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5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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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50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50问 第一章概述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除担当建设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水平的凹凸干脆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事关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针对群众反映剧烈的执法不行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部先后出台了交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1996年第7号令)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殊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心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深化推动法治政府

2、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详细部署。行政强制法行政惩罚法等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看法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原有的交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单薄,缺少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未充分体现新时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特殊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探讨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动透亮规范合法公正执法。 2.在规定起草制定过程中,都

3、做了哪些工作? 2023年,我们就着手组织规定的起草,先后多次听取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等的看法并集中探讨探讨。形成草案后,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看法,多次组织相关省市的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集中探讨和修改,特殊是针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看法稿。2023年3月,将征求看法稿在部网站和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看法,并对反馈看法进行了梳理探讨和汲取接受。2023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了规定,但是考虑到综合行政改革开展在即,确定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连接,按程序审核报批,择机以部令形式公

4、布实施。 2023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看法(中办发202363号)。依据新的形势需求。我们着手对规定进行了逐条探讨和修改,分送部内司局征求看法,并在部网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看法,对有关反馈看法建议逐条分析整理,仔细加以探讨接受。同时,将规定列入2023年部实施类立法安排项目。经多次修改完善,并提请部专题会议、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规定最终稿。 3.规定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惩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

5、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目前,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需于法有据。其次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其次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

6、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开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其次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进行规范。其次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照实记录检查状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实践中,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规范、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规定依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如何规范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十九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

7、条,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的收集方式、留意事项等。第三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推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供应的证言等。通过对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刚好地收集证据,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8、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在传统的干脆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托付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纳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确定书、行政强制执行确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纳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分别明确了罚款的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如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代履行的程序。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的程序及需供应的材料等。同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结案处理,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执行难而导致的结案难的问题。 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规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看法建议,对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全面精简优化,将文书式样从原来的32种精简到24种,删除了执法机关内部有关审批流程的文书式样。但是,考虑到各地执法实际和需求不同,对执法文书样式也不是简洁的一刀切,规定对部没有制定、执法工作中又须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须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以适应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须要。 4.

10、与原来的交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相比 ,规定都作了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 规定紧扣近年来党中心国务院有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须要,新增了一些制度内容。 一是依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规定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前,交通运输部门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而且执法门类众多,有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以致于执法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2023年11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看法(中办发202363号),对整

11、合执法队伍、理顺执法职能、削减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等作了全面部署。为此,规定根据中心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删除了之前各个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的内容,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惩罚等执法行为,做到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连接。 二是规定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2023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23118号)。为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

12、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在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方面,其次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惩罚确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公开执法确定信息。在全面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其次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以及在附件中统一执法文书样式,从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中检查、调查取证、审核确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面,规定第六十七规定,拟作出重大行政惩罚确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

13、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七个方面对拟作出重大惩罚确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看法,即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精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六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须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规定注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爱护。为实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看法(国发20235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14、,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状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规定注意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对听证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同时,规定单设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并明确无主物的处理,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全部人的,执法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规定的

15、立法目的什么?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包括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惩罚等执法行为)。 7.规定对三项制度有何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8.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如下七大原则: (1)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凿; (2)

1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3)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4)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5)依法公允公正履行职责; (6)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7)惩罚与教化相结合。 9.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做了明确规定: (1)地域管辖 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协作。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管辖

17、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样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别缘由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 执法部门发觉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10.规定对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1)申请回避的情形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本人

18、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申请回避的程序及要求 1)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刚好作出确定并通知申请人。 2)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确定。3)执法部门作出回避确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 4)作出回避确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加该案件的调查、确定、实施等工作。 5)被确定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确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确定的执法部门依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状况确定。 11.规定对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

19、算,期间起先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终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2.规定对送达是如何规定的? (1)干脆送达 干脆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

20、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并实行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纳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确定书、行政强制执行确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纳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实行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胜利的日期

21、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胜利的日期不一样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邮寄送达或托付送达 干脆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托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托付送达的,受托付的执法部门根据干脆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刚好将送达回证交回托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实行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缘由,并在案卷中记明缘由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居处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

22、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终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居处地张贴公告的,应当实行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13.规定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如何规定的?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14.规定对执法文书是如何规定的? 执法部门应当运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交通运输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须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须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直属海事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式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 其次章行政检查 14.实施行政检查有哪些基本要求? (1)依法实施

23、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照实记录检查状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刚好采集和保存。 (2)双随机 一公开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状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 (3)执法着装、车辆要求 执法着装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依据须要

24、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实施路(水)面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船)清洁完好、标记清楚醒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平安驾驶。 (4)执法人员要求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开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15.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依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阻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

25、让标记,避开引发交通堵塞; (2)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平安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记;(3)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觉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4)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刚好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登记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16.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一般在船舶停岸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2)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假如不对其马上制止可能造成严峻后果的状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3)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平

26、安,避开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 17.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2)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隐私、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3)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平安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 18.证据包括哪些类型及对证据有何要求? (1)证据种类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看法;(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据特性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需查

27、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9.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刚好、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1)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3)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4)托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5)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6)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20.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书证原件。

28、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2)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样,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供应人签名或者盖章;(3)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4)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5)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6)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7)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供应者拒绝在证据

29、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须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状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1.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纳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短暂

30、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3)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得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觉地点、发觉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4)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实行妥当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 22.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并由证据供应人在原始载体或者说明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2)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收集复制件的,应当由证据供应人出具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说明文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样;(3)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

31、和证明对象等;(4)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纳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由证据供应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样,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须要退还证据供应人的,应当要求证据供应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 23.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

32、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缘由、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存储介质的一样性和完整性; (2)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加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刚好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3)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运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 (4)收集通过技术手段复原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复原或者破

33、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24.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3)询问笔录应当客观、照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5)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

34、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5.勘验、抽样、鉴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制作勘验笔录;2)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3)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4)依据实际状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抽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

35、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托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三)鉴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查明案情,须要对案件中特地事项进行鉴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托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托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26.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7.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2)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

36、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实行以下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确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1)刚好实行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须要实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刚好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确定书; 2)须要鉴定的,刚好送交有关部门鉴定;3)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没收违法物品;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确定查封、扣押。 28.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 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推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37、推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2)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证据形成的缘由;2)发觉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供应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

38、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2)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3)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9.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 (1)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2)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2)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供应的证言;4)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实行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39、毁、避开危害发生、限制危急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稍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行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托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40、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确定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当保管,不得运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32.紧急状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状况,须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马上解除。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

41、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状况困难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须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担当。 (3)须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确定刚好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 执法部门实行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

42、刚好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确定。对违法事实清晰,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确定。 35.哪些情形应当刚好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刚好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确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确定书,并刚好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确定,不再须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须要实行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惩罚 36.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行政惩罚简易程序?

43、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37.如何实施行政惩罚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的,应当根据下列步骤实施: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2)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3)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惩罚理由和依据;(4)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接受;(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惩罚确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

44、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7)当事人在当场行政惩罚确定书上签名或盖章;(8)作出当场惩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惩罚确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38.如何实施行政惩罚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刚好确定是否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托付其他单位帮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帮助调查函。 (3)审核、审批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晰,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看法,报从事行政惩罚确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从事行政惩罚确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指定的人员。初次从事行政惩罚确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拟作出重大行政惩罚确定的,办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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