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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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温州市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温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温州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第三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范。第二章

2、 安全职责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特种设备

3、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定期到特种设备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

4、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所操作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设备的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正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特种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

5、,不违章操作。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转让、安装、维修、改造第七条 使用单位购置、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做到: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应当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等。 三、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当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相应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

6、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 安全使用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地点: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二、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

7、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

8、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岗位责任制 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基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登记、备件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制度; (三)、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检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维修保养、改造、事故报告及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等制度; (四)、操作规程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与维护 一、特种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 二、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9、,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其他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运行维护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应定期进行自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 2.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是否灵敏、可靠; 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安全隐患; 4.正常运行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要

10、求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三、安全检查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带队,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与教育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纪律的自觉性,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 二、安全培训与教育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安全检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开展。 三、安全培训与教育的主要内容: 1. 各项规章制度。 2. 特种设备基本知识。 3. 设备的正常操作。 4. 安全防范。 5. 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

11、安全培训与教育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要有考核与记录。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派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八条 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整改直至消除事

12、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六章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有如下内容: 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 明确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参加事故处理、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 设施与救援物质准备 紧急处置与抢修 人员紧急疏散与抢救 事故处理与救援演习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演练活动应有记录。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证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

13、条 锅炉使用管理简易程序(见附录1)、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简易程序(见附录2)、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简易程序(见附录3)及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简易程序(见附录4)。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录1锅炉使用管理简易程序一、锅炉使用登记(一)、使用登记基本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检中心)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锅炉使用证,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使用。锅炉安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二)、锅炉登记程序锅炉

14、使用登记程序(见图1.1)、锅炉变更程序(见图1.2)。锅炉 带: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安装质量证明书3、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4、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从业人员资格证注: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只需提交上述第1、2条的资料填:锅炉注册登记表,盖单位章使 用 单 位 1、审核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交验的资料2、确认产品质量3、注册和办理使用证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市特检中心领取锅炉使用证使用单位注:电站锅炉和进口锅炉按相关规定执行。 图1.1 锅炉登记程序图

15、锅炉变更(移装或过户变更)原使用单位:带: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锅炉原始制造技术资料3、检验报告4、特种设备销售转让登记表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注销手续接收单位: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注:使用单位内部移装,不办理以上变更手续,但移装前锅炉应检验合格,移装后持相关资料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市特检中心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原使用单位及接收单位原使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变更注销,并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核验: 1、锅炉注册登记表2、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3、检验报告4、有关资料注册登记、办理使用

16、证接收单位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图1.2 锅炉变更程序图二、司炉工锅炉运行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司炉工(作业人员)。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操作证。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司炉工人数应能保证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司炉工应认真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记录,遇有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定期检验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1、锅炉的外部检验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

17、一次。锅炉外部检验结论分为三种:(1)允许运行;(2)监督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3)停止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进行修理或其它进一步的要求。2、锅炉内部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3)受压元件经重大维修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1年后;(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18、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分为四种:(1)允许运行;(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人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3、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试验。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电站锅炉的水压试验周期可以按照电厂的大修适当调整。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小型汽水两用

19、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2年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验。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其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水压试验的检验结论分为二种:合格、不合格两种。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四、锅炉房1、小型锅炉房的建造(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报经市或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2、小型锅炉房是指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锅炉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M或总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并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所定义锅炉的锅炉房)。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20、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它锅炉房,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3、申请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核准时,应向当地的市或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申请书和相关申请资料,包括锅炉总图(或总体尺寸简图),锅炉房工艺平面布置图,各向立面图,锅炉房与相邻建筑物布置图。五、锅炉水质监督1、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水处理规章制度。2、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情况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3、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并记录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4、至少每半年一次接受水质监测单位(温州市特种设备检

21、测中心)的水质监测。六、锅炉化学清洗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在用锅炉状况适时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或委托锅炉服务单位清洗。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对其清洗工作质量负责,确保清洗质量。附录2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简易程序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一)使用登记基本要求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检中心)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将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二)使用登记程序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见图2.1)、在用

2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见图2.2),压力容器变更程序(见图2.3),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新压力容器容规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带: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2、质监部门的产品安全质量监检证书3、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需要时)4、安装质量证明书(容规第114条)5、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强制产品认证证书6、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从业人员资格证填:压力容器登记表,盖单位章注:进口压力容器按

23、相关规定执行使 用 单 位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授权的单位1、审核压力容器登记表和交验的资料2、确认产品质量3、核定安全状况等级(1-3)级4、注册和办理使用证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注:移动式压力容器还要核发记录、提出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IC”卡1、审核压力容器登记表(一式二份)和交验的资料2、确认产品质量3、核定安全状况等级(1-3)级4、注册和办理使用证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市特检中心1、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2、领取“IC”卡使用单位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只能“临时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

24、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予以解体报废。图2.1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图在用压力容器无出厂技术资料或不全有出厂技术资料使用单位请制造单位补资料,但无资料已到内外部检验周期未到内外部检验周期1、检验报告送补充必要资料2、评定安全状况等级请制造单位补全资料使用单位检验单位1、压力容器登记表(一式两份)2、检验报告3、补充的有关材料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情况一:所有资料按新容器所需资料,并且齐全,按“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发证情况二:请使用单位按“虚线”程序进行检验,注册、登记、发证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压力容器登记表2、确认检验报告的有效性3、核定安全状况等级4、填写

