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执法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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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执法职责一、执法主体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二、执法依据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9.1国家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9.1国家主席令第5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1国家主席令第1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国家主席令第5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9.1国家主席令第8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4.

2、1国务院令第399号7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1994.8.23国务院令第161号8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12.3国务院令第188号9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1998.9.2510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1990.2.1国家教委令第4号1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1998.3.6国家教委令第27号12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1.20盘政办通200540号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6项)1、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2、开

4、办民办小学审批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

5、分工分别组织印制。”(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市教育局下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5项): 1、开办民办小学”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的教育网校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4、开办民办幼儿园审批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

6、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市教育局下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5项):2、开办民办幼儿园”具体执法

7、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5、开办农村学前班的审批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市教育局下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5项):3、开办农村学前班的

8、审批”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6、开办民办初中审批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二)行政处罚(共17项)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

9、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具体执法机

10、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11、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5、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计划财务装备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6、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

12、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计划财务装备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基建科执法岗位职

13、数:2人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

14、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基建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10、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1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

15、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种类: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16、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12、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

17、岗位职数:6人13、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14、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执法依据的

18、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15、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

19、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执法岗位职数:4人16、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

20、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执法岗位职数:4人17、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种类: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

21、执法岗位职数:4人(三)行政确认(共2项)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 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2、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3)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执法岗位职数:4人2、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极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级、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执法岗位职数:4人(四)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幼儿园园长备案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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