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房地产法律实务)预售商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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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预售商品房售商品房买卖买卖的法律的法律风险风险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的发展,以及土地资源的日渐紧缺,我国的商品房价格一路攀升。尤其是自 2009 年以来,商品房的房价几乎是呈现几何式的增长方式,房地产的一、二、三级市场都异常活跃。许多原来不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大型国企、私营企业甚至是境外机构都投身到房地产行业来争夺这块蛋糕,这其中就包括一些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也进入这一行业来分一杯羹。一时间导致房产与房地产开发这个行业鱼龙混杂,鱼目混珠。造成了非常混乱的局面。在这里,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 房地产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

2、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经过开发达到“七通一平”的熟地(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暖气、通天燃气或煤气、平整土地)。房地产一级是由国家垄断的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即一般指商品房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也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它是房地产的增量市场。可称之为新房的买卖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是指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以及抵押、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即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

3、再次将房地产转让或租赁的市场。可称之为二手房的中介市场,现今,如火如荼的二手房买卖市场即属于房地产三级市场。我们今天讲述的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就是指的房地产二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制度的产物,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俗称卖期房、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兴建或即将兴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最早出现于香港,是由已故商界传奇人物霍英东发明的。到了 1956 年,香港政府出台了预售楼花同意书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楼花预售进行规范管理。引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不仅使香港普通市民实现了拥有物

4、业的梦想,而且加速了开发商资金回转的速度,降低开发商资金的压力链的压力。香港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发明不久后,这一制度就风靡全世界。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缺少资金,商品房供应量少,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我国国内借鉴了香港房地产开发的经验,引入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并通过1994 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下来。从本质上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来看,商品房预售制度还能够降低开发资金的使用成本。根据 200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5、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四个条件就可以进行商品房预售。而我国的土地出让政策是:价高者得地,谁出的价钱高,谁就能拍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这种

6、制度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是政府将土地的价钱越卖越高,开发商拿地的成本也越来越大。这直接导致了通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持续攀高。以北京为例:近两年内北京地区的土地出让金水涨船高,“地王”现象频频出现。致使开发商还未进行楼盘开发时就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支付大量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对于能够提前回笼资金,可以减轻资金链压力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开发商更是对其亲睐有加。但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买房人来讲也存在许多缺陷:第一:商品房预售是一种远期能够实现物权的买卖行为。购房人与开发商就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由此商品房预售有其所独具的特性:信息不对称、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购房

7、人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加大了交易中的商业风险。第二: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缺乏有效监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虽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的资质做出明确规定,以达到严格控制市场准入,但是在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中,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许多纠纷、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更是有空可钻,从而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也成为必然。第三: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特征。开发商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已进入白热化阶段,随着房地产开发商这一市

8、场主体的日益增多,竞争也日趋激烈。商品房预售成为企业筹措资金、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手段,从而备受青睐。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商品房预售中的主导地位,不惜侵害购房人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加大了商品房预售流程中的风险机率。第四:购房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素养。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买卖中,购房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数额大、交易复杂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缺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较为专业的知识。从售楼广告宣传,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分期付款的办理等等一系列交易环节中,许多购房人往往成为开发商宰割的肥羊:虚假广告;一房二卖;房屋面积缩水等纠纷屡屡

9、出现。因此购房人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无形之中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第五: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也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预售直接受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范,在法律、法规出现漏洞或者空白的情况下,应运用诚实信用弥补法律漏洞。在房地产市场中诚实信用应成为约束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一项基本基本原则,但处于优势地位的开发商一房二卖、欺诈行为等丧失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却屡见不鲜,房地产市场诚实信用体系的缺失,信用记录公开机制的缺乏,使得购房人事前很难

