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人事科制度(人事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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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人事科制度(人事科) 一、职工考勤休假制度 (一)事假审批程序 1、事假3天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护士长批准休息。 2、事假3天以上10天以下,科主任、护士长同意,经医务科、护理部批准后,由人事科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 3、事假10天以上20天以下,科主任、护士长同意,医务科、护理部签字经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在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4、事假20天以上者,科室同意后,经医务科、护理部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批准后在人事科办理手续。 5、科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批准,人事科办理手续。 6、科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上者,由医务科、护理部

2、签字后,经分管院长批准,在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应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7、事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口头请假,经院长或科主任同意后并告知人事科备案。 (二)病假审批程序 1、请病假1个月以内者,须经专科医师出据疾病诊断证明, 经保健科审核盖章、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休息。 2、病假在1个月以上者,经保健科和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讨论后,在疾病诊断证明上签注意见,经科室同意后到医务科或护理部签字,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3、科室负责人请病假在7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 4、科室负责人请病假7天以上的,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5、行政、后勤

3、人员请病、事假均按以上程序办理,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6、病休者需要即时办理病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或急诊者,持接诊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急诊病假手续可补办。 7、申请长期病休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专家认定,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基本工资的前一项离职休养或符合内退、病退条件者,可办理内退、病退。 (三)婚丧假规定 1、本院职工符合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者,可正常休婚假3天;符合婚姻法法定晚婚年龄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少数民族男满23周岁,女满21周岁)可在正常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晚婚假。 2、直系家属(

4、包括其岳父母、公婆)去世在本县市的可休丧葬假3天;职工配偶去世可休假15天;直系家属去世在外县市的,可酌情给予路途假。 (四)产假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晚育(指女职工满24周岁生育)者增加产假14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2、女方生育后给男方照顾假10天;夫妻不在同一地者,除休探亲假外,另给男方护理假30天。 (五)哺乳假规定 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如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次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

5、时间和路途往返时间应作劳动时间。哺乳期内不安排值夜班。 (六)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放环休假3天,人工流产假14天,每年只限一次。人流同时放置节育环休假19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可休流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流产假42天。科室凭防保科出具证明批注休假。 (七)探亲假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每年一方可探亲一次,假期30天,所属工作安排妥善后,经科主任和护士长同意并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持配偶单位证明对方在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待遇的由人事科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休

6、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休假一次者,假期45天(原则上当年假当年休,不得合并使用,无论合并几年,最多只享受45天假期,领取结婚证之日废止)。经科主任和护士长同意,工作安排妥当后,持父母单位证明或户口本到人事科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者,每满4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持父母单位证明或户口本到人事科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 4、职工与配偶或父母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5、以上各种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假期休满后,应立即到人事科销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6、新调入、新录用、未转正的职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

7、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假。 (八)公休假管理 1、休假执行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执行时间及范围 职工在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1)职工有上学的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

8、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各科室原则上以休假为主,对任何科室和个人提出的未休假补偿申请,需提出理由后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按照以上公休假的标准执行,不允许职工互相借用或积攒,原则上当年公休假当年休,不作跨年度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第二年的3月31日前有效。 (九)中层干部公休假管理及审批 1、按医院公休假的管理规定,由人事科制做发放中层以上干部公休单。 2、中

9、层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1)公休假三天以下,属医务科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医务科审批;属护理部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护理部审批;行政总务后勤由人事科审批。 (2)公休假三天以上,属医务科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经医务科签字后,由分管院长审批;属护理部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经护理部签字后,由分管院长审批;属总务后勤的负责人,由分管院长审批。 (3)科室每月上报考勤注明公休天数,附上签字公休单,人事科进行统计。 3、行政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工作人员的公休假,由科室按医院下发的公休假管理办法自行审批管理,月底上报考勤要注明公休天数。 4、公休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和技术职务津贴,由经管科进行核算扣发。 (十)补休假的管

10、理 1、科室所有工作人员补休假天数,由科室总住院医或主任、护士长进行统计核算,主任、护士长签字确认补休假的来源及天数。 2、科室的补休假按科室排班表为依据,每月上报考勤要注明补休假的来源及天数。 3、各科室补休假当月休完(特殊情况除外)。 4、科主任或护士长的补休假3天以下,由医务科、护理部审批管理, 3天以上由医务科、护理部签字审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5、科室工作人员补休假,由科室自行管理。 (十一)总值班假规定 1、根据医院总值班休假规定的精神,值班后第2天补休一天,未休者当月内休完,过期作废。 2、对于新规定下发之前,总值班未休完的假仍有效。 (十二)旷工规定 1、职工未请假不上班; 2

