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君与道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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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终 511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君,男,1950 年 6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寇公街 79 号。法定代表人:刘勇会,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周定算,男,1975 年 11 月 6 日出生,汉族,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何国兴,男,1968 年 3 月 15 日出生,汉族,该县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道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 1

2、号。法定代表人:易佳良,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龚保华,男,1964 年 9 月 8 日出生,汉族,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上诉人陈君因与被上诉人道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 19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5 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湘政函199576 号关于道县县城总体规划编修方案的批复 。根据该批复, “道路两侧建筑退后红线应满足下列要求:主干路两侧高层建筑应退后道路红线 10-15 米,其它建筑

3、外墙退后红线满足主干路 4-6 米,次干路 2-4 米。其中道洲北路建筑红线至少 60 米,月岩西路至火车站段道路也按建筑红线 60 米控制。 ”2008 年 7 月 4 日,道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道县濂溪山庄管理委员会兴建月岩西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建设地址:该项目兴建在东起道州中路,西至道州火车站站前大道地段。二、建设规模:该项目全长 1.7 公里,宽 80 米,南北各 50 米是建设用地,共计 180 米,总投资 8,000 万元,资金来源:自筹。三、建设工期:该项目计划二九年元月动工,二九年六月竣工。 ”2008 年 11 月 22 日,道县规划建设局颁发编号为

4、20081122175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为濂溪山庄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名称为月岩西路建设工程,建设规模为 283,469.7。2008 年9 月 17 日,道县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为濂溪山庄管委会,用地项目名称为道路,用地面积为 283,469.7。2009 年 8 月 27 日,道县房产管理局发布道县月岩西路站前大道建设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公告 。2009 年 9 月 2 日,道县国土资源局向道县濂溪山庄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道县火车站新区月岩西路、站前大道建设用地的通知:“根据道发改200879 号、80号文件批复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证(编号为 20081122175 号、20081122176 号)以及道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建设道县火车站新区月岩西路、站前大道的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东起道州中路,西至道州火车站站前大道,全长 1.7 公里,宽 180 米范围内共283,468.7 平方米土地,为道州火车站新区月岩西路建设用地;南起红星西路,北至营江西路,全长 1.3 公里,宽 85米范围内共 110,500 平方米土地,为道州火车站新区站前大道建设用地(具体用地范围见用地红线图) ,待上述范围内房屋拆迁完成后,依法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特此通知” 。2009 年 9 月 3 日,在道县县委党楼会议室月岩路、前大道房屋拆

6、迁许可听证会,就道县月岩西路、站前大道建设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听证,听证会由道县房产局副局长陈代球主持。2009 年 9 月 8 日,陈代球出具道县月岩西路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报告 ,该报告出具的处理意见为:“就听证中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结合拆迁当事人及各代表意见,我们认为月岩西路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建议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013 年 5 月 24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 。2013 年 6 月 26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

7、道县月岩西路建设项目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公布 ,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如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二一三年七月六日前到我办咨询、核实,以免影响有关奖励和房屋补偿价值” 。2013 年 7 月 1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道县房产管理局、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县国税局、道县城南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下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2013 年 9 月 13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就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 2

8、013 年 9 月 13日至 2013 年 10 月 13 日。2013 年 9 月 26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尊敬的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请各被征收人(房地产权利人)在 2013 年 10 月 9 日之前从我办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1 家评估机构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分户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经全部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我办。如协商不成,我办定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 点在县房产局 7楼会议室进行投票确定本次分户评估机构,如现场投票不能选定或各位

9、被征收人不到场,将由公证机构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该公告附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2013 年 10 月 15 日,湖南省道县公证处出具(2013)湘永道证字第 399 号公证书:“经周云志抽签选定,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二级)为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兹证明本次抽签活动及抽签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2013 年 12 月 10 日上午,在月岩西路(火车站新区)指挥部会议室召开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讨论会。2013 年 12 月 20 日,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永发改投2013402 号关于永州市 2014 年棚户

10、区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同意道县月岩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总户数 431 户,改造总面积 38,790。2014 年 1 月11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该报告的结论为“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有发生个别矛盾冲突的可能” 。2014 年 3 月 13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告 ,公布修改后的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该方案主要规定:一、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二、征收目的:

11、因月岩西路建设需要。三、征收范围:东起月岩西路与道州中路交汇处、西至道州火车站站前大道、月岩西路道路中心线南、北各90 米;四、征收实施时间:2014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月岩西路中心线南北各 40 米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回,2015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月岩西路中心线南北各90 米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回;五、征收补偿依据;六、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七、征收费用;八、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部门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现房调换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的,过渡期限以签订房屋征