10、预防,事后权利救济得不到实现,这也导致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不能根本消除。第六: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开发商的资质认定、售前宣传广告、开发商捂盘、惜售、逾期交房、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开发商卷走购房人房款的现象。另外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的监管执行不到位。也造成了许多买房人很大的经济损失。基于以上诸多的原因,我们把预售商品房买卖划分为这样几个阶段:准备订立合同的预售阶段、“楼花按揭”阶段、竣工备案阶段、交付使用阶段和产权办理阶段,然后分别分析一下每个阶段存在哪些风险,以及针对风险有哪些防范对策。第一,准备订立合同的预售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1.开

11、发商的开发资质的问题,也就是说开发商的“五证”,五证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无开发经营资质将关系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无开发经营资质,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无法获得商品房,即使取得了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也要返还给出卖人。而且无资质企业开发的房产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建设许可证,该商品房当然也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不仅无法获得合法的房屋,有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经营状况还存在购房款无法返还的风险。但是,现实情况中由于购房人处于信

12、息和法律上的弱势地位,通常时候购房人无法知道开发商是否具备了开发资质。因此,在开发商的积极诱导下,许多的购房人的防范意识大减,不明不白的就将预售合同签订了,并且交了部分或者全部的房款。怎样防范这种风险呢?我认为可以采用扁鹊先生的“望、切”的方式。所谓“望”,就是指到开发商预售楼盘的实际产地外去观察,看是否有动工迹象,是否已经动工一段时间等,如果根本没有动工,或者仅仅是刚刚施工,那么就可能没有达到预售条件;所谓“切”就是指记住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编号到建委网站或者亲自到建委询问,看看开发商的预售的内容是否与相关部门的公告登记相一致。如果一致,就说明开发商已经达到预售标准,通常开发商在预售时不会将预

13、售许可证的原件向公众展示,仅是展示复印件,因此,如何鉴别复印件的真伪就需要采用上述方法了。2.开发商开发实力太低的问题。近几年商品房的热销,使很多企业加入到了房产开发的行列,按揭贷款购房和预售已成为房产商融资的重要捷径和基本方式。但是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加大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房产开发市场的不断规范,对贷款人自身条件审查的日趋严格,按揭贷款条件限制日益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房产商融资增加了难度,如果开发商的自身的实力不够,开发商无足够的开发实力,出现烂尾工程,导致购房人的所购房屋无期限的延长交房时间,这将给买受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增加买房人不必要的烦恼。怎样应对这种情况呢?购房者必须考虑成

14、熟后再决定购买将要预订的商品房。购房者买房不能像买菜一样,应慎重行事。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应做一些必要的调查和咨询工作,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其他条件类似楼盘与你看中的楼盘的价格、区位、户型、环境比较,该开发项目的一些基本情况。关于开发商信誉和实力情况,以及该开发项目的一些基本情况,购房人大致可以通过三条途径去了解:(1)可以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该项目是否以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该项目是否有法律缺陷,该项目是否已具备相关的手续;开发商的以往的开发业绩如何等情况;(2)可以从群众及其他开发商同行处了解一些信息,如开发商的信誉与实力,俗话说同行是冤家,购房人可

15、以用巧妙的方式从其他开发商那得到一些比较隐秘的信息,从而能够更深入的了解自己所购房屋开发商的信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家住北京市的李先生看中了一套由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 A 小区内的一套商品房,价格、区位、户型李先生都比较满意。此时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李先生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李先生说自己考虑考虑,第二天再签。出了甲房地产公司 A 售楼部后,李先生就去了附近的另一房产开发商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B 小区的售楼部。李先生对乙公司售楼部小姐说,自己看了 A 小区的房子,准备签合同了,现在是顺道来看看乙公司开发的的房子。售房小姐一听,当即就急了,忙说您千万别买 A 小区的房

