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多边贸易体制的特点碳关税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及其演变趋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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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多边贸易体制的特点碳关税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及其演变趋势 碳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税种,最早由欧盟提出,意在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达到环境爱护的目的。碳关税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国家课征进口税,确保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成员国产品免遭不公允待遇。美国于2023年提出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整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3年起起先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特殊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大力推行开征碳关税,并渐渐成为各方的谈判筹码。一、碳关税的政策意图(一)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政治诉求金融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均致力于重塑本国产业基础和出口竞争力,缓解就业压力。

2、美国于去年年底宣布设立白宫制造业办公室,以协调产业政策的执行,显示出重振制造业的政策导向。同时,欧债危机充分暴露出欧洲各国结构性问题,产业空心化导致缺乏应对危机的手段。为协作“再工业化”政策导向,发达国家竭力推行碳关税,意图减弱发展中国家竞争力。(二)对“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的挑战近年来全球气候改变形势严峻,各国争议不断,其实质就是将来发展权之争。发达国家以各种借口挑战“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希望抵消减排义务对本土的不利影响,增加谈判筹码,同时将节能减排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三)防止碳泄露碳泄露是指由于本国征收碳税或环境立法较为严格,提高了生产成本,导致产业向其他成本较低或者环保立法

3、较弱的国家转移。碳泄露行为增加了一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甚至总体上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上升。二、碳关税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现阶段碳关税主要以各国单边行动为主,最大障碍来自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限制。利用WTO框架相关原则进行回击也是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措施。但由于设计、实施的困难性,很难断定征收碳关税是否违反了WTO原则,在详细实施过程中也要视状况而定,两者的冲突集中在GATT(1994)第1、2、3、11、20条的有关规定。(一)违反非卑视原则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必需相等,且 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产品课征的

4、税收不得高于任何第三成员国同类产品的税收。征收碳关税须要为国内产品和不同国家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排放、核算标准,但在实际过程中可操作性较低。碳关税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碳排放量征收的关税,同类产品若生产过程不同,最终碳排放量也是不同的,追踪生产过程的碳踪迹难以实现,这就无法依据碳排放来衡量征税水平。对于不同排放水平的同类产品征收统一关税也违反了非卑视原则。(二)影响环境例外条款的执行GATT第20条允许成员国为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是爱护资源实行例外措施。在第20条列举的各项例外中,与碳关税相关的是(b)“为爱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g)“与爱护可用完的自然资源有

5、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碳关税必需满意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需是为保障(b)项和(g)项规定内容所“必需”或者“有关”的,而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在境外,那么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是在境外,对其征收碳关税是否是为了爱护本国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就值得商榷,且碳关税是否是达成此目标的唯一手段也未可知;二是必需满意GATT第20条序言,即未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随意或不合理卑视,或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对别国进口产品征收统一碳关税,无视各国差别,间接导致了差别待遇。同样由于碳踪迹追踪问题,设置统一征收标准并不具可操作性,易引起卑视。因此,碳关税与GATT第20条规定存

6、在冲突。(三)违反贸易自由化原则GATT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当碳关税的操作过程中涉及到采纳配额、许可证等手段时,就构成了对WTO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违反。(四)边疆税调整范围难界定根据GATT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国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可以进行边疆税调整,使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税赋相当,可以考虑将碳关税纳入边疆税调整范围。但边疆调整税的征收同样面临对国外产品“碳踪迹”追踪问题。并且,依据GATT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法附件(h)项的规定,可纳入边疆税调整范围

7、的包括:一是最终制成品;二是对产品生产过程投入的原材料和辅料;三是在生产过程中已消耗的能源、燃料、生产油类及为获得出口而消费的催化剂等。碳关税中涉及的二氧化碳不在上述范围内,不能被视为边疆税调整。三、碳关税的演化趋势(一)WTO框架下碳关税仍具有可行性WTO框架下并没有限制各国实行双边或多边手段达到爱护环境的目的,并且对某些条款的说明尚不明确。如对相同产品的推断等,对某些条款的说明也可能较为宽松,导致碳关税与现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趋于弱化。比如从有关援引GATT第20条的案件来看,如汽油案、海龟案等,在判定其是否符合(b)、(g)项规定时,条件均比较宽松,渐渐体现出对环境爱护的偏向。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可以对相关条款做出倾向于环境爱护的说明,使碳关税成为合规例外措施,也不解除将来对边疆税调整做出修改或调整的可能,将碳关税纳入到边疆税调整适用范围。(二)将来演化路径碳关税涉及多边政治博弈,从政策制定到最终实施过程较长,主要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尚未达成一样,发展中国家也极力反对征收碳关税,短期内各方无法形成共识,但仍是将来应对气候改变、节能减排重要措施。碳关税首先会在各国单边框架下强制性推行,在此过程中必将与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突,随着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复苏以及低碳技术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碳关税及相关措施更具可操作性,最终仍会被纳入WTO多边贸易框架。四、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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