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文体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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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涵江区文体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名称:莆田市涵江区文化体育局执法依据(共49件):1、法律(4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第一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拍卖法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

2、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2、行政法规(1件)(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2)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3、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7)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

4、15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8)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9)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

5、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负责水下文物的确认和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1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6、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1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 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3、地方性法规(2件)(1)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2)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部门规章(2

7、8件)(1)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32号令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3)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外经贸易部第28号令)第五条:文化部和商务部以及文化部、商务部授权的省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

8、域内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4)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5)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号)第三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工作。(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7)电子出

9、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8)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外国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9)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5号)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

10、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10)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各级新闻出版及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或者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11)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审批

11、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1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1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12、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1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15)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6)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7)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产业部2002

13、年6月27日发布)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18)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3号)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9)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14、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20)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第二十八条: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2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15、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22)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23)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关于发布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2月28日)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16、(24)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发布)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25)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26)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

17、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2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国家体委第19号令)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2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5、省政府规章(1件)(1)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闽政(199

18、1)43号)第五条: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一)行政处罚(222项)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5、未按规定办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9、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6、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7、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公

20、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元以下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0、破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11、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种类:赔偿损失、罚款、责令限期归还执法依据: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第十

22、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破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归还。1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经营含有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13

2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14、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进口批准文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25、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

26、月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15、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16、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17、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

27、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

28、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2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18、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经营的和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

30、以处罚。 19、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

31、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20、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21、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22、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

32、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二)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三)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23、音像出版单位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禁止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

33、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

34、、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35、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5、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36、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6、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27、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

37、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28、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警告 执法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9、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违反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38、者主要负责人 执法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0、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执法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31、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39、、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规规定禁止含有的

40、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3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41、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3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3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

4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3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3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按规定举报的4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4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

43、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

44、、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4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 处罚种类: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执法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

45、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4、演出经纪机构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或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

46、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5、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有法规规定禁止情形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46、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47、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48、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49、在营业性演出中为假唱、假演奏等提供条件的处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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