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计划标准技术设计标准规范GB502009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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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F A1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regunation of CATV system GB 50200-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 年 11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1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 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 号文的要求,由广播电影 电视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 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

2、规范GB 50200-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4 年 11 月 1 日 起施行。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出版 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 年 3 月 11 日 A21 总 则 1.0.1 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 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方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施工及验收: 1.0.2.1 射频同同轴缆。 1.0.2.2 射频同轴电缆与光缆组合。 1.0.2.3 射频同轴电缆与

3、微波组合。 1.0.3 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 的要求。 1.0.4 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A32 系统的工程设计 B12.1 一 般 规 定 2.1.1 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 等信号源的现状、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 宜预留 12 个频道。 2.1.1.2 宜避免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的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措施。 2.1.2 传输方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 1

4、00dB 时,可采用甚高频(VFH)、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 100dB 时,应 采用甚高频(VHF)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 2.1.3 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_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 57dBV 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 2.1.4 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和计算。 2.1.5 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 产品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测试认定。2.1.5.2 在同一系统工程中选用的主要部件和材料,其性能

5、、外观应一致。 2.1.5.3 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75。 2.1.6 系统设施工作的环境温度宜符合下列要求: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 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室内工作的设施:-5+40。B22.2 系统的基本模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分配 2.2.1 系统可采用无干线系统、独立前端系统、有中心前端系统、有远地前端系统四种基 本模式,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2.2.1.1 无干线系统模式规模很小,不需传输干线,由前端直接引至用户分配网络 (图 2.2.1-1)。2.2.1.2 独立前端系统模式是典型的电缆传输分配系统,由前端、干线、支线

6、及用户 分配网组成(图 2.2.1-2)。 2.2.1.3 有中心前端的系统模式规模较大,除具有本地前端外,还应在各分散的覆盖 地域中心处设置中心前端;本地前端至各中心前端可用干线或超干线相连接,各中心前端 再通过干线连至支线和用户分配网络(图 2.2.1-3)。 2.2.1.4 有远地前端的系统模式,其本地前端距信号源太远,应在信号源附近设置远 地前端,经超干线将收到的信号送至本地前端图(2.2.1-4)。注:系统基本模式中常用的图形符合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2.2.2 系统载噪比、交扰调制比和载波互调比的最小设计值应符合表 2.2.2 的规定。2.2.3 各种系统模式的前端、干线

7、和分配部分的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2.2.3.1 无干线系统的指标分配系数应符合表 2.2.3-1 的规定。2.2.3.2 独立前端系统的指标分配系数,应根据干线的衰耗值 A(dB),按表 2.2.3-2 的规定选取。2.2.3.3 具有中心前端和远地前端系统的指标分配系数应符合表 2.2.3-3 的规定。2.2.4 载噪比、交扰调制比、载波互调比的分贝(dB)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2.2.4-1)(2.2.4-2)-_(2.2.4-3)(2.2.4-4) 式中-分配给某一部分载噪比的分贝数; -分配给该部分载噪比的系数; -分配给某一部分交扰调制比的分贝数; -分配给该部分交

8、扰调比指标的系数; -分配给某部分二阶载波互调比的分贝数; -分配给该部分载波互调比的分贝数; -分配给该部分三阶载波互调比的分贝数。 2.2.5 系统输出口电平设计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2.2.5.1 非邻频传输的系统可取 705dBV。 2.2.5.2 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可取 644dBV。 注:在强场强区的较高楼层可提高电平,以避免同频干扰。 2.2.6 系统输出口频道间的电平差的设计值不应大于表 2.2.6 的规定。B32.3 接 收 天 线 2.3.1 接收天线安装位置应设置在较高处,避开接收电波传输方向上的阻挡物和周围的金 属构件,并应远离公路、电气化铁路、高压电力线以及工业干扰等干

