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_24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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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

2、保险基金的情况。(四)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五)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六)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七)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和稽核审计科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

3、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1次。(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年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四、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

4、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二)检查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

5、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一)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二)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6、二)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行政许可,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经营行政许可证的行为;(二)是否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是否包含歧视性内容;(三)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是否为无合法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存在介绍未

7、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服务;(四)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明示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五)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六)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七)其它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视检查: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二)受理举报投诉: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投诉、举报途径。(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每年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执法行动,其中涵盖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项目。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

8、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列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六) 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并且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信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9、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未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它侵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社会保险征缴稽查为了确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

10、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的对象已经或应该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以及昌乐县基本医疗保障及工伤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验证情况;(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三)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率执行情况;(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条件和领取的待遇项目、标准情况;(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

11、其他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稽核部门可通过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四、监督检查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

12、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稽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告知被稽查的范围、内容及要求;(三)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被稽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

13、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

14、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三)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四)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

15、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为了规范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定点医疗机构1、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

16、、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且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二)定点零售药店1、是否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是否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5、能否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且营业人员经市

17、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6、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抽样检查。采取调取数据、审核材料、现场了解等形式,每年对三分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资格审核,通报审核情况,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作出处理。(二)专项检查。采取调取数据、审核材料、现场了解等形式,对定点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作出处理。(三)受理投诉举报。对参保人员投诉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健全退出机制,对严重违

18、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二)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对医疗服务行为实行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三)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建立医保医师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激励约束作用。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成立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二)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三)评估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违反法律政策的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四)督促检查有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将有关检查材料存档备查。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社

19、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劳社部发199916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2010年4月潍政发2010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2014年8月潍政发201415号)等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处罚款、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责任人执业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五)对劳务派遣许可事项的监管为做好对辖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许可和规范的

20、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县区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在本县区范围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本单位经营资质及其变化情况;(二)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其经营情况;(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总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等情况;(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六)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七)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等情况;(八)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九)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确定是否符合暂行规定要求;(十)劳务派遣单

21、位跨县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书面报告行政许可机关。来本县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三)建立诚信档案,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四)开展专项行动检查;(五)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持有证件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

22、签字确认后归档;(五)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措施。通过定期、不定期以及实地检查等,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对于一些违规或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23、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

24、定执行。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六)企业集体合同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实施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集体合同已经备案的中央、省属驻潍企业及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切实履行了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否得以实施;(二)集体合同是否变更或延续,变更或延续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三)集体协商代表是否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三、监督检查措施(一)查阅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检查职工劳动报酬

25、、劳动标准、劳动定额等与集体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二)召开座谈会,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了解企业集体合同协商程序及执行情况。四、监督检查程序(一)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数据资料等;(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单位自查情况;(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四)将企业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监察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五、监督检查处理企业执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存在打击报复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6、。(七)企业实行特殊工种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备案方面的监管,有效保障特殊工种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特殊工种的设置情况;(二)特殊工种的名称规范情况;(三)企业特殊工种的变动情况和申报情况;(四)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情况;(五)企业是否随意降低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条件;(六)是否有骗取特殊工种身份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对企业特殊工种变动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二)建立健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制度、情况档案和数据库;(三)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四)开展专项行动检查。四、监督检

27、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持有效证件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五)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实地检查,到各企业单位检查特殊工种实际变动和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弄虚作假等行为。通过监督检查,对企业在特殊工种管理中弄虚作假、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暂停该单位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和特殊工种的退休审批;已办理特殊工种备案或退休的人员要清退回原单位,追回冒领的养老金。根据情节的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

28、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八)劳动用工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县人社局开户的中央、省属驻昌单位及县内各类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照规定全部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提供的用工备案信息是否全面、真实、有效。三、监督检查措施(一)查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备案等有关资料,检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人数、签

29、订劳动合同人数和劳动用工备案人数是否一致,检查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定额等与劳动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二)召开座谈会,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了解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四、监督检查程序(一)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数据资料等;(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单位自查情况;(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四)将用人单位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处,记入诚信档案。五、监督检查处理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

30、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九)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审批事项的监管工作,保证特殊工时规定的有效实施,对特殊工时审批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或职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在工作岗位;(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申

31、报岗位及职工人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书面检查两种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实施现场检查,详细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等情况,核实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的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座谈会应有记录,记录应有职工代表签字;(三)书面检查形式按照劳动保障书面检查有关规定进行,督促企业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督促企业完善劳动规章

32、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四)视情况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十)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的事

33、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工资指导线已经备案的中央、省属驻昌企业及县内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切实履行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义务,是否将工资按照调整方案进行了普遍调整。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程序是否合法。三、监督检查措施(一)查阅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过程的有关资料,检查职工劳动报酬增长是否符合调整方案。(二)召开座谈会,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了解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协商情况及执行情况。四、监督检查程序(一)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落实工资指导线

34、情况、数据资料等;(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查单位自查情况;(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四)将企业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监察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五、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过程中,存在不按方案增长工资、财务报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十一)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有效执行,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的管理是否符合

35、政策规定,工资标准、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水平;(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异动情况下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依照手续办理核增(减)工资等业务;(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发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管理是否严格;(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是否及时和准确,能否实现工资信息的动态监管;(五)工资管理工作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是否规范明确,工资核发是否如实和严格;(六)机关事业单位违纪违规处罚机制是否健全,是否有违反工资政策和徇私舞弊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

36、查方案);(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四)视情况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审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每年由编制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纪检、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十二)城乡失业职工管理为加强对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监管,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及时、准确

37、、足额发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职工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检查失业职工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申领条件,二是检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是否正确。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书面审查。对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材料进行检查。(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软件)核查。将失业职工提供的资料通过“劳动99三版”软件进行核实。 (三)举报检查。发现有举报违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调查取证核实,终止发放并追回失业保险金。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报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自收到申领失业保险金十日内对

38、失业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认定,对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三)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自确定失业保险领取资格三日内组织失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四)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城乡基层组织、司法机关核实核查失业职工就业状况、居住状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对存在重新就业、应征入伍、移居境外、办理退休、判刑收押执行等情况的,依法终止失业保险申领资格;(五)自接到失业职工死亡报告三日内向民政行政部门、城乡基层组织核实失业职工的生存状况,对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依法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六)自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一月内,告知失业职工失业

39、保险金即将到期的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不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或者违反规定期限办理的;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为不具备条件的发放的;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未按规定履行失业

40、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41、,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三)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已领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各项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检查;(二)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情形;(三)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情形;(四)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情形;(五)是否存在虚报

42、、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情形。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二)抽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三)举报实地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二)抽查。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不少于30%的申请单位进行核实。(三)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

43、。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四)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考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二)核查奖

44、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三)核查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书面审查。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的制度、资料台账、服务人员信息、企业情况及创业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二)实地检查。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制度、运行情况、企业带动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三)抽查。必要时对入驻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创业企业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终止拨付或责令退回创业扶持资金。(四)举报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创业扶持资金。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每季度要求承担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单位报送建设情况、扶持

45、资金使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每季度要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报送园区内入驻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扶持资金兑现等情况;(三)每季度组成督查组,抽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开展创业指导服务、扶持资金兑现情况,抽查会计档案资料,核实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

46、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终止对该基地的补贴政策。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孵化成功率低于80%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为孵化成功)。(十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为做好对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是否依法进行办学许可年度检验,办学许可证是否在许可期间内;(二)是否存在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情形;(三)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情形;(四)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情形;(五)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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