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冲突的解决-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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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冲突的解决|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摘要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冲突的情形较为突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关联的现象普遍存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应当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存在着推断上的混乱。另外两种赔偿程序如何连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损害事实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3)04-067-02 一、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现实冲突 在司法实务中,受害人的损害结果由多个缘由造成,行政侵权行为

2、、民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两个因果关系就损害结果而言有关联性,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间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由于法律对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分担,如何连接无明确规定,受害人选择何种程序救济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问题的思索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 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在学术上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行政赔偿责任是在公权力致人损害的状况下由国家担当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是特殊的赔偿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的特别性不能被民事赔偿责任完全包括,不构成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行政赔偿责任属于公法责任;其二,认为在行政赔偿关系中,赔

3、偿义务机关和私人处于同等地位。虽然行政赔偿责任相对于民事赔偿责任有其特别性,但其基本性质仍旧属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属于私法,行政赔偿责任属于私法责任;其三,认为国家赔偿法与民法的主要目的都在于对公民权利的爱护,行政赔偿责任既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性质,又具有特别赔偿责任的性质,行政赔偿责任具有公法与私法混合性质。 笔者认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有本质区分,两种赔偿责任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在赔偿责任主体方面,行政侵权赔偿主体限定为行政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事侵权主体的范围没有限制;在归责原则方面,行政赔偿实行违法原则,民事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兼有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在赔偿范围和标准方面

4、,行政赔偿有赔偿范围的限制,民事赔偿没有赔偿范围;在赔偿程序方面,行政赔偿中,赔偿恳求人单独提起赔偿须经过行政赔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或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起诉时一并提出赔偿恳求,民事赔偿当事人可干脆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等等。行政赔偿责任的内容包括区分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特别内容和要求。国家赔偿法是民事赔偿法律的特殊法,行政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的特殊责任。行政赔偿的特别性体现在侵权责任主体及侵权行为的特别性。另外,行政赔偿的特别性还体现在侵权行为范围上,有些职务侵权行为在民事侵权行为中不包括,所以才有特别的行政赔偿侵权行为和行政赔偿责任。 (二)行政损害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致害 从损害

5、事实看来,两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种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依据共同侵权的标准进行推断,行政机关与民事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另外,受害人的损害与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都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两种损害行为性质不同,因果关系存在于两种性质的行为中,不属于共同侵权中规定的共同致害行为,行政损害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三)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适用的选择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赔偿案件由一般法院依一般程序依照一般法的原则规则来裁决纠纷。国家放弃国家豁免原则,受法律法规的约束担当赔偿责任,国家作为赔偿责任的主体,实质上与公民作为赔偿责任的

6、主体无实质区分。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无异,行政赔偿本身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不存在并用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与民法成单独体系,但行政赔偿根据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来处理。虽然“单轨制”和“双轨制”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在关系上并不相同,在行政赔偿责任适用上,不完全排斥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 行政赔偿责任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特别责任,不仅体现在责任主体和侵权行为的特别性。但作为特别责任,相比之下行政赔偿的范围狭窄,赔偿项目削减,赔偿标准降低。由于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存在差异,才出现了两种责任并用的情形。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可能由于行政违法行为与民事损害行为共同造成,受害人在获得行政

7、赔偿之后,能否再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有的学者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使其权益尽量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受害人在获得行政赔偿后,未获赔偿的部分可以向民事侵害人主见赔偿。有的学者则认为,受害人在获得行政赔偿之后,不得再行提出民事赔偿。受害人先选择行政赔偿程序,主见行政赔偿,获得损害赔偿后就无需就行政权益损害而再次主见民事赔偿。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得再通过民事赔偿程序重复获得赔偿。笔者认为,受害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民事赔偿程序获得损害赔偿。如民事赔偿范围与行政赔偿一样,受害人选择民事赔偿程序即可获得全部赔偿,就无需再提起行政赔偿。但是行政赔偿标准与民事赔偿标准不一样

8、,若受害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到的损失,赔偿应以填补损害为标准,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程序获得补充赔偿。由于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针对的内容不同,赔偿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下转第87页)(上接第67页) 三、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适用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上规定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 1.将行政赔偿责任确定为民事赔偿责任的特别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之外的特殊责任。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将民事赔偿范围内的行为和事项与行政赔偿性质相同的,都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一样。另外只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和事项也在行政赔偿范围中确定。而且,

9、使行政赔偿的标准与民事赔偿标准一样,在相同损害的状况下,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实行一样的赔付标准。 2.明确规定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在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统一的状况下,行政赔偿责任的特别性削减,国家赔偿法中对与民事赔偿责任相同的部分无需做特地规定,可适用民事赔偿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赔偿特别情形的,适用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之外符合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3.通过司法说明解决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用的问题。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并且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行政赔偿责任具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属性,适用民

10、事法律法规有事项性质相同的基础,完全排斥行政赔偿责任同时适用民事赔偿责任的做法不完全正确。司法说明可以在不同程序中既可以适用行政赔偿责任又可以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以解决行政赔偿不足的缺陷。 (二)程序适用的详细依次 当侵权损害发生时,两种责任都能适用的状况下,受害人依据何种依次来获得损害赔偿并无明确规定。从程序上来看,受害人选择启动先行政赔偿后民事赔偿或者先民事赔偿后行政赔偿都是可以的。 在民事赔偿标准低于行政赔偿标准的案件中,可以适用民事赔偿责任先于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次。假如受害人能够获得损害赔付,赔付金额等于或高于行政赔偿的赔付金额,就不在适用行政赔偿责任。假如民事赔偿的赔付金额低于行政赔偿的

11、金额,还可以在民事赔付之后再申请行政赔偿。 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侵权案件中,可以适用行政赔偿责任先于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次。行政机关不履行爱护职责造成相对人损害,既有第三人损害的行为也有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结果只有一个,但是侵权行为却有两个主体,产生两个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在行政赔偿实现之后,再向侵权主体要求民事赔偿,补足行政赔偿与实际损害的差额部分。当然受害人也有权选择民事赔偿先于行政赔偿。 在能够适用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下,可以由受害人确定法律依次和责任依次。无论选择何种赔偿依次,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结果是一样的,这样有益于爱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临萍.行政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应松年,杨小君.国家赔偿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法学.2023(1). 3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探讨.北京高校出版社.2023. 4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23. 5张红.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关系及其处理.政法论坛.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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