16、子,A小区的房子怎么不好,尤其是 A 小区的土地已经全部在银行做了抵押贷款,甲房地产公司的实力并不雄厚。听到这个消息后,李先生忙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此事,果然 A 小区的土地已全部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于是李先生取消了购房计划,避免了经济损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同行之间竞争是非常激烈的,购房人在询问其他开发商同行时,往往会得到一些意想不到的“秘密”,这一招在买房过程中往往是屡试不爽的。3.在预售合同中预购人享有的是对开发商的一种债权,而不是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开发商无经济实力或涉及其他经济纠纷,预售房屋极有可能被查封、执行,从而损害购房人的利益。因为,购房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预售商品

17、房不享有所有权。当出现纠纷时,极有可能会对自己的正当权利产生侵害。预防此类问题的措施是:订立预售商品房合同后,购房人仍要密切注意开发商的经营动态和标的物的状况。一旦发现开发商经营状况恶化或预售房被查封等情况,购房人应积极应对,采取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并尽可能的向房产主管部门举报,以争取主动,减少自己的损失。4.开发商可能存在夸大宣传楼盘的情况。在这个阶段中,往往开发商印制大量的售楼书、广告等宣传材料来宣传自己楼盘的优势,通常这些宣传资料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更多的购房消费者来参观沙盘,定购预售房屋,同时,开发商还会特地找来大量的“房托”,烘托预售当天的气氛,影响

18、意向购买人的心理,促成交易。从法律角度讲,售楼书、广告等是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预售商品的图片、文字材料,虽说它并非预售合同,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发出该要约的行为责任人必须遵守该要约。在预售房屋竣工交付前,购房人只能根据售楼书、广告等传递信息(房屋的结构、套型、环境、物业管理等)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如果售楼书、广告等带有不实的内容,误导购房人与其签定预售合同。根据广告法第 37、38 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房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在决定预购商品房前,一定要认

19、真阅读房地产商提供的售楼书、广告等材料。办理了预购手续后,一旦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对于小区绿化、房屋质量等对房屋买卖构成实质性影响购房人购房的宣传材料,可视为要约的组成部分。所以,购房人应该保留好开发商的楼盘宣传资料。而且,要向在预售现场的其他意向购买人询问,听取其他人的意见,还要多问开发商预售人员问题,所谓“言多必失”就是这个道理,听的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就会发现其中的漏洞,可能的话对开发商预售人员的承诺进行录音,然后与开发商的管理层确认承诺的真实性,并且要保留好录

20、音材料,以备将来不时之需。5.同时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不断飙升,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很多开发商会采取捂盘、惜售等措施来拖延销售时间,谋取利益最大化。这时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的形式销售楼盘,成为他们规避法律的最佳方式。而认购书书中仅写明购房意向和订金,不写明房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违约责任等,因此,这种认购书在法律上通常是无法认定为预售合同的,而且开发商将认购书中的订金写成言字旁的“订”。这样一来,认购书不但使开发商收取了部分订金,达到了回笼资金的目的,还免去了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后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怎样防范这种风险呢?我认为此种风险是非常难避免的,这完全取决于意向购买人的购房需求,如果需

21、求强烈,那么即使风险非常高,购买人也愿意签订认购书;相反,如果意向购买人的购房需求不强烈,那么购买人一般不会签订认购书。在与开发商签订法律文件时,一定要判断该文件是预售合同还是认购书,如果是后者,然后再判断定金是否能使用“定金罚则”,同时最好能够明确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通常在商品房销售中,如果开发商已领取了预售许可证,一般都不会和购房人签定商品房认购书、意向协议书而直接签定预售合同。因此,签定商品房认购书、意向协议书的多数并未获得预售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

22、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因此,我建议如果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或者认购书的话,首先要分析未来一段时间里,商品房市场是一个卖方市场还是买方市场,如果是卖方市场,那么作为购房者应该选择“定金”,因为,随着房价上涨,开发商存在捂盘的可能性很大,选择“定金”可以更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如果是买方市场,那么作为购房者应该选择“订金”,因为,如果购房者最终没有签订预售合同,那么还存在返还订金的可能。6.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法

