿化规划指标o(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制定(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制定o建设部于1993年11月4日印发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o(二)城市绿化规划的三项指标(二)城市绿化规划的三项指标o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人):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人)

8、o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o人均建设用地指标10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7,到2010年不少于8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2 3.2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城市绿化规划建设 3.2.2 3.2.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城市绿化规划指标o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其计算公式:o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o指标: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不少于30%,到2010年不少于35%o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地率(%):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其计算公式:o城市绿地率(%

9、)=(城市各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o指标:指标: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不少于25%,到2010年不少于30%o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各类绿地单项指标:P54 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2 3.2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3.2.3 3.2.3 城市绿化规划的设计、施工城市绿化规划的设计、施工 (一)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原则:(一)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原则:城市绿化条例第12条规定确立了两个设计原则:o-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借鉴、学习一切对城市绿化建设有价值的范例、方法和经验。o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反映民族的生活习惯、风土人情、民族艺术等文化特征,以及反映一个地方区别于其他地方的综

10、合特点和优秀成分。o-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植物材料为主辅之于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适地适树 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22223.2 3.2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3.2.3 3.2.3 城市绿化规划的设计、施工城市绿化规划的设计、施工(二)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二)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o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o-设计委托管理: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地方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业务范围按法定程序评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o-设计

11、审批和变更设计o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o-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管理o主要内容: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等。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2 3.2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3.2.4 3.2.4 国家园林城市建设主要指标国家园林城市建设主要指标 (一)创建园林城市的概况(一)创建园林城市的概况自1992年开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总

12、结各地开展建设“园林城市”、“花园城市”活动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以建建设设“园园林林城城市市”为目标,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和整体素质的活动。1992年开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园林城市的创建活动。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先后12批共命名180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23233.2 3.2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3.2.4 3.2.4 国家园林城市建设主要指标国家园林城市建设主要指标o(二)国家园林城市主要标

13、准(二)国家园林城市主要标准o 1、园林城市基本指标园林城市基本指标o2、园林城市规划设计、绿化建设标准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区域区域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小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秦岭淮河以南秦岭淮河以南7.589秦岭淮河以北秦岭淮河以北77.58.5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地率(%)秦岭淮河以南秦岭淮河以南313335秦岭淮河以北秦岭淮河以北293134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秦岭淮河以南秦岭淮河以南363840秦岭淮河以北秦岭淮河以北3436383.2 3.2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3.2.4 3.2.4 国家园林城市建设主要指标国家园

14、林城市建设主要指标o2.园林城市规划设计、绿化建设标准园林城市规划设计、绿化建设标准o(1)园林城市规划设计标准的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城市各类绿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绿地系统;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80种);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o(2)园林城市绿化建设标准的内容:包括指标管理、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苗圃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立体绿

15、化七个方面。o 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补充补充:园林建设标准园林建设标准o(1)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o(2)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为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o(3)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规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o(4)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o(5)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

16、小城市不少于1处。3.3 3.3 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3.3.1 3.3.1 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 (一)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一)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的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24243.3

17、3.3 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3.3.1 3.3.1 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 o(二)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及其自然条件的保护(二)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及其自然条件的保护o-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o-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单位须首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审查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后,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貌,按期归还;o-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18、3.3 3.3 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3.3.1 3.3.1 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o(二)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及其自然条件的保护(二)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及其自然条件的保护o-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须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o-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应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绿地;o-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单

19、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补偿措施,根据占地规模报经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hm2以上的,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3 3.3 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3.3.2 3.3.2 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对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规定主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对破坏城市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o-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花草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城市

20、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花草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o-城市树木大规模的更新,必须经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备案;o-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o-城市市政公用管线的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25253.3 3.3 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3.3.3 3.3.3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一一)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

21、和保护管理原则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和保护管理原则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古古树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名木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其中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1.1.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2.2.原原则则: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26263.3 3.3 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3.3.3 3.3.3

22、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o(二二)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o-建立古树名木的确认、备案和档案制度;o-设立古树名木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o-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o-实行建设工程对古树名木的避让、保护措施;o-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严格特殊情况下的移植批准手续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3 3.3 城市绿化的保护与管理城市绿化的保护与管理 3.3.4 3.3.4 城市公共绿地内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内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管理 为了保证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商业和服务设施设置合理,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

23、摊点的管理责任和程序。原则上公共绿地内的商业服务经营管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营者首先应向所在公共绿地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其经营的内容、方式、规模、地点、摊位形式和需要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供的条件等,有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者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始为合法经营。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27273.3 3.3 城市绿化的保护与管理城市绿化的保护与管理 3.3.5 3.3.5 园林绿化职业技能岗位管理园林绿化职业技能岗位管理o建设部于2000年5月22日颁发了职业技能岗位标准o职业技能岗位标准的内

24、容:职业技能岗位标准对园林行业现行的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育苗工、盆景工、观赏动物饲养工6个工种分为初、中、高3个技能等级,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工种所应当具备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水平。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4 3.4 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3.4.13.4.1违法建设施工的行为及法律责任违法建设施工的行为及法律责任o违法建设施工行为违法建设施工行为: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施工所依据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建设施工的行为。o违法建设施工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和民

25、事责任民事责任。o行政责任:行政责任:26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交纳绿化延误费、罚款、重新委托或指定施工单位等)。o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因其违法建设行为给设计单位造成经济或信誉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28283.4 3.4 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3.4.2 3.4.2 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o(一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o是指行为人损坏绿化树木的器官,损坏花卉的整体或布局,践踏、

26、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地被植物以及在树木花草周围乱弃废弃物、排放烟尘、粉尘、有毒气体等间接破坏行为。o(二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o指行为人经营利为目的,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剪或采伐城市树木的行为。o(三三)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的行为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的行为o是指行为人违法砍伐、移植、买卖、转让、损伤古树名木,危害古树名木生长以及不尽养护管理责任、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行为。o(四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o是指行为人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或者设置物的行为。o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城市绿化条例(27条):有上述行为的,由城

27、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4 3.4 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3.4.3 3.4.3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o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指行为人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将其用地性质改作他用的行为。o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城市绿化条例(28)条:未经同意擅

28、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4 3.4 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3.4.4 3.4.4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不服公共绿地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对商业、服务摊点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管理单位对商业、服务摊点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o城市绿化条例(29条):未经同意擅自

29、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o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3章 城市绿化法规 3.4 3.4 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3.4.5 3.4.5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

30、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o3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管理工作或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属于渎职行为。o对此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 3.4 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3.4.6 3.4.6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民事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民事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o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是指依据国家园林法规规定对城市各类绿地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o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包括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属的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及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管理居住区绿地的单位和负有生产绿地管理的经营单位。o这些单位因自身过失管理不善,使其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和相关设施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欣赏绿化工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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