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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贝IJ(2022 年)1抽样方法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种产品抽取样品数量、检验样品数量、备用样品数量见表1。序号样品种类抽样数量1食品包装用纸、纸板、纸吸管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根,其中100张/根作为检验 样品,50张/根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 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根,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 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根,备 样不少于50张/根。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 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2食品
2、包装用纸袋、纸盒、纸餐具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0个,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 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0.25kg,不多于3kg,检验、备样按比 例:2:1抽取)3食品包装用纸杯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包(每包不少于20个),其中3包作为检验样品,3包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01渗漏性能GB/T 27590-201102杯身挺度GB/T 27590-201103感官要求GB 4806. 8-2016GB 4806.7-201604铅GB 31604.34-201605碑GB 31604. 38-201606甲醛GB 31604.48-
3、201607荧光性物质GB 31604.47-201608总迁移量GB 31604. 8-202109高镒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10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 9-201611大肠菌群GB 14934-201612沙门氏菌GB 14934-201613霉菌GB 4789.15-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依据标准GB/T 27590-2011 纸杯GB/T 28120-2011 面粉纸袋
4、GB/T 27591-2011 纸碗GB/T 36392-2018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GB 4806. 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 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 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
5、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3. 3其他情况说明不复检情形:根据GB 4789. 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 3条规定“检验结 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1515号”健 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 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