12、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共 18 个月;九、征收补偿办法:征收人依法提供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月岩西路 80 米建筑红线以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以实行土地调换形式,即临道州中路、月岩西路第一排被征收房屋,以石厨头安置区临文化西路、城西路临街门面土地进行调换,第一排以外的被征收房屋,以石厨头安置区非临街土地进行调换,月岩西路 80 米建筑红线以外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住宅小区商品房屋产权调换,不予土地调换;十、房地产评估机构与评估价值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公布 3 家(含 3 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

13、产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开抽签确定,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十一、征收补偿规定:道州中路的临街移民房视为经营性用房,以其实际进深为准,最多不超过 8.7 米,剩余部分房地产按住宅用房补偿,月岩西路临街房屋视为经营性用房,以其实际进深为准,最多不超过 7.5 米,剩余部分房地产按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区临街门面地分别以进深 8.7 米、7.5 米按经营性门面用地进行评估,剩余部分土地按住宅用地进行评估;十二、征收补偿资金保障;十三、搬迁与拆除;十四、奖励办法;十五、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十六、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14、: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七、其他;十八、附则。2014 年 5 月 8 日,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作出道政房征决字20141 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征收范围:东起月岩西路与道州中路交汇处、西至道州火车站站前大道、月岩西路道路中心线南、北各 90 米的房屋及土地。二、征收部门: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三、征收实施单位: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

15、偿工作。四、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月岩西路道路中心线南北各 40 米,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止完成签约;月岩西路道路中心线南北各 90 米,至 2015年 7 月 31 日止完成签约。五、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六、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七、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日,道县人民政府作出道政发201414 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前述房屋征收决定

16、予以公告。2014 年 6 月 18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就道县月岩西路待征收房屋分户评估初步结果予以公示。2014 年 6 月 28 日,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原告陈君的位于永州市道县道江镇道州中路 231 号(原建设路 112 号)的房地产进行了估价,估价结果为该房地产于 2014 年 5 月 8 日的市场价值为291,066 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 215,605 元,单价4,969 元/;建筑物价值 59,025 元,单价 694 元/;构筑物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16,436 元。2014

17、 年 11 月 28 日,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评估报告的补充函指出,报告出具后,因被征收人对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及装修项目提出异议,经复核,确定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53.13,增加面积 9.7,增加价值48,398 元,房屋建筑面积 101.93,增加面积 16.88,增加价值 11,715 元,遗漏附属设施及装修项目价值 13,932元,根据上述复核结果,对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如下补充:估价对象于 2014年 5 月 8 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增加 74,04

18、5 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增加 48,398 元,建筑物价值增加 11,715 元,构筑物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增加 13,932 元。2014 年 7 月、11 月,被告道县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事宜与原告陈君多次进行协商未果。2014 年 12 月 18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陈君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于当日送达给原告陈君,对原告陈君的征收与补偿方案为:1、土地调换,调换的土地位于文化西路 X 栋 4 号,土地宽 5 米,长 18 米,面积 90 平方米,土地价值为 442,920 元,应补征收部门土地调换差价款 47,250 元;2、货币补偿,征收部门补偿 370,567 元;3

19、、限收到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7 日内,到道州火车站新区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综合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并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事宜,逾期未来办理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5 年1 月 16 日,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作出道政房征决字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陈君所有的被征收房屋于月岩路(南面移民房第二排) ,属于本次的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为混合二层,用途为住宅,房屋产权证号 79,房屋登记面积 85.05,经测绘建筑面积为 101.93,土地面积 63.38。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值为 365,110 元。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0、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如下补偿决定:一、征收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二、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365,110 元整。三、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 1,019 元整。四、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设施:水入户费 1,200 元整、电入户费2,550 元、有线电视入户费 688 元整,计 4,438 元整。五、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费、水入户费、电入户费、有线电视入户费共计 370,567 元整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六、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州火车站新区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事宜,并将被征收房屋

21、腾空。”原告陈君不服该复议决定,于复议期限内向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作出永政复决字2015第 30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道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道政房征决字2015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陈君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 年 7 月 23 日,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道政房征决字20153 号在执行中的说明 ,内容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陈君:道县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 月16 日对你户作出的道政房征决字2015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为确保你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的

22、选择权,在对你户房屋进行征收时,仍可按照我办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送达给你户的陈君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两种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或土地调换)由你选择。 ”另查明,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于 1993 年 7 月 29 日为原告陈君颁发道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君,所有权性质为私产,房屋坐落于建设路 112 号,建筑面积为 85.05。湖南省道县国土管理局于 1995 年 3月 31 日为原告陈君颁发道国用(1995)字第 010548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者为陈君,地址为道江镇建设居委会 6 组(路边塘巷 23 号) ,用途为住宅,用地面积为46.9。永州市中级

