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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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2022 年 11 月 09 日)案例一汪某、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区块链免费养老为名诈骗老年人【关键词】养老诈骗集资诈骗罪区块链免费养老立案监督【基本案情】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以BVI公司(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 等名义,招募代理人以网络广告、线下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 别是老年人宣传“云储链”项目,宣称“云储链”是具有国际贸易流通、交互、 结算、集仓、集采、集运等相关功能的公链,是国家“一带一路”贸易应用背景 下的科技创新项目,属于“一带一路”贸易联盟筹建委员会联合中国云仓公

2、司一 起开发的支持“一带一路”的贸易体系。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司的节点挖机在 网络节点上挖掘“云储链”,所获得的“云储链”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 者也可以购买云储链,购买后锁仓180天增值7096,解锁之后可以自由交易,也可 以继续持有增值。为吸引养老群体关注,汪某等人还宣称每购买一个价值3美金 的“云储链”,便配送一个价值3美金的“养老链”,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 老机构享受免费养老服务。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唐某、刘某玉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吸收资 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万余元。除将极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 取社会保险待遇。然而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或者

3、接近退休年龄人员 对国家养老保险法律、政策不了解的弱点,冒充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打着能够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职工养老保险等旗号实施诈骗,导致 老年人不仅领不到所谓的养老保险金,还赔上了自己的养老钱。办理各类养老保 险应当依法进行,社会公众办理养老保险时,要向养老保险办理部门了解清楚法 律政策,遇到代办养老保险等涉诈广告时;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公安机 关报案,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所谓的“养老保险费”。案例五张某诈骗案以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为名实施诈骗【关键词】养老诈骗 诈骗罪养老服务券投资变现【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原系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好帮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前台社区

4、服 务站站长,负责社区服务站的运营和管理,2019年3月因无故旷工被开除。从 2019年5月开始,张某在明知政府印发的养老服务券只能兑换物品或购买服务而 不能回收、变现的情况下,向邻居、朋友隐瞒其被开除的事实,谎称好帮居家养 老公司有内部福利项目,可以通过低价从不需要家政服务的老人手中收购“好帮 养老券”,再按照面值价格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张某宣称自己缺乏资金,极力 游说邻居、朋友借钱给其投资并承诺赚取差价后给予分红利息、。截止到12月,通 过上述方法,张某共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163.4万元。张某将诈骗款项全部用于 个人投资、偿还个人贷款和日常花销。2022年5月30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

5、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吉林省通化市二道 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门走访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服务机构 均表示养老服务券只能用于向指定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不能私下变现。张某 编造收购、变现政府发放的养老服务券并从中赚取差价的事山骗取被害人信任, 诈骗被害人投资款,构成诈骗罪。2022年4月28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对张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虽然本案不涉及养老服务券违法变现的问题,但也反映养老服务券使用过程 中可能存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

6、件过程中,针对本案所涉及的养老服务 券规范使用问题,建议当地民政局开展了专项摸排,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并对养 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确保养老服务券真正惠及老年人。【典型意义】为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 养老服务需求,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养老服务补贴等养老惠老服务政策。许 多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实行适度普惠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券,为老 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民政部门等对养老服 务券的发放、使用、回收设置了严格制度,养老服务券只能用于购

7、买养老服务, 不允许变现使用,所谓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的业务本身就是违法。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从事过养老服务行业的工作背景,虚假宣传养老服务券可以变现,误导、诱 骗身边亲友投资所谓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以实现诈骗钱财的目的,不仅损害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破坏养老服务券等养老服务产业的社会声誉,也 不利于养老惠老服务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依法从严惩治。社会公众一旦发现假 借养老惠老政策之名进行非法套利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检察机关在办案 中发现养老服务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提示有关部门加强防范。案例六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向老年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

8、“降糖茶”【关键词】养老诈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 购进“三无”产品“降糖茶”,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谎称“降糖茶” 为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的保健品,通过快递发货、网络收款等方式向患有糖 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销售。2019年12月,一名购买“降糖茶”的消费者告知杨 某阁化验报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后,杨某阁自行委托检测,发现该 产品含西药成分格列苯胭,但其仍继续对外销售。至2020年11月,杨某阁销售 金额共计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阁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

9、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 的格列苯胭和盐酸二甲双胭。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有 关规定,在其经营的养生会所等地为他人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 某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令杨某阁支付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三百 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 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杨某阁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涉食品安全案件与区市场监督管

10、理局、公安分局 建立常态化会商、信息共享及线索移转机制,在发现案件线索时介入核查工作,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9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介入 侦查,就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的检验检测、销售金额的查证、电子数据的调取、 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明等方面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在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 发现杨某阁通过互联网向老年人及其家属等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将线索移转至公益诉讼检察部 门

