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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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年月日云政发()号发布, 根据年月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

2、会需求和城市规划;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施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的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表,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

3、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旅馆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旅馆业有关管理规定。 旅馆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做好旅馆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公

4、安机关查处旅馆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旅馆必须严格执行旅客住宿、会客登记和证件审查制度: (一)对住宿旅客应当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的身份证件,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册,并妥善保管备查。对未携带身份证件需要住宿的旅客,应当要求旅客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申领住宿证明,到指定的旅馆登记住宿。 (二)对住宿一个月以上的旅客,旅馆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对逾期不办者,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三)住宿旅客应当持有效住宿票证出入旅馆。旅馆应当建立来该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发现可疑迹象应当认真询问盘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

5、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八条 长期包房或者租用旅馆客房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留宿其他人员居住的,应当办理旅客住宿登记手续。 第九条 旅馆应当确定安全保卫工人负责人,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保卫人员以及门卫员、登记员、保管员、服务员、保安人员等旅馆工作人员各自的岗位职责,落实下列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一)设置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定的旅客须知,设立贵重物品寄存和现金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财物建立查验登记和内部交接班制度。 (二)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失主或者揭示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按拾遗物品上交处理。 (三)门卫值班和服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上下班

6、交接、客房清查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分子、通辑案犯、可疑人员,以及旅客携带违禁品、危险品和可疑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对旅馆内发生的案件、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五)对住宿旅客携带的枪支弹药,旅馆保卫部门应当负责保管;旅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动员旅客交当地公安派出所保管。 第十条 旅客住宿应当自学遵守旅客须知、旅馆管理制度和下列规定: (一)主动交验身份证件,寄存贵重物品或者数额较大的现金;携带枪支弹药的,应当交由旅馆保卫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保管; (二)严禁将易燃、易爆、腐蚀性的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三)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

7、、嫖娼、赌博、贩毒、吸毒、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大声渲哗,影响他人休息; (五)旅客留宿客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不得自行转让床位; (六)不得在旅馆内从事个体行医、贩药活动; (七)协助公安机关或者旅馆工作人员维护旅馆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项目的,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并不得影响旅馆周围居民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

8、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依法查处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的责任人员及旅馆负责人进行查处,对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旅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旅馆治安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和旅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一)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或者抓获案犯的; (三)见义勇为与违示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第十四条 旅馆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多次发生案件、事故的,公

9、安机关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多次警告教育仍不改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四、 七、 八、 九、 十、十 一、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处罚。 旅馆工作人员或者旅客在旅馆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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