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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土质低风险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 境保护法律。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各种污染物实行控制和治理,使大气、水、土壤 和辐射等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环保局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 果推广应用机制,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有 限制的排放,对不符合本条例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要求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或者 责令限期治理,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前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可能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和对现有建(构)筑物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 监测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分析与评估报告,报经建设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 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设项目(含公共设施)可能造成污染 物排放超过控制标准、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等不良后果的预测、预报、预防活 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
3、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 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监管机制,对固体废物经营活动进行规划 并采取措施预防污染事件;依法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自然土质低风险地区(如低丘陵、低山、冲洪积平原等)进行土地整治 时,应优先考虑采用“短、平、快”的方法,并应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新 o一些与低风险地区生态功能相矛盾的人为干扰因素。二、自然土质低风险地区土地整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尽可能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来改善土壤质量,降低土壤污染事故发生风险。三、在自然土质低风险地区土地整治时,应优先采用“短、平、快”的方法, 减少对生态环境的
4、不利影响。四、自然土质低风险地区土地整治后应尽量恢复植被,能减少人为干扰对 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五、在自然土质低风险地区进行土地整备时应尽量选择坡度较缓的地段并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扰动进行防护。六、土壤修复工程项目在启动前应当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评 估;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污染地生态环境,并按照相关要求 开展监测,保证修复工程项目与原有自然环境相协调。二、在自然土质低风险地区进行土地整治时,土壤质量等级和植被覆盖率应按 项目所在地土地整理要求进行。土壤质量等级的划分应以满足种植条件为原则,对低等地块,可根据种植 条件划分适宜等级。自然土质低风险地区土地整治规划应
5、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自然土质低风险地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应包含种植条件、土壤质量等级 划分和植被覆盖率要求等内容。2、自然土质低风险地区应具备适宜的种植条件,如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应考 虑灌溉用水等问题。三、自然土质低风险区内的建筑设施,可采用就地恢复法进行建设,也可直接 采用“植被恢复法”和“生态恢复法”。在自然土质低风险区内,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措施恢复。就地恢复法:对于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垃圾、渣土等进行收集后运至 垃圾场填埋;对于建筑废弃物(不包括废水泥、砂石)进行就地回收处理;对 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和弃渣等,可直接在当地的土地上自然恢复(根 据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气候和植被条件可选择不同方法)。植被恢复法: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垃圾,可采取一定措施进 行资源化处理:1 .将废料和垃圾运走或填埋;2 .在废料和垃圾上覆盖一层土壤或种植一种生物(如蚯蚓),再用土壤将其 覆盖,并在该生物上盖好土后再进行绿化等。生态恢复法:对于自然土质低风险区内的建筑项目实施生态恢复措施时, 应选择当地适宜的植被种类。可直接采用“植被恢复法1对于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废料等,可直接在当地进行自然恢复(根据工程所在气候和植被条件可选择不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