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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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冉益群案例一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案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某大学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认为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1990年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处分过重。根据:该案中,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并未将决定送达,也没有告诉学生申辩、申诉权,更没有将处分送报有关部门备案,属行政程序违法;另外,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据此做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案情:现年23岁的董欣曾是郑州大学2001级材料工程学院的学生。2003年3月2日,读

2、大二的董欣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年4月4日,郑州大学为了严肃校纪,根据郑州大学考试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董欣和替考人张某做出了“勒令退学处分”。案例二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2005年1

3、月,二人起诉被驳回。案例三-11999年10月10日,有学生向学校反映,9月23日和10月9日晚,2名男生在女生寝室与2名女生面对其他女生同床共睡,还有一名男生深夜出入女生寝室,另一名女生多次酗酒。湖南外语外贸学院董事长王怀彩和老师第二天就分别找这6名学生谈话,但6名学生对自己的错误均无正确认识,学校只好通知一女生家长来校,3名女生乘机离开学校不知去向,3名男生被学校派人护送回家。10月12日,在全校的男生大会上,王怀彩对这几名学生的违纪行为不点名地提出批评。10月28日,学校作出决定,给予其中的4名男女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另一名女生令其回家戒酒,11月3日,另一男生也被开除学籍。出于种种原因,

4、学校没有公布处分决定。10月30日,这6名学生以学校及王怀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学校和王怀彩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在学校和学校驻地为原告书面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退还原告学费1.9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400余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负担诉讼费8800元。案例三-2学校不服,12月30日,学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3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怀彩在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全院男生大会上所实施的行为

5、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湖南外语外贸学院承担。作为校方,对六学生的错误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并就其行为在大会上提出批评,以达到教育犯错误学生及其他学生的目的,是依职权而进行的内部管理行为。”因此法院于3月21日作出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等6人的起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6原告负担。案例四-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1994年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本科生学籍。199

6、6年年2月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夹带作弊,根据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夹带作弊,根据“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7、4月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

8、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年中,

9、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没有争议。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家教委高校学生司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年6月,

10、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案例四-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年2月月14日判决:日判决: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

11、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校

12、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是基于教育本身的使命而形成的,都是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双方对于第三者不得主张。目前主要的两种理论:1、平等契约论认为,高等院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主体地位平等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学校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招生条件,招收学生,然后学生接受学校的一定管理,学校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这里,学校和学生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明确的民事合同,但从民事角度出发,一种以实际履行为承诺的合同依然存在于学生和学校之间。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可以作为一种广告,即要约邀请,;考生填报志愿可视为要约,作出愿意通过考试来接受学校挑选,且一旦被学校录取则愿意进入学校学习的意思表示;学校依照

13、相关标准录取该考生则是对学生填报志愿这一要约的承诺。一个以实际履行形式签订的民事合同因为要约和承诺而成立。但从现实来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具有格式合同的某种特性,在民事主体关系平等基础之上带上了某种不平等的色彩。2、行政管理论认为,高等院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即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其理由如下:(1)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这就决定了其教育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公务性质,因此它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就应当是公法性质的;如果学生认为学校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当诉诸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机制以获得救济。(2)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在招生制度上还实行的是“计划内招生”,这便带有受

14、法律法规委托行使国家教育功能的行政性质,因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从一开始便属于行政管理关系。(3)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从而使高等院校成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组织。3、准行政管理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

15、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也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将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某种法定权利。这样的公法规定与私法约定并存的状态决定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有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又有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准行政管理关系。二、新规定的出台n n教育部周济部长于教育部周济部长于20052005年年3

16、 3月月2929日签署了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教育部第教育部第教育部第 21 21 号令。即:号令。即:号令。即:号令。即:n n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已于20052005年年2 2月月4 4日经部长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2005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新新规定规定共六章六十九条,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共六章六十九条,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并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并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

17、序,这是对诉程序,这是对1515年未修改的旧年未修改的旧规定规定(19901990年年1 1月月20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 7号发布号发布 ,自,自19901990年年1 1月月2020日施行日施行)大变脸,体现出与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规大变脸,体现出与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规的承接,学校规章逐步与相关法律的承接,学校规章逐步与相关法律“接轨接轨”。也充分体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现了人性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一)五大变化n n1、充分体现依法治校观念 新规定第一条就提出是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利于高校健康有序的管理,更有利于高

18、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原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至今已有15年,这段时期,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发生的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同时,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的推进,大学生维权意识增强,对学生管理提出新要求,依法治校是一种时代的需要,也是必然。2、首次增加学生权利和义务n n 新的新的规定规定体现体现“育人为本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增的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增的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学校、

19、学生双方的责权。这在以往是没有的。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这在以往是没有的。毕竟现在的大学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享有这些权毕竟现在的大学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享有这些权利,也应当承担这些义务。利,也应当承担这些义务。n n新新规定规定还对如何保障学生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譬如对学生退还对如何保障学生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譬如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增加了学生对退学处理学、开除学籍的处理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增加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

20、程序予以保证;取消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不发学历证明”为为“发给学习证明发给学习证明”;明确毕业证书、;明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有同等效力”;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勒令退学”;改写学生处分;改写学生处分“归归档,不得撤销

21、档,不得撤销”为为“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增;增写写“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1)学生的权利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22、)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学生的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新规定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明确提出1、“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23、”;2、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3、“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4、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5、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新规定取消了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留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取消国家对休学条件、时限、休学后待遇

24、具体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取消国家对具体校务管理要求等规定,归入“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要求中。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部门转变管理职能,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趋势,有利于调动高校办学和管理能动性,更好的反映学校特色,更深切展现高校对国家、社会和学生的负责任的精神。4、抄袭他人成果可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与以往相比取消了“勒令退学”。新规定在管理方面得到强化的是关于开除学籍的规定。以往开除学籍的有六种情况,新规定增加了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也可予以开除学籍。原来规定“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的,也可开除学籍”,这次也进一步明确为“由

25、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对处罚有权申诉学生对处罚有权申诉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处分。但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罚有权申诉学生对处罚有权申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26、门备案。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罚有权申诉学生对处罚有权申诉学生对退学处理和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

27、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5、在校期间可结婚但不提倡1990年旧规定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与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悖)根据新规定,从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结婚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只要双方达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即可登记。取消在校生婚育限制是必然的,是早晚的事。因为“依法治国”的精神已经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了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全面,越来越稳固的体现和发展,“依法

28、治国”是大势所趋,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潮流。专家说,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据东方时空对70多所高校的调查,这些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有万分之一。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教育部废止高校学生婚育禁令彰显依法治国。新规定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方面有所限制,教育部门承认在校大学生有这样一种权利,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

29、”的。这不仅是高校的文明与进步,也是我们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n n04年5月1日,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告专业三年级学生王洋成为国内首个在校大学生新娘东方时空的调查时空调查:教育部规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只要符合有关婚姻法规的条件,在校大学生也可以结婚。对此,您是否担心在校大学生纷纷结婚?(3小时内共有4963人参加调查)1、会51%2、不会39%3、说不清10%而教育部对70多所高校在校本科生进行了调查,你是否会在校期间申请结婚:1、会0.01%2、不会99.99%也就是说会申请结婚的只有万分之一。开除学籍的七种情形(第五十四条)(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30、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今日说法今日说法都是亲密惹的祸都是亲密惹的祸(11月月1日播出日播出)内容简介:成都某高校装在教室里的摄像头拍摄下一男一女两个学生在自习室里亲热的画面。学校以两人进行非法性行为为由对两名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处分。但是两个学生认为处分不合理,将学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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