9、扰源。 2.3.2 接收天线安装位置的信号场强可根据实际测试结果和主观视听效果综合确定。实际 测试时,宜选择不少于 3 个有可比性的测试点。在每个测试点上,应测试所有频道(频率) 的信号场强、频带内和频带外(邻频)的干扰场强。 对新建建筑物物天线安装位置的信号场强,可根据理论计算值并按主观视听和实际测 试结果来确定。实际测试可采用模拟建筑物建成以后的状况来测定。 2.3.3 接收天线和天线放大器应按下列要求选用: 2.3.3.1 每接收一个电视频道信号,应采用一副相应频道的接收天线。两个或两个以 上电视广播信号源处于同一方位时,可共用一副宽频带天线。接收到的每一个频道的信号 质量应满足系统前端

10、对信号质量的要求。 2.3.3.2 当接收信号场强较弱、反射波较多或干扰较大时,使用普通天线不能保证前 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可采用高增益天线、加装低噪声天线放大器或采用特殊型式的 天线。 2.3.4 接收天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3.4.1 天线与天线竖杆(架)应能承受设计规定的风荷载和冰荷载。 2.3.4.2 天线与天线竖杆(架)应具有防潮、防霉、抗盐雾、抗硫化物腐蚀的能力。用 金属构件时,其表面必须镀锌或涂防锈漆。 2.3.4.3 天线在竖杆(架)上调整时,应能转动和上下移动,其固定部位应方便、牢靠。2.3.4.4 天线、竖杆(架)、拉线与支撑、附件应组装方便,固定可靠。 2.3.5

11、安装在室外的天线馈电端、阻抗匹配器、天线避雷器、高频连接器和放大器等应具 有良好的防雨措施。 2.3.6 接收天线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3.6.1 采用拉线竖杆(架)的安装方式时,拉线不得位于接收信号的传播路径上。 2.3.6.2 竖杆(架)和抛物面天线的安装应按生产厂提供的资料和要求设计。-_2.3.6.3 天线放大器应安装在竖杆(架)上。天线至前端的馈线采用屏蔽性能好的同轴 电缆,其长度不得大于 20m,并不得靠近前端输出口和干线输出电缆 2.3.6.4 两副天线的水平或垂直间距不应小于较长波长天线的工作波长的 1/2,且不 应小于 1m。 2.3.6.5 最低层天线与支承物顶面

12、的间距不应小于其工作波长。B42.4 前 端 2.4.1 各频道天线送至前端的最小输入电平应按下式计算:(2.4.1) 式中-天线送至前端的最小输入电平(dBV); -分配给前端的载噪比(dB); -前端的噪声系数(dB)。 2.4.2 前端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4.2.1 采用频道放大器输出型前端:(2.4.2-1) 式中- 频道放大器输出电平设计值(dBV); - 频道放大器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V); 2.4.2.2 采用宽带放大器输出型前端:(2.4.2-2) 式中- 宽带放大器每个频道输出电平设计值(dBV); -宽带放大器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V); -系统传输的

13、频道数目; -分配给前端的交扰调制比(dBV); 2.4.3 具有自办节目功能的前端,采用视频设备的信噪比不应小于 45dB。 2.4.4 采用相邻频道传输的前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应具有 60dB 以上的邻频信号抑制特性。 2.4.4.2 频率偏移在甚高频段不应大于 20kHz。 2.4.4.3 图像伴音功率比的调整范围应为 1020dB。B52.5 干 线 传 输 2.5.1 干线放大器常温下输入电平的最低值应按下式计算:(2.5.1) 式中-干线放大器常温下输入电平的最低值(dBV); -分配给干线部分的载噪比(dB); -单个放大器的噪声系数 dB); -该干线上串

14、接放大器的个数。 2.5.2 干线放大器常温下输出电平的最高值应按下式计算:(2.5.2) 式中-干线放大器常温下输出电平的最高值(dBV);-_-干线放大器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V); -分配给干线部分的交扰调制比(dB)。 2.5.3 干线放大器在常温下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2.5.3.1 设有自动电平调节(ALC)的干线系统:(2.5.3-1)(2.5.3-2) 2.5.3.2 未设自动电平调节(ALC)的干线系统:(2.5.3-3)(2.5.3-4) 式中-干线放大器输入电平的设计值(dBV); -干线放大器输出电平的设计值(dBV); 2.5.4 干线传