25、注册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余到市特检中心办理 注:本登记程序仅适合于在特种设备整治中发现未经注册登记的在用压力容器,对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按国家有关规定图2.2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图压力容器变更(移装或过户变更)原使用单位及接收单位原使用单位:带: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压力容器原始制造技术资料3、检验报告4、特种设备销售转让登记表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注销手续接收单位: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注:使用单位内部移装,不办理以上变更手续,但移装前

26、压力容器需要时应检验合格,移装后持相关资料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市特检中心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原使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注销,并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核验:1、压力容器登记证表 2、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3、检验报告4、有关资料予以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余到市特检中心办理接收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 图2.3 压力容器变更程序图 (三)气瓶登记气瓶应当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简称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且领取使用登记证的气瓶不得

27、擅自使用。1、新气瓶注册登记气瓶注册登记时,气瓶使用单位要提交下列资料:(1)按批出具的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2)按批出具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3)气瓶产权证明;(4)使用单位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和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2、在用气瓶注册登记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至少应当提交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3、气瓶变更登记(1)气瓶需要过户的,原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2)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并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气瓶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3)气瓶

28、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4)气瓶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其所在辖区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二、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数量应能保证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需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三、定期检验(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类。(1)年度检验:是指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2)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

29、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至少1次。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至少检验1次;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检验1次。(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2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当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验,其中重复检验的项目只做1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1-5级5个安全状况等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检验周期

30、,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判废。(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1)年度检验:是指每年至少进行1次的检验,设备连续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重新投用前,应按年度检验进行。(2)全面检验:是指3年至少进行1次的检验。医用氧舱经维修、改造重新投用前,应按全面检验进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结论分为3种: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停止运行。(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的定期检验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车集装箱和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3类。(1)年度

31、检验:每年至少1次。(2)全面检验: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按表2.1规定。表2.1 罐车检验周期表 罐车名称安全等级汽车罐车、长管拖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1-2级5年4年5年3级3年2年2.5年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结论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安全状况等级评为4级和5级者不得使用。(3)耐压试验:每2次全面检验周期内,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四)气瓶定期检验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以下规定:1、钢质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

32、验,按报废处理。 2、钢质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3、液化石油气瓶: YSP-0.5、YSP-2.0、YSP-5.0、YSP-10、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1次至第3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4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1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任何类型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均按报废处理。 4、铝合金无缝气瓶:盛装惰性气体的铝瓶,每5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铝瓶或在腐蚀性介

33、质(如海水等)环境中使用的铝瓶,每2年检验1次;盛装其他气体的铝瓶,每3年检验1次。5、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1次。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检验:(1) 瓶体外观有严重操作;(2) 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3) 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时;(4) 瓶阀侧接嘴有乙炔回火迹象。6、低温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1次。7、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1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检验1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1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

34、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气瓶检验结论分为2种:合格、或判废。附录3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简易程序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一)使用登记主管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所辖范围内不跨省域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所辖范围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二)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以使用单位为发放对象。使用单位所有的压力管道其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颁发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对应相应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每个使用单位可根据所有压力管道情况有一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

35、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建立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1、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2、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建立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3、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4、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5、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一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1、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2、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3、按装置、

36、系统形式:以装置、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工业管道可选择上述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GC1级管道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可以监控使用的管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门站和阀站按照工业管道单独建立一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进行。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进行,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三)使用登记程序根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编制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程序(表3.1)、压力管道使用变更程序(

37、表3.2),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在用压力管道登记新(扩、改)建压力管道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填: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带:1、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案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作业人员名单2、压力管道单线图(或软盘)3、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4、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校验报告5、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填: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带:1、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竣工图(单线图)2、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3、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案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作业人员名单4

38、、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市特检中心 (受理)确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同意受理,要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报资料不齐全的2、安全状况等级不明,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有为达不到3级又未经安全评定或风险评估的3、无设计、安装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4、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5、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进行培训的6、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门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其余管道由省级或其授权的市级(地级)

39、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市特检中心(核查)核查单位派有关专家和检验人员到使用单位现场检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1、对申报资料的核查2、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案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核查3、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的核查4、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5、其它必要的检查核查后,核查单位应出具核查报告。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的正确性负责市特检中心(审核)对核查单位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或进行注册市特检中心(发证或注册)(一)安全状况等级1级和2级1、核查压力管道

40、使用登记证的范围,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上盖“准予登记发证”章2、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编号3、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1、对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上盖“准予登记注册”章2、此类压力管道应监控使用,暂不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领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图3.1 新(改、扩)建和在用压力管道登记程序图压力管道变更登记 重大修理改造或定期检验停用或报废租赁、转让、承包变更安全状况等级变化的,应在重大修理改造或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

41、使用单位在停用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停用或注销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在租赁、转让、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质检部门核准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办理变更手续图3.2 压力管道使用变更登记程序图二、作业人员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和压力管道的检查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熟悉操作工艺流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作业人员定时按线路巡线检查,必要时用测漏仪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在运行中发现操作条件异常时应及时进行调整。遇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42、门和人员。三、定期检验(一)工业管道检验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二类。1、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每年至少检验1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也可委托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2、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该项检验必须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授权的市级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的安全监察部门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结论分为4个安全状况等级:

43、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二)公用管道检验公用管道主要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公用管道应当参照工业管道的管理,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不应超过6年。(三)长输管道检验长输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和全面检验二类:1、外部检查:除日常巡检外,每年至少1次,由使用单位专职人员进行。2、全面检验:每5年进行1次,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附录4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简易程序一、使用登记(一)使用登记基本要求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将原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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