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约定.ppt

上传人:赵** 文档编号:65709396 上传时间:2022-12-06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2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约定.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约定.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约定.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约定.ppt(3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约定主讲人:主讲人:吴良涛律师吴良涛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良涛律师劳动法系列讲座吴良涛律师劳动法系列讲座:n第一讲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用工方式选择(13.8.8)n第二讲招聘风险和用式审查(13.9.12)n第三讲劳动合同的起草和拟定(13.11.13)n第四讲劳动合同制度的制定及程序n第五讲员工离职法律风险防范(14.01.9)n第六讲劳务派遣新规深度解读(14.03.19)n第七讲工伤和职业病n第八讲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14.0515)n第九讲劳动仲裁及诉讼n第十讲欢迎大家补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

2、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一一、竞业限制(一)竞业限制的由来1、对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旧公司法(已废除)第六十一条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刑法第165条规定: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2、竞业限制的法律意义:(二)什么是竞业限制?1、概念: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

3、自己开业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书面协议。2、法理依据:3、作用: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三)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区别1、概念:保密协议是指.2、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也有明显的区别:(1)产生方式不同。(2)承担义务范围不同。(3)期限不同。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4)费用的支付不同。3、正确区分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效力的实践意义(四)竞业限制的规定(四)竞业限制的规定(1)劳动者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2)用

4、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有保密义务的人员;(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不得违反法律

5、、法规的规定(5)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事同类业务;(6)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年。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五)竞业限制协议(范本)竞业限制通知书(范本)(六)补偿金的约定及给付(六)补偿金的约定及给付第

6、六条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

7、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

8、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六)其他竞业限制法律问题1、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不等于保密费。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

9、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包含着三层的意思:(1)竞业限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2)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

10、一次,这样才足以保障劳动者不因竞业限制而影响其常态的生存条件;(3)违约金数额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2、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或未支付与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成为必要,是对劳动者择业权被限制的补偿。从合同性质看,竞业限制协议属于一种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当然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3、“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

11、限制补偿金”条款的效力。用人单位违反经济补偿支付的常规,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制,明确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案例】某公司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聘任其担任公司开发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

12、司商业秘密,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如果李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公司的内部员工手册规定了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2005年11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次年3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开发同类产品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60000元,并在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

13、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仲裁裁决】: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公司虽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费500元,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专家点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4、竞业限制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所要保护的是一种来自于合同约定的利益,在排除了商业秘密侵权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即使一方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可能性,这种利益之争应当通过合同争议的途径解决。反不正

14、当竞争法第二条是个原则性条款,其适用具有一定的条件。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案情介绍案情介绍】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经营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等的开发、制造等业务。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经营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等的开发、制造等业务。被告余某某被告余某某2005年起担任原告研发工程师,与原告签有在职及离职后两年内限制竞年起担任原告研发工程师,与原告签有在职及离职后两年内限制竞业的协议。业的协议。2010年年10月,余某某离职。月,余某某离职。2010年年12月,被告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与月,被告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与余某某签订余某某签订

15、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将余某某派往案外人上海中科高等研究院任高,将余某某派往案外人上海中科高等研究院任高级工程师。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影公司)成立于级工程师。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影公司)成立于2011年年3月,其月,其经营业务中包括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经营业务中包括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等的生产,其与中国科学院上海高射线设备等的生产,其与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等研究院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原告认为,三被告明知余某某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且联影公司与原告存在直原告认为,三被告明知余某某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且联影公司与原告存

16、在直接竞争关系,仍经共谋将余某某派遣至与联影公司有密切关系的案外人处工作。事接竞争关系,仍经共谋将余某某派遣至与联影公司有密切关系的案外人处工作。事实上,余某某与联影公司建立了实际用工关系。实上,余某某与联影公司建立了实际用工关系。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请求确认三被告构第二条的规定,故请求确认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余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三被告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余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三被告结束派遣和用工关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结束派遣和用工关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

