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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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心法删除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1监督管理防 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 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 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下列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

2、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下列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与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降国,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遵守本法与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国 佳1制度,1完善

3、1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遵守本法与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生产。使用前,务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生产或者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的规定1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与使用。1验收部门及 其验后,方可投入生产与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修正前修正后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1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与 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1涉及生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 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与涉及人身安 全危险

4、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备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务必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 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者安全 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 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务必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 经陋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者安全 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 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陟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H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5、 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 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 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1国家明令1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 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6、修正前修正后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与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 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 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1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阚部门与有关部门备 案。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 与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 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 实

7、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 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 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禁止闺闭、堵塞性产经营场 所或者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 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8、保持畅 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 装图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与 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 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 在案。第四H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机革 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9、当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 装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与安全措施的落 实。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 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 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 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

10、管理人员 能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 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者出 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产管理协议,或者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修正前修正后理协议,或者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 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 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1、,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 促整改。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更1生 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 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时,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立即 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依法参 加工伤回囹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 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

12、关保障从 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匡囹保险的 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者减轻其对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 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 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 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者减轻其对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 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 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13、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 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修正前修正后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 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 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 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 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 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I;发现事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 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14、,对本 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 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 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四条1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 含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 发证照等,下同)或者者验收的,务必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或 者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 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 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15、 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者验收通过。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列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含 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 证照等,下同)或者者验收的,务必严 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 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者验收合格的单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者验收通过。对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者验收通过。对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未依法修正前修正后取得批准或者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 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

16、政审批的部门发 现或者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 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 原批准。或者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 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 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 准。的部门发现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 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 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17、下列职权: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与人员熟悉 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者要求限期 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与人员熟悉 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者要求限期 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

18、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前或者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者停止使用;重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者停止使用有关 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恢复生产经营与使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与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设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设修正前修正后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者扣押,施、设备、器材

19、与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 者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者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 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1负责1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画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者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 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

20、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 定。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 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 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 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 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有关设施或者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

21、要紧负责人 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能够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停 止修正前修正后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使用书面形 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 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早二十 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 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 采取相应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O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 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 通报行业主

22、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 有关金融机构。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 领域建立应 急救援基地与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 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 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 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修正后修正前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保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保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

23、产工作进行 监督。第八条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 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 调、解决。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24、工作的民主管理与 民主监督,保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者修 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工会的意见。乡、 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 开 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 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行 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系统。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货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 应急救援

25、体系。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 救援体系。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 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 定期组织演练。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能 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保 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26、、 储存单位与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能够 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 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单位与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与物资,并进行经 常性保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 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 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27、人员伤亡与 财产缺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者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者迟 延不报I,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有关证据。第七H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者I拖延不报I。第八H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28、管理职 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者迟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 接到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应当支持、 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配合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 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与单位应当服 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 的应

29、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 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与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与 财产缺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避免或者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 事求是、I尊重科学I的原则,及时、准确 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与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 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与处 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反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嗣部门应当 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法律责任

30、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降级或者者撤职的画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 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者接到举 报后不予取缔或者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与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 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 社会公布。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3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 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 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降级或者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 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者接到举 报后不予取缔或者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修正前修正后(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

32、准的单位不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者发现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而不依法处理或者者发现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 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 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 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

33、关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分。管理 单位 者其 查、 或者 取的 主管 行政职 购 他 验 者 费 人 处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 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者其他 产品,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34、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下列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者违法所得不 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者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匡壬1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 有违法所得或者者违法所得不足,并 款, 五千处 没 元的,单处或者者并处匡壬I元以上巨元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元以修正前修正后下的罚 其他直 下列的 产经营对 相应资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 接责任人员处1五千1元以上五万元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35、任。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阚销其 go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 相应资质。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要紧负责人口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要紧负责人或者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

36、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 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 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给予撤职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 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有前款 违

37、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匚可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 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有前款 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1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修正前修正后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依照前 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要 紧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

38、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分或者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依照前 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要 紧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 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发生通常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

39、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者撤销其与安 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修正前修正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陋并处二万元下 列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国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要紧负 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下列的罚款;

40、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 他直才妾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下 列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与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 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与培训,或者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 培训情况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H 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41、或者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1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如实记录或者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者停产停业 整修正前修正后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

42、,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或者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者安全 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者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者用于生 产、储

43、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 设施设计或者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者用于生 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者用于生 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合格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前,安全设 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 下列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下

44、列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修正前修正后(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与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 测、改造与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者 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保 护、保养与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与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 测、改造与报废不符合国

45、家标准或者者 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保 护、保养与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与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八)特种设备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者 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油开采特种设备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 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者安全标志,投入 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设备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 经营、储

46、存危险物品的,准,擅自生产、 责令停止违法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 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为或者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1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修正前修正后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避1并处巨元以第九十八

47、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十万元 卜到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 列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 其他直才妾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卜列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上1十万1元下列的罚款;1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或者者不同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第九条国务院I负责I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亘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画部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他有 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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