23、人民法院认为:1、2014 年 5 月 8 日,道县人民政府作出道政房征决字20141 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陈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房屋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具有不可争议性。原告陈君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与省政府批复的道路宽度不一致的问题,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在本案中不予审查。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在被征收人既未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又不愿根据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通知表决选定的情况下,道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抽签这一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3、原告陈君提出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

24、纪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果不公平、不公正,且违反法律法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原告陈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补充函,可以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以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补充函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地产价值的依据,未损害原告陈君的合法权益。4、原告陈君提出的“被告道县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作出后,原告陈君提出了异议,针对原告陈君提出的异议

25、,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复核后,作出了关于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评估报告的补充函 ,原告陈君提出被告道县人民政府未将评估报告及补充函送达给原告,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双方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后,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符合上述规定。6、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作出

26、的道政房征决字2015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只确定一种征收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 ,遗漏了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未赋予原告陈君补偿方式选择权,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陈君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确立了两种补偿方式供原告陈君选择,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发了说明,重申原告陈君可以按照陈君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土地调换,保障了原告陈君的补偿方式选择权。7、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对此,原告陈君亦无异议。综上,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道政房征决字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

27、定及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15第 30 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陈君负担。陈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提出的征收红线图与省政府批复的道路宽度不一致,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在本案中审查错误。因为“3 号补偿决定”是依据道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而该征收决定所涉及的红线图与省政府批复的道路宽度不一致,故

28、该征收决定违法,从而“3 号补偿决定”也违法。二、一审认定涉案房产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程序合法且公平公正错误。1.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违法。明月西路拆迁项目共计由 431 户被征收人,但只有四人出息抽签会,这四人又没有其他被征收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四人中只有何双珠一人签名;备选评估机构没有相关资质等相关资料。2.道县人民政府没有出示估价报告应具有的估价技术报告,附件中也没有确定评估机构公证书和实地查勘记录 ,违反了房地产估计规范的规定。3.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送到房地产估价报告 。4.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产权价值是根据其产权证件登记的用途、区位、占地面积等因素来确定;而评估结果是根据该建筑的面积、

29、新旧程度、结构和装修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评估所依据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当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呗征收的土地使用权是同一区位同一用途的,应该是同意价值补偿标准。但评估报告中对上诉人房屋估价为每平方米 4969 元,而同一区位同一性质的另外的房屋则为没平方米 11000 元到 17000 元不等,明显不公平、公证。而差别仅是评估报告中“南面移民房第一排”和“南面移民房第二排” ,这是人为制造的不同标准。三、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不能仅以上诉人与道县人民政府未在其规

30、定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作出补偿决定就程序合法。1.月岩西路站前大道房屋拆迁许可听证会签到表、听证会记录、听证报告显示,签到表没有一个产权人签名。2.听证会记录 200 人到会,实际只有 73 人,而拆迁户只有 46 人到会,而不是听证报告中记载的大部分被拆迁人参加了听证会,因此,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听证会过程和内容不真实。3.道县人民政府在本案发生时才想上诉人作出补偿方式选择情况说明,证明行政行为违法。4.复议程序合法,不能证明原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重大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请。道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一审认定“征收红线图与省政府批复的道

31、路宽度不一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正确。因划定月岩西路房屋征收范围的征收红线图,不只是月岩西路所占土地征收,还包括棚户区改造范围。且上诉人起诉的是征收补偿决定,只要上诉人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便可,征收红线图与省政府批复的道路宽度不一致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二、确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平公正。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 2013年 9 月 26 号发布了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机构选定公告 ,并将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一级) 、湖

32、南思远四达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二级) 、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二级)三家公司的简介在征收现场进行了公示。第二,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也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征收办提出异议,因此,规定期限过后,征收办邀请了道县公证处、被征收人代表、月岩西路建设工程指挥部、道县国土局、西洲办事处、石厨头社区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 时在道县房产局七楼会议室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道县月岩西路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经公开抽签并经现场公证确定了本次房地产分户评估机构为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道县公证处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20

33、13)湘永道证字第 399 号公证书 ,因此,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程序上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第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面积、机构、区位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了客观公正的估价。第四,评估机构对上诉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出具评估结果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上诉人未提出异议, 房地产估价报告出具后,征收部门将报告送达了上诉人,上诉人未申请复核和鉴定,因此, 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合法有效的。四、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合法。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对征收项目依法立项、批复、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房屋征收补

