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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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 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考 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 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 考试报名、时间、类别、方式等由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 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三个月前向社会 公布。第二章组织管理第

2、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 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 管理系统。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 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 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 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第四条 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 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 体承担。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第五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 保护。兽医行

3、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 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 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 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 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第二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七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 考试:(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 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

4、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 目录;(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 的乡村兽医。第八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第九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 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 试卷等,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十一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 执业兽

5、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第三章执业备案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 案。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 (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 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第十四条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备案信息表;(二)身份证明。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执业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动物诊 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

6、学历证明、职业 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第十五条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备案机关应当优化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实现网上统一办 理,提高备案效率。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 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 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 备案信息。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第十七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十八条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等除外

7、。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 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 件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配药、 给药、针灸等活动,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辅助开展手术、剖 检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 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 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 疗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 文件。

8、第二H一条 参加动物诊疗教学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 学生和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机构中参加工 作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兽医师监督、指导 下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第二十三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 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发现可能与兽药和兽医器械

9、使用 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 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第二十五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 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 疗。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和动物

10、疫情扑灭活动,执业兽医所在单位和乡村兽医不得阻 碍、拒绝。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 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县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兽医执 业活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二)超出备案所在

11、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 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H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 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

12、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 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 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办理执业兽医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动物诊疗 活动。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

13、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 业部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3年9月28日、2013年12 月31日修订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2008年11月26日公 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五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 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

14、试试卷等。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政策,监督、指导和协调各 项考试管理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 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 作。具体职责是:(一)拟订考试大纲、试卷蓝图,开展命题、组卷相关 工作;(二)建设、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考 试题库;(三)承担制卷、发送试卷、回收作答结果、阅卷评分 等考务工作;(四)统计分析考试试题、成绩等相关信息;(五)指导考区和考点的考务工作;(六)遴选和培训命题专家;(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A)承

15、办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 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三)发布本考区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四)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方案;(五)指导考点做好考试保障工作;(六)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考区下设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 试的事务性工作。第八条 以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为考点。设 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

16、村主管部门负 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第九条考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可以委 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将考试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委托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区、考点应当有计划地开展考试考务培训。第三章命题组卷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是指参与执业兽 医资格考试试题命制、试题审定和试卷审定工作的专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中心遴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聘任。试题命制、试题审定阶段,每个学科专家不得少于两人;试卷审定阶段,每个考试类别专家不得多于三人。第十二条

17、 命题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或专业 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 业水平;(三)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承担命题工作;(四)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试题范围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 会公布的考试大纲为依据。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符合保密要求。第十四条 试卷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批 准的试卷蓝图为依据。试卷蓝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第四章考试报名第十六

18、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 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 专业目录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 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服务十年以上的乡村 兽医,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 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内地 (大陆)任一考区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十七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 点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参 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19、的,应当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 会以及考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网络报名的,应当逐级上报全 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由考区组织现场报名。第十九条 考生凭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准考证和 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报名和参加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一致。第五章考试内容第二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以考试当年全国执业 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考 试试题为客观题。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门科目考查内容包括:基础科目考查与临床实践相关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 知识;预防科目考查常发和多发的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知 识

20、;临床科目考查常见和多发普通病的诊断和治疗;综合应用科目考查常发重大疾病的处置、防控与治疗的 知识和能力,以及水生动物养殖、生态和饲料与营养有关知 识。第六章巡考第二十三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 考点应当在考试期间开展巡考。第二十四条巡考人员主要职责:(一)检查考试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二)检查考前工作落实情况,包括考试组织领导、考 试宣传发动、考务培训等;(三)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括考场布置、考务人员配 备、考试现场组织、考风考纪、安保医疗等;(四)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 考点应当加强本级巡考人员培训,使其熟悉

21、和掌握考试的有 关政策和规定。第二十六条 巡考人员应对巡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 整改要求,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第七章成绩发布与证书颁发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按照全国执业 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考试成绩。不符 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成绩无效。第二十九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可以申请执业 兽医资格。其中,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应取得兽医相关专业大 学专科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第三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形式,证书全国统一编号。第三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由各省

22、(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违纪行 为处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农 业农村部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执 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537号)港澳台 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农医 发(2012) 20号)同时废止。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 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 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 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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