11、。2021年1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 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同年2月2日立案后,在媒体发布 诉前公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1年2月18日以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杨某阁在知道所销售的“降糖茶”含有西药成分之日起至案 发时的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长期以来明知“降糖 茶”系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全国多地的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行 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自其开始销售“降糖茶”时即2018年10月

12、起算,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 元。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 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杨某阁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在 其经营场所等地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涉嫌侵害社会公 共利益。2022年3月15 H,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非法行医行为作为 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核工作,2022年3月30日立案。经调查,东城区人民检 察院于2022年6月30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 行政机关接收检察建议后已对杨某阁非法行医行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典型意义】健康是老年人安享晚

13、年的“本钱”,但也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所 依托的对象,市场上治疗老年疾病的产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圈钱的骗局。不法 分子蓄意编造“玄妙”的理论,将根本不具有任何功效的产品宣传成可以包治百 病的良方或者将含有药品成分的产品包装成日常保健食品,通过各种方式向老年 人推销盈利,所谓的产品不仅治不了病,还损失了养老钱,甚至耽误正规治疗, 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在追求健康生活的过程中,不能轻信能包治各种 老年疾病的产品宣传,购买前看清楚产品的成分、生产批号等,对于“三无”产 品不要购买。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事实或行政处罚执法线索,融合刑事检察、公

14、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在惩治 刑事犯罪的同时,及时、敏锐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将查证属实的事实区分不同性 质予以准确认定,坚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要求违法行为 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确保应查尽查、应罚尽罚。案例七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保健品 公开听证 协同治理【基本案情】2020年2月以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辖区内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 店、商行、床上用品店、饮用水机经营部等23家商户,以提供“免费聚餐”“免 费旅游”“打卡计分兑换礼品”等手段博取老年人信任,再通过播放“权威”视 频、传播自制“

15、养生”小程序、提供“专家”课程等方式,夸大甚至杜撰“磁性 床垫”“磁性护膝”“磁性能量帽” “安宁固元液”等保健产品功效,误导欺诈 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中多数为“三无”产品,甚至部分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其行为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2年1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开 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于3月3日决定立案,制定调查方 案,开展现场调查,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3月7日,为进一步查明公共利益受 损事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老年保健品安全监管”为主题的公开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

16、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和行业代表参加,聚焦如何从源头 上加强老年人保健品市场监管展开讨论,并形成共识:一是依法督促相关行政部 门加强保健品生产、消费市场的源头监管,规范市场准入资格,加强从业人员的 监管;二是依法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互联网、电视、电台等媒体严格按照广告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广告内容,杜绝夸大、虚假宣传,避免误导群众;三是建 立多部门联动的联络、会商、巡查、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骗老坑老”保健品的 力度;四是加大对保健品知识的宣传力度,深入社区、村居开展消费警示活动, 曝光典型案例,引导老年人正确认识和消费保健品;五是加强对保健品虚假宣传 的监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17、,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 围。2022年3月18日,基于听证会各方意见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江门市江海区 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 保障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在辖区开展专项 行动,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线索依法查处涉案商家12家,其中责令关停7家,对 其中涉嫌犯罪的5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涉案货值共计4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 已刑事立案2件。同时,继续加强保健品店准入监管和抽查,将违法犯罪人员列 入失信名单,联合检察机关进村居、社区开展养老诈骗法治宣传。针对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治理存在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利益链复杂 等

18、特点,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将监督办案情况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 报争取支持,协同推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民政、城管等职能部门建立打击老年 人保健品诈骗专项行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各行政部门执法大数据,加强辖区保 健品商户的合法经营监管,形成打击合力,巩固整治成果。此外,江门市江海区 人民检察院还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保健品市 场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详细通报该院办理违法销售老年保健品案件情况, 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印发宣传册、设点咨询等形式 让涉老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家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法治意识 和识骗防骗能力。【典型意义

19、】保健品市场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骗老坑老”问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老 年人的身心健康,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主动聚焦“骗老坑老”问题 集中的保健品等行业领域,部署开展公益诉讼“小专项”活动。在履行公益诉讼 职责过程中,要注意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力 促形成打击整治合力,以“我管”促“都管”,协同推动建立协作机制,从源头 到末端铲除问题隐患。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 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检察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反诈宣 传和警示教育力度,积极向老年人和保健品从业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保 健品等相关行业经营者依法诚信

20、经营,帮助老年人提高识别防范虚假宣传营销的 意识和能力,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人的本息,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团队高额提成、购买奢侈品等,给集资参与 人造成本金损失2000余万元。2021年8月1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 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 某玉等其余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汪 某、唐某上诉。2022年1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0年4月10日,浙

