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再审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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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事再审法律规定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313号,2023年9月10日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2、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

3、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

4、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

5、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

6、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

7、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

8、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 七、 八、九

9、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319号 2023年7月18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238号关于再审民事案件能否超原判诉讼请求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

10、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复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326号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11、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

12、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

13、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

14、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

15、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

16、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

17、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

18、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

19、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

20、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至第 (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

21、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

22、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2023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

23、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

24、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2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既要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平等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裁定原则。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要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4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特点的调解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5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关系。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

25、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两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裁判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评判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6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

26、,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被申请人或其他当

27、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8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而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9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和解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0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认真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申请再审

28、人释明: (1)申请再审人不是原审当事人、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案外人; (2)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4)原审裁判系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 (5)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审撤销; (6)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或列明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 (7)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 (8)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发现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

29、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1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13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后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在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

30、14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取相关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应当制发调卷函。调卷函应当载明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送卷期限、调卷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写明需调取的卷宗案号。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个月内按要求调齐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调卷工作,提高调卷效率。 15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询问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

31、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和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16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7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 1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

32、请再审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9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 (5)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 (6)原审人

33、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的。 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再审事由的认定 20.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区分再审事由类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掌握再审事由成立的条件。 原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至第 (十三)项以及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判决、裁定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 21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

34、持。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2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主要证据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 2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审卷宗中的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答辩意见、代理词等材料判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 申请再审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四)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24申请再审人能够在一审答辩期间提

35、出管辖权异议而未提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26民事诉讼

36、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项、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 2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包括遗漏或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二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28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五、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29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再审结果反馈给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

37、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再审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30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及时总结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法律适用等具有共性的问题,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 31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公布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结果,通报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按期送卷率等工作指标,实现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 32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再审审理机构的沟通,建立再审案件审判结果跟踪制度,及时了解再审案件审判结果,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质效。 民事再审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安保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按民事案由规定分类 定金的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法律规定 合伙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律规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假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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