34、偿决定,对每一被征收房屋均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登记和评估,公示评估结果,举行了听证和论证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补偿资金足额打入了房屋征收专户,专款专用;评估报告送达上诉人后,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核;征收办根据上诉人协商时提出的意见情况,依法送达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明确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等内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并依法送达和公示,程序合法。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永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提出的征收红线图与省政府

35、批复的道路宽度不一致,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在本案中审查是正确的。因为“3 号补偿决定”作出后,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决定已经具有不可争议性。二、一审认定涉案房产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是正确的。上诉人未在行政复议和一审提出证据证明评估机构选定违法,结果不公正。三、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征收决定违法,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一审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 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

36、见稿) 中的“征收补偿规定”中有“道州中路的临街民房,月岩西路临街房屋被认定为商业性用房,以第一次整体建房的实际进深为准。 ”的记载。而正式的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则记载为“道州中路的临街民房视为经营性用房,以实际进深为准,最多不超过 8.7 米,剩余部分按住宅用房补偿;月岩西路临街房屋视为经营性用房,以实际进深为准,最多不超过 7.5.米,剩余部分按住宅用房补偿。 ”本案二审期间,鉴定机构陈述,其房屋估价报告就是按照道县人民政府的该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南面第一排为商业用房,第二排为住房及相应进深进行估价的。道县人民政府也陈述,只是将房屋认定为商业性质,并不是将

37、用地认定为商业用地。上诉人则陈述,其房屋的第一层也是用来出租和经营的。基于该实施方案对被征收房屋的认定,评估机构作出的第一排房屋的商业用地的价格为 11000-17000 元每平方米,而第二排住房用地的价格则为每平方米 5000 元以下;第一二排的房屋价格则相差不多,均为每平方米 600-700 元。房地产估价报告出来后,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 2014 年 7 月 4日送达时,没有上诉人签字,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中记载:“邓如光为租户承诺签后转交陈君” 。被上诉人陈述,当时将房地产估价报告交给了陈君的租赁户邓如光转交。上诉人表示其至今未正式收到评估报告,其不认识邓如光,邓如光也没有及

38、时转交该估价报告,其 2014 年 7 月 16 日和被上诉人协商时也每收到房屋估价报告,只是听周围的邻居说房屋的大概价格。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是关于“征收红线图与省政府批复的道路宽度不一致”及”月岩西路站前大道房屋拆迁许可听证”等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二是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报告内容是否公平公正;三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现分述如下:关于“征收红线图与省政府批复的道路宽度不一致”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问题。本案上诉人是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的诉讼,而“征收红线图与省政府批复的道路宽度不一致”及“月岩西路站前大道房屋拆迁许可听

39、证”等问题则属于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2014 年 5 月 8 日,道县人民政府作出道政房征决字20141 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陈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房屋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具有不可争议性。故一审认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述问题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报告内容是否公平公正问题。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在被征收人既未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又不愿根据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通知表决选定的情况下,道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抽签这一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符合国有土地上

40、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其次,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作出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送达给上诉人,送达回证上载明“邓如光为租户承诺签后转交陈君” ,而上诉人否认邓如光系其租赁户,且否认收到了该房地产评估报告,因此,评估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陈君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再次,评估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但涉案评估机构在评估中,不是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对被评估房屋进行调查,独立作出评估,而是依据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

41、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道州中路的临街民房视为经营性用房,以实际进深为准,最多不超过 8.7 米,剩余部分按住宅用房补偿;月岩西路临街房屋视为经营性用房,以实际进深为准,最多不超过 7.5.米,剩余部分按住宅用房补偿。 ”没有对征收范围内到底哪些房屋属虽登记为住房,但历史性形成商业用房进行调查,导致其作出的第一排房屋的商业用地的价格为 11000-17000 元每平方米,而第二排住房用地的价格则为每平方米 5000 元以下的评估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评估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问题。首先,道县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作出道政房征决字2

42、015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没有体现被征收人的参与程序,没有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征求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不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发了说明,重申原告陈君可以按照陈君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土地调换,但不属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且对用于调换地块的土地价值,道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交评估报告,也没有通知上诉人参与相关价值确定的过程。因此,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其次,补偿决定没有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偿金额和支付期

43、限、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认定事实不清。再次,补偿决定不公平。如前所述,由于评估报告是被上诉人作出补偿决定的主要依据,评估报告不公平公正,导致补偿决定不公正。综上,道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道政房征决字2015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补偿决定有失公平公正,依法应予撤销。而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15第 30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补偿决定,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也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4、(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 19 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道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道政房征决字2015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15第 30 号行政复议决定;三、责令道县人民政府对陈君的房屋征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二审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由被上诉人道县人民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袁文报代理审判员 廖文宇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健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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