17、理支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法院判决】,原告主张其受到的损害是余某某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其专业技能的竞争优势,但原告并未主张具体的商业秘密内容,且商业秘密侵权不属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范围。员工个人的专业技能积累是其人格的一部分,在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的前提下,其支配与使用并不侵犯原公司利益。企业招录有职业经历的员工,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另外,原告通过设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使自己在员工技能培养方面的权益得到保护,则另有他途救济。因此,原告指控三被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的理由不足,其他诉

18、讼请求由此也缺乏成立的基础,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5、关于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新公司和在离职之后与原公司开展竞争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职期间筹划设立新公司为离职后的生涯做准备,属于市场常见现象,法律上对此行为本身也无禁止性规定。当然,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即利用职务之便以新设公司名义攫取本应由原企业获得的现实经济利益,则应另当别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6、关于劳动者的个人能力与竞争优势的关系及权益归属等

19、问题。关于劳动者的个人能力与竞争优势的关系及权益归属等问题。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

20、户信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违背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理由理由】: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指公司法上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指公司法上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义务,定的义务,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是指依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针对交易相对人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是指依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针对交易相对人或者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的义务。北京盈科(武汉

21、)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七)本章节总结回顾(七)本章节总结回顾1、用人单位在制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义务主体范围应明确。(2)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3)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及限制从业的地域应在合同中列出,限制从业的范围越窄,竞业限制条款越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有效。(4)协议中不仅必须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还应该明确补偿费的数额等.(5)聘用新的劳动者工作时,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没有违反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行为,不在新用人单位中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独特经营模式、生产方法等,且劳动者的近亲属没有在竞争

22、行业或单位中任职等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卷入不必要的商业纠纷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2,劳动者要注意以下几点:,劳动者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自己是否属于应限制主体,并在合同中注明。(2)要求明确限制从业的时间、行业或单位、地域范围等,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3)要求明确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并在协议中注明,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4)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应诉,敢于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提出抗辩,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

23、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二,服务期约定(一)概念: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了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二)法理来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

24、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四)(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主要有: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主要有: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2、前提不同。、前提不同。3、适用法律不同。、适用法律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五,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相冲突的问题,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

25、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内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第三,司法实务中,判定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主要依据就是看用人单位有无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应的金钱或实物给付的义务。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六)服务期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问题前已述及,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只规

26、定了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是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而是在为劳动者提供了其他物质利益和特殊待遇的情况下,法律能否承认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合理与正当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典型案例】:张某,2001年由某化工厂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调进,化工厂调进张某时同时解决了其爱人工作和小孩就学问题。同年10月,为解决张某的住房问题,化工厂决定资助张某购买市价为每平米1800元面积为120平米的商品房。由化工厂资助支付每平米1000元合计12万元,由张某支付其余购房全部费用,商品房最终登记为张某为产权所有权人的

27、私人住房。化工厂支付相关购房费用后,要求与张某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张某为化工厂工作的服务期为10年。如张某违约则退出住房,按照单位为其支付购买住房补贴款的三倍即36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时赔偿化工厂其他一切损失。2007年9月,张某提出辞职,化工厂经多次做工作无果后,起诉要求张某或退出住房,或按照2007年9月的房屋市场价格赔偿单位损失,或双方平分住房价格上涨所产生的利益。同时要求其赔偿化工厂包括资助其外出开会、参加培训等各项费用计4万多元。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市场价格信息,2007年9月张某所购买房屋的市场价格,已上涨至每平米8800多元。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

28、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案例解答】(七)当事人在服务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当事人一方,尤其是劳动者在约定服务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各地立法不尽一致。实践中态度截然不同的立法主要有:一是可以解除,但应当要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二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九)范本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八)服务期协议范本20132013年年8 8月月2222日日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良涛律师吴良涛律师 手机手机13277067360 QQ 582905662 13277067360 QQ 582905662 我们的工作我们的工作致力于帮助企业提供法律解决方案我们的课程我们的课程系列的解决企业成长中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持续关注欢迎大家持续关注!版权所有,谢绝复制,请予理解版权所有,谢绝复制,请予理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