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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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案例:珠海均昌船厂在工地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安装了一个电箱供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使用。2002年11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王正祥和东莞华宇钢结构工程公司的员工唐春元在上述工地同时在电箱接驳电源进行电焊施工。唐春元在电线短路时,让同班工人易东生关闭电闸,但未采取悬挂警示牌等安全防范措施,也违章不穿绝缘鞋、不使用绝缘工具,用手接驳短路的电源线。王正祥无电工上岗证,在发生断电现象时擅自开启了电闸,造成唐春元触电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根据珠海市安全监督局鉴定为四级重大安全事故,并认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报建强行开工,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没有进行必要的安

2、全防护,未制定各种方案和措施,施工用电严重违反了JGJ46-88规范,没有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采用TNS系统一箱多闸的规定,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使用一个电箱,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导致发生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王正祥、建设单位均昌船厂、死者唐春元均违反了安全用电的规章制度,对造成该事故均有责任。一审认为:珠海均昌船厂在本市香洲工业园的工地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安装了一个电箱供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东莞市华宇钢结构工程公司的员工唐春元在电线短路时,让同班工人易东生关闭电闸,但未采取悬挂警示牌等安全防范措施,也违章不穿绝缘鞋、不使用绝缘工具,用手接驳短路的电源线

3、,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王正祥无电工上岗证,在发生断电现象时擅自开启了电闸,也是造成唐春元触电死亡的原因之一。唐春元是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责任应由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王正祥是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责任应由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珠海均昌船厂委托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监理公司有权对不安全施工作业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监理公司怠于履行其职责,也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原告的赔偿费用合计8万多元,扣除东莞市社保部门已赔付的费用57589元后,赔偿费用为28972元。由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

4、担10即2897元;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即20280元;均昌船厂负担10即2897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0即2897元。二审:市消防公司的员工王正祥无电工上岗证,违反安全用电的规章制度,工作期间在发生断电现象时擅自开启电闸,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消防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当事人过失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大小,一审认定华宇公司承担70%责任、消防公司仅承担10%责任的处理失当,华宇公司与消防公司应对唐春元的死亡负同等责任。唐春元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一审认定其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显然加重了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唐春元作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只

5、能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一审认定唐春元自己承担70%的过错责任且由华宇公司承担不当,应予更正。本院确认唐春元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判决: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唐腊香等五人基于用人单位华宇公司与工伤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而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基于侵权关系向本案各方当事人主张侵权赔偿,赔偿范围为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二者不能等同,一审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出的赔偿总额即为上诉人唐腊香等五人的法律拟定损失,侵权赔偿的各方责任人应当按比例承担该赔偿金额,按照赔偿总金额90561.3元,减去唐春元自己应承担的30%责任,赔偿数额为63392.9元,华宇公司负担40%为25357.2

6、元,消防公司负担40%为25357.2元,均昌船厂负担10%为6339.3元,工程监理公司负担10%为6339.3元。一审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东莞市社保部门已赔付的费用扣除后再按比例分担不当。各方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按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额,由于华宇公司与唐腊香等五人之间对于唐春元死亡赔付问题已按照相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予以解决,且赔付金额远大于华宇公司基于侵权赔偿应承担的数额,故华宇公司不应再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结论:此案例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在责任上是无意思联络的行为间接结合的数人侵权;在责任承担上是雇主责任;在损害赔偿中存在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竞合。第第34条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7、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用人单位职务侵权责任一、用人单位职务侵权责任 *几个概念:“用人单位责任”、“雇主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责任”侵法统一:用人单位责任、个人劳务关系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区别:有无劳动合同关系 关系到法律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法/合同法/国家赔偿法(一)用人单位

8、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不管管理上有没有疏漏等过失,只要其工作人员造成侵权,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无过错责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是“用人单位、员工与被侵权人”之间。如麦当劳的员工送餐饮,消费者自己冲撞,造成自己受伤,此时麦当劳并不承担责任。2、职务侵权行为的判断3、劳动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比较4、责任主体:用人单位 *非工作人员 *连带责任?员工履行职责有过错,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向受害人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向员工追偿?没有规定。现在的理论认为,不可以。也有人认为,需要参考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条款。

9、(二)用工单位工作人员自己受到伤害时的责任承担构成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救济。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人身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雇员收到保险金后,单位在保险金额度内不再负责赔偿,对保险金不足补偿实际损失的部分,单位仍要负担;(第12条1款)。雇员没有入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按普通民事赔偿处理,雇主是第一责任人.(三)用工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的责任*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有争议。不得重复赔偿说 补差说

10、双倍说人身解释 第12条2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结论:解释采取的是工伤保险优先兼雇主补充、双重赔付原则。案例:彭某于2004年5月起在某公司从事搬运工作。某日,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何某驾驶的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全部责任。06年1月,彭某的死亡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

11、局认定为因工死亡。06年2月经劳动仲裁,所在公司赔偿了其家属损失。5月其家属以何某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认为,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彭某的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获得赔偿,家属要求何某重复赔偿该笔费用,无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四)特殊用工制度劳务派遣中的责任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1)劳务派遣单位只有有过错时,如对派遣员工管理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损害时,才承担责任;2)承担补充责任。即用工单位无力全部赔偿时,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劳务

12、派遣单位就损害行为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而用工单位是不管有没有管理上的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案例:A在招收工人B时,没有按照用人单位C的要求选择具有合格电工资格的工人,A在与B签订劳动合同后,将B派遣至C工厂工作,B在工作中因为欠缺电工知识,给D造成重大损失。分析:根据侵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B在劳务派遣中给D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C承担替代责任。A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在C无力承担时,由A承担补充责任 A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否向C追偿?我国学者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但通说认为可以全额追偿。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35条条(一)个人之间

13、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如自己请了个保姆,要对保姆的工作行为承担责任(家政公司的保姆则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姆自己受伤的,是过错责任,雇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这与单位雇佣时的无过错责任大不一样。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人身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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