15、输部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5.4.1 当干线衰耗不大于 88dB 时,可采用斜率均衡和手动增益调整的放大器。 2.5.4.2 当干线衰耗大于 88dB 小于 220dB 时,必须采用自动增益调节(AGC)干线放 大器。 2.5.4.3 当干线衰耗超过 220dB 时,必须采用自动电平调节干线放大器。 2.5.4.4 当传输干线中需要提供分配点时,宜采用桥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B62.6 分 配 网 络 2.6.1 分给分配网络部分的交扰调制比、载波互调比的指标,宜在分配网络部分的桥接放 大器和各延长放大器上均等分配。 2.6.2 桥接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2.6.2

16、) 式中 -桥接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设计值(dBV); -桥接放大器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V); -分配给桥接放大器的交扰调制比(dB)。 2.6.3 延长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2.6.3) 式中 -延长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设计值(dBV); -延长放大器标称最大输出电平(dBV); -分配给延长放大器的交扰调制比(dB)。 2.6.4 分配网络宜采用分配-分支或分支-分支方式。 2.6.5 分配器的空余端和最后一个分支器的主输出口,必须终接 75 负载。B72.7 前端机房和自办节目站 2.7.1 有自办节目功能的前端,应设置单独的前端机房。播出节目在 10 套以下时,前端机

17、 房的使用面积宜为 20m;播出节目每增加 5 套,机房面 积宜增加 10m。-_2.7.2 具有自制节目功能的有线电视台,可设置演播室和相应的技术用房。演播室的工艺 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2.7.2.1 演播室天幕高度宜为 3.04.5m; 2.7.2.2 室内噪声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 房技术要求附录 A 噪声评价曲线的规定,并应小于 NR25。 2.7.2.3 混响时间为 0.350.80s; 2.7.2.4 室内温度夏季不高于 28;夏季不低于 18。 2.7.2.5 演播室演区照度不低于 5001x;色温为 3200K。B82.8 部件安装和线路敷设

18、 2.8.1 系统中所用部件应具备防止电磁波辐射和电磁波侵入的屏蔽性能。室外使用的部分 件还应有良好的防潮、防雨和防霉措施。在有盐雾、硫化物等污染区使用的部件,尚应具 有抗腐蚀能力。 2.8.2 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8.2.1 部件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便于测试、检修和更换。 2.8.2.2 应避免将部件安装在厨房、厕所、浴室、锅炉房等高温、潮湿或易受损伤的 场所。 2.8.2.3 在室内安装系统输出口用户面板,其下沿距离地(楼)面的高度应为 0.3m 或 1.5m。 2.8.3 前端设备应组装在结构坚固、防尘、散热良好的标准箱、柜或立架中。部件和设备 在立架中应便于组装、更换

19、。立架中应留有少少于两频道部件的空余位置。 固定的立柜、立架背面与侧面离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0.8m。 2.8.4 前端机房和演播控制室宜设置控制台。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2m;侧面 与墙或其它设备的净距,在主要通道不应小于 1.5m,在次要通道不应小于 0.8m。 2.8.5 演播控制室、前端机房内的电缆敷设宜采用地槽。对改建工程或不宜设置地槽的机 房,也可采用电缆槽或电缆架,并置于机架上方。采用电缆架敷设时,应按分出线顺序排 列线位,并绘出电缆排列端面图。 2.8.6 电缆(光缆)线路路由设计,应使线路短直、安全、稳定、可靠、便于维修、检测, 并应使线路避开易受损场所,减少与其它