21、江省桐乡市公安局以汪某、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 刘某玉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汪某等人辩解“云储链”是将互 联网新兴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与区块链整合,属于数字资产和金融创新,其主 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汪某、唐某在非 法集资过程中宣称的“云储链”系其自行“开发”包装,并无其所宣传的功能, 所谓“半年超70%高额回报”“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享受免费养 老”“支持国家一带一路发展”等均系虚假宣传,属于假借投资“区块链” 赠送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汪某、唐某直接支配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 人挥霍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玉等

22、被告人从投资者转变 为非法集资协助者,帮助汪某、唐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对于资金 实际去向等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9月3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对汪某、唐某以集资诈骗罪、刘某玉等 10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韩 某等5人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且金额巨大,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 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目前,法院已对2人判处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典型意义】随着老百姓生活日益富足,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经济宽裕投资需求旺 盛,但对互联网金融等新生事物认识不足、缺乏投资专业知识等情况,以

23、“区块 链”“元宇宙”等新科技概念为噱头或者假借“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重大 国家政策蹭热点、搞虚假营销,并再以“投资获取高息”“赠送养老服务”等为 诱饵吸引老年人等社会公众“投资”,实际上所吸收资金用途与其宣称科技项 目、国家政策毫无关系,目的是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老年人在将养老钱用于投 资理财时,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既要了解所投资的项目,又要了解关于投资理 财的相关规定,不要盲目跟风不了解或一知半解的新事物,不要投资于未经批准 的非法金融活动。特别是在接触吸收新事物、新知识时,要注意了解社会上伴随 出现的新型养老诈骗手法,增强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案例二刘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4、通过“广场舞”应用软件向老年人非法集资【关键词】养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场舞互联网应用软件延伸治理【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某平先后成立北京红舞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红舞联盟”)等公司,伙同被告人李某鹏等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 下,以众筹开发老年人网络社交平台一一 “红舞联盟”手机应用软件为由,约定 8%-14%年化收益率并承诺保本付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爱好广场舞的老年 人公开宣传。为吸引老年人投资,刘某平等人在“红舞联盟”手机应用软件推出 聊天交友、舞蹈教学、舞场定位、活动报名、积分换购、推荐抽奖等对老年广场 舞爱好者具有吸引力的功能,拉拢老年人下载注

25、册。同时,在线下通过发放统一 服装、组织广场舞比赛、申请万人同舞“吉尼斯”世界纪录、组织用户旅游考察 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老年人关注。为拓展吸收资金渠道,刘某平等人吸纳原有 社区广场舞队加入“红舞联盟”,将部分广场舞组织者、教学者发展为业务员吸 收资金。为解决老年人线上签合同、转账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并规避监管,业务员 均在线下与老年投资者签合同收取资金。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平等人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 7亿余 元。上述资金被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向业务员发放提成、投入“红舞联 盟”应用软件运营以及其他经营项目,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3. 3亿余元。2022年4月2日,北京

26、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 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李某鹏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 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王某华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 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本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 施前的刑法条文)。一审判决后,刘某平等7名被告人上诉,2022年8月4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刘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建议公安机关以发布公告的方式查明其他未报 案参与人、及时固定基础证据材料、尽快委托司法审

27、计,同时以定期座谈方式向 集资参与人代表通报案件进展,回应集资参与人关切的问题。2020年1月30日, 公安机关以刘某平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 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6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签署 具结书。检察机关综合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退缴 违法所得等情况,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2020年8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 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刘某平等人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所暴露出的涉老年用户互联网应用软件领域 风险进行了全面筛查,锁定“养老”“广场舞” “养生”等17个关键词,在各大 应用软件下载

28、平台筛查涉及养老服务、休闲娱乐、网络交友、消费购物及保健养 生五类“涉老App” 213个,从中梳理出存在养老诈骗风险的“涉老App” 26个, 将相关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并获立案,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本案办理后,检察机关以本案事实为基础,改 编拍摄了打击防范养老诈骗微电影分生,网络点击率近百万。【典型意义】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和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银发族”与“互联网”“金融圈”的交集不断扩大。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网络 风险意识不高、互联网运用不熟练等特点,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兴趣爱好设计兼具 交友、投资等功能的应用软件从事非法集

29、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这类犯罪以老年 人的兴趣爱好为引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再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打消老年人警惕 心理,极易使老年人陷入骗局。老年人要牢记,任何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 高额回报为幌子吸收资金的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新型 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当能动履职,延伸开展治理工作,从个案中研判类案风险, 通过公益诉讼、线索移转等方式,积极协同有关监管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溯源 治理,实现“惩治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对于手段翻新的养老诈骗案件,还 可以通过视频短片等形式进行以案释法,及时向社会公众揭示新型犯罪手段,开 展警示教育,提高防范意识。案例三陈某等人诈骗案在低价旅游中设

