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广播电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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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广播电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玉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做好我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

2、利的保障,推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公正、公开进行,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二、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2.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3. 行政执法公示需包含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执法程序信息、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

3、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2)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环节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中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发布公告; (2)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开; (3)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开; (4)在办公场所放置宣传册、公示卡公开; (5)其他方式。5.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1)当事人是未成

4、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6.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8

5、. 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9.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10.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

6、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4. 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5. 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6. 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7. 强化记录实

7、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1)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局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3)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4)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4.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5.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行

9、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6.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7.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3)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4)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适

10、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7)决定内容是否合法;(8)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9)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10)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8. 法制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1)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2)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

11、意见;(5)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6)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7)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8)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9.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一份存档。10.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12、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11.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12. 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统一认识,明确责任。成立市广电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领导小

13、组,组织开展我局相关工作。认真梳理、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健全完善“三项制度”的相关工作机制。按照玉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实施步骤,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二)完善工作措施。一是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工作,及时更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权力;二是进一步加强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管理,完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信息,并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工作;三是整理汇编广电系统适用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四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编制完善玉溪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服务手册,做好行政审批

14、事项的认领和行政检查实施清单的录入工作;五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广电行业监管。不断加强广播电视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净化市场发展环境。探索市县广电部门与市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联合开展执法活动的新机制。(三)强化培训宣传。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业务,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合法、合理、合规。对应当公示的执法信息要第一时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做好广电系统内部对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学习培训,提高干部职工对“三项制度”的认识;三是组织广电媒体加大对“三项制度”的宣传报道力度。督促全

15、市广电媒体积极承担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通过宣传我市各级各部门落实“三项制度”的情况和典型经验、加大以案释法宣传力度,记录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积极创造有利于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四)严格监督审查。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依法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聘请法律顾问为我局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事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依托法律顾问等方式建立起我局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切实担起责任,严把审核关。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依法行政中的

16、重要作用。对违法、违规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健全错案登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需要公示的执法信息,加强监督审查,确保合法、合规。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附件:玉溪市广播电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 长:李飞跃 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副组长:马 苑 局办公室主任 普 悦 局传媒机构和视听节目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科长成员:瞿佳永 局公共服务管理科科长奉寒冬 局机关党委(人事科)科长刘燕峰 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金 玉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中心主任陈 娜 广播电视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玉溪市广播电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传媒机构和视听节目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普悦同志兼任。市广播电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的同志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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