23、释20026 号也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明确购房人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以上规定,预售房的购房人可能还要承受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果购房人只是交付了小部分房款,不论是现房还是预售房,如果工程承包人就该工程价款在约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将受到优先保护,购房人取得房屋的权利就可能无法实现。已付的房款也有可能要不回来了,防范此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就是支付大部分房款以使承包人优先权无法对抗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6 号批复精神,为防范

24、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给买受人带来风险,在商品房基本完成时交付大部分购房款,以对抗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第二,“楼花按揭”阶段。这个阶段只是针对需要“按揭”的购房人而言,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1.开发商没有出具首付款发票。因为,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前提是需要购买人已经交纳达到规定限额的首付款,而交纳的唯一凭证就是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发票,如果没有发票,是不可能办理按揭贷款的。怎样防范这种风险呢?我认为这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因为开发商也希望资金早些回笼投入下一个项目,因此,只要不是意外情况都会顺利拿到首付款发票的。2.开发商的楼盘没有达到“封顶”的条件。银

25、行办理“按揭”时,对开发商楼盘的工程要求是楼体基本完工,也就是达到“封顶”的条件,否则,是不予办理的。怎样防范这种风险呢?首先,这是开发商没有妥善履行义务,属于开发商违约,因此,在预售合同中应该明确此类责任。其次,应该所有购房人联合起来给开发商施加压力,迫使其加快工程进度,达到“封顶”条件。第三,竣工备案阶段。这个阶段中,有以下几种风险: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就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入住使用了,这种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这样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未能取得竣工备案,将对购房人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1)商品房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

26、案表,就不能排除该商品房在建筑质量方面可能存在重大的缺陷。(2)竣工验收备案表直接关系到以后能否办房产证,如果现在办理入住,将来该房屋可能很难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进而致使无法办理房产证,到那时如果再要求退房损失就会比较大。(3)现在办理入住,等到将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再想按合同让开发商支付全部逾期交房违约金,就会有很大的难度。总之,没有竣工备案表前就办理入住比见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再办入住要冒很多风险,而且会丧失一大部分主动权。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收房,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拿不到产权证。当然,房屋的质量也没法保证,因为政府相关部门没有给房屋作最后的鉴定。比如,如果是因为消防措施不到位,房子失火,已

27、经收房的业主很难再追究开发商的责任。目前在竣工备案阶段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北京,一些开发商甚至连消防这样的关键环节都没有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就已经通知业主入住了。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这个楼盘就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而像消防这种关键设备,一旦出了问题,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怎样防范这种风险呢?开发商在通知购房人验收房屋时,根据规定需要在明显位置展示或向购买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所以,如果开发商没有出示的话,购买人应当向开发商要求出示备案表,如果开发商拒绝的话,则说明开发商存在未竣工备案的情况,该楼盘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证。或

28、者购买人可以到建委查询。另外购房人在验房的时候不能光看开发商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项目有没有都备案。因为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开发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要求。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发商就必须对楼盘当初的各个项目实行终身责任制。即使是以后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错,一样可以追究其责任。开发商没有进行房屋面积实测。怎样防范这种风险呢?房屋实测面积报告是开发商交房的必须交付的文件,没有房屋实测面积报告,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根据合同法136 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房屋实测面积报告是房屋出卖人必须向购房人提

29、供的资料,否则,购房人无法行使买受人的权利和履行买受人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履行房屋面积实测,购房人有权拒绝验房,或者可以委托专门的权威测绘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测量,产生的相关费用向开发商索赔。第四,交付使用阶段。这个阶段中,有以下几种风险:1.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房屋的问题。在预售房屋的合同纠纷中,开发商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房屋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开发商的资金链紧张,建房的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开发商将没有做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转卖给了第三人引起的;有的是因为施工延期引起的;有的则是因为政府的行为引起的等一系列的原因。 那么怎样解决这些纠纷呢?一