30、置购物陷阱诈骗老年人【关键词】养老诈骗 诈骗罪 旅游购物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溯源治理【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林某滨等4人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古玩城等处开设多家珠宝店,并雇佣被告人石某婷等15 人担任“店长”“讲师”“销售人员”等,形成以陈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林某 滨等其他人员为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购进廉价玉器产品后,委托某 鉴定机构在未经实际鉴定的情况下出具虚假鉴定证书,并以高于实际进价数百倍 的价格制作价签放置珠宝店内售卖。随后,陈某串通被告人吴某国等人经营的旅 行社,以“不合理低价游”将老年游客等招揽至店内。游客到店后,导

31、游、店内 导购人员先向游客虚假宣传珠宝店知名度、商品价值等,再由店内“讲师”冒充“珠宝设计师”等虚假身份进行“专业讲解”,宣扬店内“金镶玉” “玉观 音”“和田白玉”等产品具有“传世收藏”“保值增值”价值。最后由冒充“玉 石供应商子女”“珠宝店老板子女”等“富二代”身份的员工,向有购买意向的 游客谎称交友让利,以所谓“成本价”“打折优惠价”高价出售店内玉器,骗取 大量老年被害人钱款。在推销过程中,珠宝店后台工作人员实时监控入店游客的 状态,将经观察没有购买意愿或对价格、质量提出质疑的游客逐一请出店外,防 止他们影响其他游客购买。至案发,陈某等人共计骗得钱款702万余元。2022年7月12 B,

32、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林某滨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 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处吴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 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1年10月28日、29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以陈某等21人涉 嫌诈骗罪分别移送起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5日决定并案 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合理低价游”中 设置购物骗局,通过赠礼交友、大幅让利等“套路”销售劣质玉器,骗取被害人 钱款,构成诈骗罪。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

33、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巩 固和扩大追赃挽损效果。最终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缴 全部赃款。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 况,对部分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2022年4月11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等21人以诈骗罪提起公 诉。同时,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无证带团、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游”等 一系列本地旅游行业存在的问题隐患,主动与旅游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协同整 治,吴某国所经营的旅行社被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检察机关向与珠宝店存在合作 关系的其他6家旅行社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自查整改、依法规范经营,公益诉讼 检察部门亦跟进监督立案。【典型意

34、义】旅游是当前老年人热衷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老年人已成为我国旅游市场的 重要客户群体,许多旅行社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特点专门设计旅游产品,极大地 丰富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但是,不法分子为了骗取老年人钱财,以“低价游” 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报团,在游玩过程中的购物环节,通过编造话术辅之“精湛” 演技,以欺骗性手段让老年人错误地将普通、廉价珠宝当作精品、珍品高价买 入,让老年人的“舒心游”变成“闹心游”。这类行为看似正常市场销售活动, 实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因人因案精准施策,最 大限度挽回老年群体经济损失

35、,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背后折射出来 的旅游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 讼等方式为推动整治规范开出检察良方,促进旅游市场规范发展。案例四房某亮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关键词】养老诈骗 诈骗罪 养老保险代办【基本案情】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房某亮冒充中国移动河北省分公司暗访员、养老办 主任的身份,宣称能够为没有工作的人员办理中国移动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养老保 险。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2000元退休金,未满年龄 人员可每月领取500元生活费。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房某亮组织被害人到移动 公司各营业点拍照,到外地旅游,承诺办

36、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领取取暖费、免费 旅游等待遇,宣称办理养老保险后还可购买移动公司在海南等地的员工福利房, 并将租借的本地高档小区房屋包装成移动公司福利房组织参观。房某亮收取“保 险金”后,只向部分被害人按照约定支付了少量“退休金”和“生活费”,之后 便不再支付。至2019年6月,被告人房某亮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100名有办理养老保 险需求人员共计368. 75万元,其中,房某亮以发放“退休金”“生活费”名义向 部分被害人支付78. 4万元,其余用于个人消费等。此外,房某亮还以疏通关系 “捞人”为名骗取他人16万元。2022年6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房某亮有期徒 刑十

37、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房某亮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后,考虑到该案被害人大多为接近 退休年龄,所损失的多为积攒多年的养老钱,且被害群众人数较多、涉及邯郸市 多个县、区,遂多次和公安机关沟通、会商,引导公安机关根据线索逐人核实被 骗的时间、地点、金额,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全面准确认定被害人人数和具体金 额。2022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以房某亮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邯郸市复兴区人 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房某亮虚构身份、以代办养老保险名义诈骗钱款,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虽然案发前以支付“退休金”“生活费”等名义返还少部分资金,但 这只是维系、扩大骗局的手段,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2022年5月13日,邯郸市 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房某亮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典型意义】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 帮助,是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基础制度安排。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养老 保险的办理条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能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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