11、、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未经同意擅自出国; 4、无正当理由超假者; 5、其它情节严重的脱岗者、不坚守岗位行为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确认定性为旷工者。 有上述情形之一达3天以上者停发工资并限期调离或辞聘。 (十三)其他假规定 1、医院批准考研者,给十天复习假,只给享受一次,第二年不给。 2、出国研修1年以上者回院休假根据上级精神执行,短期研修超半年者给休假10天,3个月以上给5天,3个月以下给3天。 3、在节假日经院领导批准加班者给补助3倍工资,确因工作需要,职工加班加点领取加班费不再补休。 (十四)以上各种假除公休假、总值班假以外均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12、九、非占编合同制职工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医院的管理制度,实现非在编合同制职工管理的法则化、规范化、科学化、优化各科室人员结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制度 1、各科室用人必须严加控制,凡必须增加使用非占编合同制职工的科室务必在每年年底向人事科提交用人计划,人事科根据科室岗位情况,报请院招聘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方可按计划予以招聘。 2、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招收使用非占编合同制职工或临时性用工。 (二)招聘方案 1、人事科根据临时用工计划与用人科室的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招聘的岗位、职数、条件等,经招聘领导

13、小组审议通过后向外公布。 2、参加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热爱本岗位工作。 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护理、医技人员须具有相应专科以上学历;其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行政后勤人员可根据岗位放宽要求。 其他可参照的招聘岗位条件,如:报名者的奖惩情况等可根据招考实际需要详细制定。 3、参加招聘人员必须持本人毕业证、执业证、身份证和其他与应聘相关的证件材料等到人事科登记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核报考资格,经审查符合招聘资格者方可参加招聘。 4、考试。考试由笔试、面试、操作考试三部分组成,根据招考工作量的大

14、小及所用耗材和考官组成情况酌情收取考务费。详细的考试方案和考务费标准可根据招考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另行规定。 5、政治审查和体检合格者录用。 (三)劳动合同 1、用工形式 医院通过与被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本人与原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和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使用期 依据科室用人计划的需要,经院领导签字同意后,进入为期一个月的使用期,期间不发放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3、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科室负责人做出鉴定,鉴定合格者,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协议,期间发放试用期工资,不享受福利待遇。 4、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

15、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发放正式合同工工资,享受福利待遇。 5、劳动合同的形式 合同期限均采用固定期限。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到期后医院与员工可以进行双向选择,意见达成一致后,续签合同。合同内容由医院和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 6、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根据银川市医保中心、社保局的相关规定,新进人员试用期满时间为当月1日-25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当月的1日。新进人员试用期满时间在当月25日-30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次月1日。 7、劳动合同变更、解除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医院及合同制人员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期满,医院不再续签者,劳动合

16、同终止。 劳动合同经医院和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用合 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 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医院造成极坏影响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收监执行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除合同的人员: 合同制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受聘人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科室年度考核两次评定为“不合格”者; 合同订立时

17、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两年内未能取得执业证书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服兵役的;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党政机关工作的; 医院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10、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人事科,否则将处以工资三倍作为罚款。医疗责任风险基金,不予退还。 (四)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1、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职工人事档案。 2、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 3、参照编制内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非在编合同制职工档案管理。 4、设立统一的档案编号,建立档案

18、检索目录。 5、将非在编合同制职工的基本信息及各种社会保险信息,实行微机化管理。 (五)福利待遇 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院与劳动者双方各自承担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其中劳动者负担部分由医院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2、工作满一年以后,与在编职工享受同样的公休假、工会福利待遇。具体内容,参照职工休假管理办法。 3、非占编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后可享受探亲假,并报销路费。 (六)考核 1、考核内容 科室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评分标准,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月考核,年考核。月考

19、核,每个月月底,由科室负责人自行考核。年考核,每年年底,同在编人员一起考核。 2、考核方法 采取民主与集中结合的方法。第一部分,科室负责人考评;第二部分,主管部门考评。 3、考核的结果使用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竞聘、晋级、晋升薪级工资(工龄工资),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由科室及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告诫,予以帮助教育限期改正(1-3个月),告诫期内暂缓晋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人员,不予晋升薪级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非占编合同制职工休假管理办

20、法 1、各种休假的扣发办法,以日工资为标准按天累积计算,全月休病、事假的保留三金剩余全部扣发。 2、非占编合同制职工休产假期间,扣留三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之后,发生活费补助300元,其它停发。 3、非占编合同制职工请假程序、审批权限及休假天数同编制内职工。 4、非占编合同制职工参加同工同酬人员,各种假扣发同在编人员对待。 (八)其它 签订劳动合同时,本人应向人事科提供参加各种保险的状况以及真实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方可办理保险、享受工资待遇。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人事科制度(人事科) 人事科 人事科 人事科 人事科 人事科职责 人事科职责 人事科职责及制度 人事科述职报告 人事科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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