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实务公司设立法律实务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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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司设设立法律立法律实务实务名称预先登记名称预先登记1.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2.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名称的填写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北京(北京市)天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天畅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

2、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北京天畅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店。提请注意:建议至少取 3 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例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称应以商贸或经贸为行业特点;主营科技开发业务,那么名称应以科技为行业特点。申请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应当作为主营行业。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的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2.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的填写方法: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明

3、确被授权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注: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投资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粘贴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长期居留证、港澳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军官退休证等表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第二步: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

4、,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

5、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分支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其所从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名称预先核准注意的问题二、名称预先核准注意的问题: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

6、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三、提示三、提示(一)名称有效期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 6 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二)名称延期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

7、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 6 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三)名称注销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四) 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五)

8、 变更投资人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六)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预核名称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信息调整。申请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名称

9、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字号许可方式改变的还应重新提交授权(许可)文件。特别提请注意:全体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或因前述信息调整导致企业名称构成发生变化的或导致同行业内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登记机关不予调整企业信息,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一般性规定:(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10、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您就要开始准备登记材料了。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

11、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1.被锁入当地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

12、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企业。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7.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

13、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9.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10.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1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14、、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自建房作为住

15、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

16、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

17、的,由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18、件。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

19、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

20、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 年 7 月 11 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当地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 500 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

21、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 股东为 1 个(含 1 个)以上 50 个(含 50 个)以下;股东的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

22、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特别提请注意:特别提请注意:1.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

23、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4.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5.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6.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

24、公司。(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

25、定的出资额。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

26、事)、经理。(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

27、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

28、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

29、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15)申请从事

30、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

31、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

32、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 年 7 月 11 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 500 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

33、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特别提请注意: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收费标准(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 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

34、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 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 300 元。注册成立有限公司程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

35、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一)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股东资格证明;6.指定(委托)书;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

3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二)申请分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3.公司章程;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

37、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个(含 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发起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发起人(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38、;发起人(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特别提请注意: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 www.BAIC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

39、用信息。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3.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别提请注意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40、。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二) 2 个(含 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00 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发起人的首次

41、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

42、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43、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

44、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

45、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

46、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4

4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 年 7 月 11 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 500 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48、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登记管辖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收费标准(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 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 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 300 元。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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