20、管线等障碍物的交叉跨越。 2.8.7 室外线路敷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2.8.7.1 当用户的位置和数量比较稳定,要求电缆线路安全隐蔽时,可采用直埋电缆 敷设方式。 2.8.7.2 当有可供利用的管道时,可采用管道电缆敷设方式,但不得与电力电缆共管 孔敷设。 2.8.7.3 对下列情况可采用架空电缆敷设方式: (1)不宜采用直埋或管道电缆敷设方式; (2)用户的位置和数量变动较大,并需要扩充和调整; (3)有可供利用的架空通信、电力杆路。 2.8.7.4 当有建筑物可供利用时,前端输出干线、支线和入户线的沿线,宜采用墙壁 电缆敷设方式。 2.8.8 电缆与其它架空明线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

21、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2.8.8 的规定。2.8.9 电缆在室外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8.10 电缆在室内敷设,宜符合下列规定:-_2.8.10.1 在新建或有内装修要求的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暗管敷设方式。对无内装 修要求的已建建筑物可采用线卡明敷方式。 2.8.10.2 不得将电缆与电力线同线槽、同出线盒、同连接箱安装。 2.8.10.3 明敷的电缆与明敷的电力线的间距不应小于 0.3m。 2.8.11 分配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可安装在楼内的墙壁和吊顶上。当需要安装在室外时, 应采取防雨措施,距地面不应小于 2m。B92.9 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 2.

22、9.1 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侵入波的措施。 2.9.2 接收天线的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避雷针的高度应能满足对天线设施的保护。 当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时,避雷针与天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 3m。 2.9.3 独立避雷针和接收天线的竖杆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当建筑物已有防雷接地系统时, 避雷针和天线竖杆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共地连接,当建筑物无专门的防雷接 地可利用时,应设置专门的接地装置,从接闪器至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宜采用两根,从不同 的方位以最短的距离沿建筑物引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2.9.4 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双屏蔽电缆或采用单屏蔽电缆

23、穿金属管敷设。 双屏蔽电缆的外层或金属管应与竖杆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2.9.5 设置在天线附近的天线放大器,当采用单独的电源线馈电时,电源线应单独穿金属 管敷设,并严禁架空明敷。 2.9.6 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加装避雷保护器。 2.9.7 市区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郊区旷野的架空 电缆线路在分支杆、引上杆、终端杆、角深大于 1m 的角杆、安装干线放大器的电杆,以 及直线线路每隔 510 根电杆处,均应将电缆外层屏蔽接地。 2.9.8 室外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 2.9.9 向系统设备及用户设备提供电源的室外

24、电力线路,自室外引入建筑物时采取的防雷 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2.9.10 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在靠近电缆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将电缆的外导电屏蔽层接地,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9.10.1 架空电缆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增设避雷器,并应将电缆外导体接到电 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2.9.10.2 进入建筑的架空金属管道,在入户处应与接地装置相连。 2.9.10.3 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装置相连。 2.9.11 系统内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 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m。 2.9.12

25、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着降至防雷保护区以内,并 不得妨碍车辆的运行;其吊线应作接地处理。 2.9.13 当天线杆(架)的高度超过 50m,且高于附近建筑物、构筑物或处于航线下面时,应 设置高空障碍灯,并应在杆(架)或塔上涂颜色标志。 2.9.14 系统的安全防护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0MHzIGHz 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贩 峙系统中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B102.10 供 电 2.10.1 不设演播室的系统,前端机房宜采用 50Hz、220V 单相交流电源,交应有独立的供-_电回路。 2.10.2 设置演播室的系统宜采用 50Hz、380/220V 电源,并应从总配电盘

26、(箱、柜)引入独 立的供电回路。 2.10.3 演播室灯光与技术设备的供电,应分别设置供电回路,并应采用相应的防干扰措施。2.10.4 前端机房和演播室的设备供电电压波动超过+5%-10%范围时,应设电源稳压装 置。 2.10.5 干线放大器的供电应采用芯线馈电的方式,电源插入器宜设置在桥接放大器处。 当供给供电器的电力线路与电缆同杆架设时,供电线材应采用绝缘导线,并应架在电 缆的上方,与电缆的距离应大 0.6m。A43 系统的工程施工 B13.1 一 般 规 定 3.1.1 系统的工程施工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并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3.1.2 系统的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3.1.2.1 施

