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动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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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六专题六 动产动产一、一、动产的物权变动产的物权变动动1交付生效(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2010年新增)2特殊的交付方式(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

2、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相关链接】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二、善意取得二、善意取得制度制度(动产、不动产)(动产、不动产)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人无处分权,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解释1】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解释2】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

3、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解释3】只要“受让财产时”善意即可,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解释】以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4、。(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2)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相关链接1】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链接2】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

5、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3)拾得遗失物、赃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拾得遗失物三、拾得遗失物1拾得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返还给权利人。(1)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2)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3如果遗失物通过转

6、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四、共有四、共有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

7、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共有物的处分(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4共有的对外关系(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

8、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对内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五、五、占有占有(一)占有(一)占有的的法律保护法律保护1返还原物(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自侵占“发生发生”之日起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解释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解释2】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与此无关。【解释3】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

9、用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2损害赔偿(1)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二)(二)无权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10、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六六、动产的出租动产的出租1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2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出

11、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相关链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相关链接】在融资租

12、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4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租金的支付期限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6买卖不破租赁(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

13、不破租赁”。(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2010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7除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0年案例分析题)七、七、动产动产的抵押的抵押1抵押合同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14、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2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抵押物的出租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4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

15、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八、八、动产动产质押质押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

16、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九、九、留置留置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解释1】动产如果是因侵权行为而占有的,

17、不能产生留置权。【解释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解释】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4)债务已届清

18、偿期且债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3.除了留置物本身之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5.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标的物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例1】(2010年)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

19、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2009年9月1日,

20、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案例1答案】(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

22、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3)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公司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公司和己公司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案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

23、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案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6)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

24、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案例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09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2009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

25、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9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遭到乙的拒绝。2009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2009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5月1日,张某以该汽车作质押,向丁某借款35万元。5月10日,张某向丁某移交了该汽车。5月12日,丁某未经张某同意,以该汽车作质押,向不知情的郭某借款40万元,5月15日,丁某向郭某移交了该汽车。根据物权法

26、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并说明理由。(3)甲、乙、丙未经戊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并说明理由。(4)在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5)叶某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乙、丙、戊不能清偿叶某的债务,叶某在行使抵押权时,张某能否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6)郭某是否有权取得对该汽车的质权?并说明理由。其质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1)丁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根据物权法

27、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2)王某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3)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丙同意后,其份额超过了2/3,因此,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4)张某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28、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叶某的抵押权自4月20日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张某不能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当事人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虽然取得了该动产的物权,但该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6)郭某有权取得对该汽车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其质权于5月15日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案例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

29、的额为42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乙公司应当于2009年4月20日向买受人甲公司交付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付款,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乙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2009年4月20日,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发生了以下事项:(1)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8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A公司,甲公司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但A公司尚未付款。(2)2009年5月10日,甲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被B公司侵占。2009年6月1日,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遭雷击灭失,获得保险金50万元。2009年6月5日,甲公司要求B公

30、司返还剩下的一台机器设备,同时要求B公司将遭雷击灭失的机器设备所获得的保险金50万元返还给甲公司,并赔偿甲公司20万元的经济损失。(3)2009年6月1日,甲公司将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质押给不知情的债权人C公司。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甲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该机器设备归C公司所有。(4)2009年6月10日,甲公司将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交由D修理厂修理,6月20日,债务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2万元的修理费,D修理厂对该机器设备行使了留置权。D修理厂提出,如果甲公司在2009年7月1日之前仍不能支付2万元的修理费,则将该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

31、(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机器设备?A公司能否以甲公司无权处分为由拒绝支付价款?并分别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剩下的一台机器设备?并说明理由。甲公司应当在何时之前要求B公司返还机器设备,否则其请求权消灭?并说明理由。甲公司要求B公司将遭雷击灭失的机器设备所获得的保险金50万元返还给甲公司并赔偿甲公司2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甲公司以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机器设备出质,C公司能否取得质押?并说明理由。(

32、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D修理厂是否有权对该机器设备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在2009年7月1日之前仍不能支付2万元的修理费,则将该机器设备拍卖、变卖,D修理厂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3答案】(1)乙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返还机器设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乙公司)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A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A公司不能以甲公司无权处分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

33、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2)甲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机器设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甲公司应当在2010年5月10日之前要求B公司返还机器设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甲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3)质押合同部分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否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C公司善意取得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4)D修理厂有权对该机器设备行使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D修理厂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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