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抗诉申请书怎么写抗诉申请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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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抗诉申请书怎么写,抗诉申请书6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部分人 运用到申请书的状况越来越广泛了,上班族懂得申请书在写的过程中有哪些肯定要留意的事项吗。以下是我细心为您举荐的抗诉申请书怎么写,抗诉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

2、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惩罚XX的确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供应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全部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供应“证据”违法。 被

3、告所供应“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得,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托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当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准确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 3、被告没有向法庭供应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供应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供应非诉讼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供应

4、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推断明显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晰。 1)违法违规律师XX供应无法履行“非诉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有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有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有意隐匿申请人供应的重要原始证据。 依据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托付后,有意损害托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本方法赐予相应的惩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供应证据不符,所供应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尽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

6、认定。 被告即没有供应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方法供应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依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供应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看法。原审法院应依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

7、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晰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特别清晰。 此呈 VV人民检察院

8、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抗诉申请书2 恳求人:公司甲 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恳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恳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担当。”,“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始终

9、未付货款。公司乙供应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托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托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供应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其次,“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

10、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分辨,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明。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

11、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始终在其限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其次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仅凭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须要运输货物,究竟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输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上缴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

12、,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冲突,不具有真实性,依法均不应接受。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

13、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惩罚XX的确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供应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全部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供应“证据”违法。 被告所供应“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得,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

14、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托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当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准确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 3、被告没有向法庭供应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供应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供应非诉讼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供应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推断明显有了错误

15、。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晰。 1)违法违规律师XX供应无法履行“非诉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有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有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有意隐匿申请人供应的重要原始证据。 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托付后,有意损害托付人的

16、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本方法赐予相应的惩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供应证据不符,所供应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尽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供应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方法供应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依据以上律

17、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供应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看法。原审法院应依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18、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晰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特别清晰。 此呈 VV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19、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恳求: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

20、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

21、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夫,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23)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恳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23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

22、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23)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确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恳求事项如下: 一、恳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恳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23)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23)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恳求。 事实和理由: xxxxx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

23、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订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23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其次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确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恳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刘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贾庆,男,1963年4月23日诞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旅游路

24、37号2-203。 被申请人:牛丽,女1973年10月12日诞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和平路22号。 抗诉恳求 恳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干脆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

25、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干脆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托付人李*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明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托付他人代为诉讼,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必需记明托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托付不仅要是诉讼参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托付的权限,这样才

26、是完整的托付手续。法院对于托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肯定具有托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莫非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供应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明本案立案时李*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供应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明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23年5月,李*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

27、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接着上班。昌平物流2023年 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限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全部员工均已离职,2023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躲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

28、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与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供应了2023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供应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当是两年后的2023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

29、事实上双方当时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干脆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供应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给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见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峻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状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订正。 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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