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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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和处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指导 一、背景介绍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因安全事故、食品中毒、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1年至2002年的全国性大型调查发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安全隐患有20几种之多,包括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在对全国11个城市4.3万余名中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24.1%,其中造成身体损害的占1.64%,永久性伤残的占1.01%。“中国少年

2、儿童平安行”活动组委会在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10个省市进行的关于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4%,家里占1.8%。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将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200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学生上意外伤害险,上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二、法律责任 学生事故中有哪些情形应是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责,哪些情况下才该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情形;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情形;学校无责任情形;

3、学校是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1、法律设定学校与监护人制度的功能不同;2、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某些资格;3、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4、我国法律明确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一)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校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5、、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表现形式,如让学生罚站、罚跪、揪着耳朵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1、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

6、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二)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

7、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

8、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校承担的责任有三种:民事

9、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对体罚学生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者老师侵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要是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是某个教师,学校也应首先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向其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但学校不能以行为人是某个教师而不是学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

10、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三、如何预防三、如何预防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1、学校门卫制度;2、对老师的管理制度;3、与家长联系制度;4、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管理制度;5、中小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制度。(1)老师要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习成绩差或有其他缺点的学生。(2)老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老师语言要文明,不得侮辱学生。(4)老师要有安全意识,发现学生生病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救助措施。(5)化学课、物理课、体育

11、课的老师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6)组织校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7)老师不得布置过重课业负担。(8)老师不得翻看学生信件、日记。(9)老师发现学生携带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物品时要暂时收缴,并及时交给有关部门或学生家长,除此以外老师不得没收、处置学生的财物。(10)负责学生饮食、饮用水的老师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1)课间休息时间、午休时间等有学生在校的时间,校园内要有老师或者保卫人员进行巡逻。(12)老师不得在家长会上点名批评学生的缺点。(13)老师要积极教育学生不得有不良行为。(14)老师应该就学

12、生的不良行为与学生家长积极沟通,共同商量、制定教育措施。(15)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或涉嫌参与犯罪组织的,老师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通知家长。(16)老师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安部门反映。为避免事故,教师要与家长联系:(1)学生逃学。(2)学生生病。(3)学生被体检有疾病。(4)学生有不良行为。(5)学生考试成绩。(6)学生受到伤害。(7)学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胁。(8)学生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管理制度:(1)保障校园环境良好、安全。(2)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要定期检查。(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要及时修复,以消除安全隐患。(4)学校对危险场所或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要设置警示标牌、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5)学校对危险场所要加强疏导、管理。中小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制度:(1)培养学生养成良好学习和生活习惯。(2)拒绝不良行为和不良习惯。(3)权利实现手段和程序。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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