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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林市科技成果评审守则第一条 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的目的是正确的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 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第二条 科技成果评审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论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三条参加科技成果评审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科技成果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在评审会前要对技术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做好评审准备意见了。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技术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列席 会议人员不得不发表评价意见
2、。第六条科技成果评审程序:一、听取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二、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三、根据审阅的技术资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 单位或个人必须据实回答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四、讨论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评议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三)应用技术成果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成度;(四)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六)成果的类别(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和软科学、其它);(七)核对起草的评议证书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
3、相符合。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第七条 评议意见由评审委员会指定评审委员起草,不能由他人代似。不明确写上“存在问 题”和“改进意见”的评议意见视为无效评议。第八条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 不同意见对外泄露,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评审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第九条 评议意见形成后,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评议意见原稿和评议证书“评议 意见”栏签字处签字。评审委员在评议证书“评议委员会委员”表签字栏签字。经专家签字 的评议意见原稿由市科技局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评议证书用。第十条 对于不能通过成果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要写出不能通过评审的理由,由科技局审核 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送其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本守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