30、般来讲,对于这些风险,购房人是很难避免的,但是如果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可以与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规定这种情况发生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那么就可以较好的避免这种风险给购房人带来的损失。但是随着房价的节节高升,购房人买方的权利有时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购房人没有与开发商就这类问题签订合同时,在解决这些问题时,购房人的地位就相对的被动一些了。而对于这些问题,比较为难的是判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解除合同。在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的纠纷中, 多数购房人都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一些购房人都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些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

31、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会出现由于开发商无力退款而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购房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开发商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既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又不能退款。则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便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开发商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购房人的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2.开发商

32、违反“先验房,再收房”的市场原则,要求购房人先交纳入住费,而后再验房。正常来讲,按照规定购买人应该先验收房屋,然后再交纳入住费用接收房屋。但是,现在大多数开发商都违反这个原则进行操作。如何防范风险呢?这种风险造成的原因是由于现阶段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地产市场不断涨价,购买人迫切希望能早日买到中意的房产,这些供需关系导致了开发商要求购买人先交付入住费用,再验收房屋的情况。这种风险在现阶段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先交纳入住费用并不能免除开发商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责任,因为开发商的房屋是否合格,首先需要看是否有竣工备案表,其次是要购买人验收房屋后签署验收单后才能完成交付义务。3.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

33、。我之所以把燃气初装费单列为一个风险,是因为在实际的案例中,有许多购房人给我打电话咨询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的问题,认为开发商多收取了费用。在这里我和大家说一下,我国现阶段并没有规定限制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但是,如果开发商的楼盘是将燃气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的话就不应该再收取初装费,如果没有列入开发成本,而是单独列在合同中,那么开发商就可以向购买人收取“燃气初装费”。在预售合同中如果开发商收取了燃气初装费用,那么购买人在验收房屋时就要看清燃气设备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否达到了“燃气入户”的条件。4.开发商(或物业)没交给购买人“两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

34、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在验收房屋,缴纳入住费用后,开发商或物业应该将“两书”交给购房人。如何防范此风险呢?实际上,“两书”本质上类似于任何产品的质保凭证和使用说明,商品房本身也是一种产品,因此,也需要有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不交给业主“两书”,那么等于缺少质量保障的承诺书。此时,购房人应该主动向开发商索取“两书”,如果开发商还是不给,那么购房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借助法院的力量来要取“两书”。第五,产权办理阶段。这个阶段通常风险很少,

35、但是如果出现了问题,购房人可能就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房屋就无法认定物权,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经依法登记设立,未登记的物权不发生效力,也不受法律保护。商品房预售合同鉴证只是“预告登记”,即表示这套房子将来是某买房人的,只有等办了产权登记,才能真正明确房子的权属。而等到房子建好交付 3 个月内,如果还不办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就自动失效。这时,如果不知情的第三人进行了登记,就可能会获得该房产的权属。对于购房人来说,如果不办房产登记,房屋的物权仍属于开发商。如果开发商有债务,开发商有可能拿房屋抵债,由此会造成购房人无法挽回的损失。而且没有做物权登记的房屋也无法正常进入房地产三级市场流通,这对购房

36、人来说损失是巨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1.开发商没有出具全额发票。无论是全额付款还是按揭付款,在开发商收到全部款项后,应该为购房人出具全额的发票。如果没有全额的发票,那么在办理产权凭证时就会遇到阻碍。此种风险的防范就是及时向开发商所要发票,正常来讲,开发商收到款项后就会为购房人出具发票,所以,这种风险通常不会出现。2.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凭证。像延期交房一样,开发商很可能会出现延期办理完毕产权凭证的情况。此种风险是购房人无法回避的,因为通常是政府行为、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延期办理产权凭证。因此购房人在订立预售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延期办理产权凭证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退房并承担经济损失等,以便能够在发生此种情况时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权益。总体来说,在预售阶段的商品房买卖风险主要来自于开发商诚信的缺失和购买人盲目交易两种情况,前者是我们无法规避的,我们只能利用法律来尽量限制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后者是我们可以控制的,我们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排斥在房产交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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