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66774079 上传时间:2022-12-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doc(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燃气用具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等。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

2、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

3、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批。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资格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

4、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第八条 燃气建设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财政性投资实行政府采购。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还应将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分别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5、门备案,并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如质如量修复或赔偿。按照规划经批准铺设燃气管道,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施工安装。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

6、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

7、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第十四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网点应遵守下

8、列管理规定:(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禁止制

9、作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倒灌工具;(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销售网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租赁、承包的,必须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

10、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章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对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燃气管网及其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供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或个人承担。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作业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因作业单位或个人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

11、及设施损坏的,应主动协助燃气供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进行抢修,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二)擅自挖掘取土、焊接烘烤、焚烧垃圾、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破或者碾压;(三)种植深根植物或设置电杆;(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12、五)将燃气管道作为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以及在燃气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六)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七)擅自拆除、迁移和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八)其它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挖掘动土,涉及到燃气管网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确需改动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其它管线施工,应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宜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

13、或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必须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其它管线产权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第五章 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第二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管网巡检、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及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

14、修、抢险。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燃气供应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正确处置,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六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中应当明确燃气设施的维修责任。第三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

15、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第三十五条 管道燃气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

16、申请检定之日起前二个月的用气量,按照检定认定的用气量计费。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及正常业务活动;(四)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或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五)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七)不得盗用管道燃气;(八)不得转卖燃气。第三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质量、收费等事

17、项向有关企业提出查询,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七章 燃气用具经营管理第三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条 燃气用具销售、安装、维修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本

18、市必须有产品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湖南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气用具销售目录在本市公布。不得在本市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燃气用具产品。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约定的时间内亮证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验收,安装不合格的,免费重新安装;(三)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四)不得擅自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五)作业前向用户出

19、示收费标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

20、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21、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0年5月23日及2006年3月30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文件凡与本规定相违背的,以本规定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