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0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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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010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京建施(20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第二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

2、、扩底柱及模板工程防护 第三条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第四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第五条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 雨季施工期间基地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第七条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八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

3、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第九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第十条 大孔径桩及扩底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第十一条 人工挖大孔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 挖大孔径桩及护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

4、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第十五条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六条 模板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

5、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3-27-1 第十八条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三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十九条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十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6、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 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

7、。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卸荷措施。 第二十四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第二十五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彩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

8、度国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第二十八条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 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二十九条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脚手板铺设坚

9、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就兜设安全网。 第三十二条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第三十三条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戴好安全带。 第三十四条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 的强度、钢度、稳公平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 3-27-2

10、 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三十五条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第三十六条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三十七条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第三十八条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三十九条 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

11、求和限定荷载。 第五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第四十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第四十二条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上升最高位置与在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第四十三条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或安装通讯装置。 第四十四条 卷扬机

12、安装必须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第四十五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第四十六条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佬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第四十七条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缆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4根

13、。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第四十八条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和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 第六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第四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第五十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

14、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第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GB5725-199 7、GB16909-1997国家标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三条 1.5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同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第五十四条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第五十五条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 3-27-3 密。 第五十六条 管道井和烟

15、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第五十七条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第五十八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第五十九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第六十条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第六十一条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

16、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 第六十二条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以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六十三条 高处作业施工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J80-91。 第六十四条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第六十五条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 3米宽的

17、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六十六条 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第六十七条 物料必须堆放平衡,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第六十八条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七十条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1.2米高围栏进行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

18、须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没有支撑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第七十一条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并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60厘米。 第七十二条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七十三条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第七十四条 龙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韧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2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第七十五条 各类悬挂以及各类架体必须采取牢固稳定措施。临时建筑物应按规定、要求拾建,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 第九章 临时

19、用电安全防护 3-27-4 第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第七十七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第七十九条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彩采用绝缘

20、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八十条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内绘有接线图。 第八十一条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第八十二条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指导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

21、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第八十三条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第八十四条 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八十五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类、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八十六条 一般场所采用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

22、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第八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第八十八条 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第八十九条 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九十

23、条 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第九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第九十二条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

24、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第十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3-27-5 第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九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十五条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第九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

25、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护安全距离。 第九十七条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构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谬论机额定起重量的80。 第九十八条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第九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第百条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百一条 群塔作业方

26、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第百二条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第百三条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应由机务、技术部门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百四条 外用电梯的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27、 第百五条 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紧接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第百六条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百七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第百八条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第百九条 各种机械设

28、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第百十条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百十一条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百十二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 第百十三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第百十四条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百十五条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

29、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第百十六条 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装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 3-27-6 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第百十七条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第百十八条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

30、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第百十九条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百二十条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第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应根据用签字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第百二十二条 吊钩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第百二十三条 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百二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第百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第十一章 一般要求 第百二十六条 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

31、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百二十七条 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百二十八条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百二十九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护目镜。 第百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百三十一条 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百三十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第百三十三条 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第百三十四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

32、收记录。 第百三十五条 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第百三十六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 第百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摇测记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第百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第百三十九条 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第百四十条 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百四十一条 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

33、验收);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第百四十二条 超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第百四十三条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超重吊装人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第百四十四条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3-27-7 第十三章 附则 第百四十五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3-27-8 010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征求意见稿)9.2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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