27、工单位必须执有系统的工程施工执照。 3.1.2.2 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并已会审批准。施工人员应熟悉有关图纸并了解 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等。 3.1.2.3 施工所需的设备、器材、辅材、仪器、机械等应能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 的要求。 3.1.2.4 新建建筑系统的工程施工,应与土建施工协调进行;预埋线管、支撑件、预 留孔洞、沟、槽、基础、楼地面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2.5 施工区域内应能保证施工用电。 3.1.3 系统的工程施工前,应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3.1.3.1 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 3.1.3.2 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的情况。

28、 3.1.3.3 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的情况。 3.1.3.4 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和预留管道的情况,以及各管道作出路 由标志情况。 3.1.3.5 在施工现场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的情况。 3.1.4 施工前应对系统使用的材料、部件和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3.1.4.1 按照施工材料表对材料进行清点、分类。 3.1.4.2 各种部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3 产品外观应无变形、破损和明显脱漆现象。 3.1.4.4 有源部件均应通电检查。B23.2 接收天线 3.2.1 接收天线应按设计要求组装,并应平直、牢固。天线竖杆基座应按设计要求安装。 结

29、合收测和观看,确定天线的最优方位后,将天线固定。 3.2.2 竖杆拉线地锚必须与建筑连接牢固,不得将拉线固定在屋面透气管、水管等构件上。 安装时应使各根拉线受力均匀。 3.2.3 天线馈电端必须与阻抗匹配器、馈线、天线放大器连接牢固,并应有可靠的防水措 施。-_B33.3 前端机房 3.3.1 前端设备与控制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 按机房平面布置图进行设备机架与控制台定位。 3.3.1.2 机架和控制台到位后,均应进行垂直度调整,并从一端按顺序进行。几个机 架并排在一起时,两机架间的缝隙不得大于 3mm。机架面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并与基准线 平行;前后偏差不应大于 3mm。对

30、于相互有一定间隔而排成一列的设备,其面板前后偏差 不应大于 5mm。 3.3.1.3 机架和控制台的安放应竖直平稳。 3.3.1.4 机架内机盘、部件和控制台的设备安装应牢固;固定用的螺丝、垫片、弹簧 垫片均应按要求装上不得遗漏。 3.2.2 机房室内电缆的布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1 当采用地槽时,电缆由机架底部引入。布放地槽的电缆应将电缆顺着所盘方 向理直,按电缆的排列顺序放入槽内,顺直无扭绞,不得绑扎。电缆进出槽口时,拐弯处 应民捆绑扎,并应符合最小曲半径要求。 3.3.2.2 当采用架槽时,电缆在槽架内布放可不绑扎,并宜留有出线口。电缆应由出 线口从机架上方引入;引入机架时,应

31、成捆空绑。 3.3.2.3 当采用电缆走道时,电缆也应由机架上方引入。走道上布放的电缆,应在每 个梯铁上进行绑扎。上下走道间的电缆或电缆离开走道进入机架内时,应在距起弯点 10mm 处开始,每隔 100200mm 空绑一次。 3.3.2.4 当采用活动地板时,电缆应顺直无扭绞,不得使电缆盘结;在引入机架处应 成捆绑扎。 3.3.3 电缆的敷设在两端应留有余量,并标示明显永久性标记。 3.3.4 各种电缆插头的装设应按产品特性的要求,并应做到接触良好、牢固、美观。 3.3.5 机房内接地母线的路由、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施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3.5.1 接地母线表面应完整,并应无明显锤痕以及

32、残余焊剂渣;铜带母线应光滑无 毛刺。绝缘线的绝缘层不得有老化龟裂现象。 3.3.5.2 接地母线应铺放在地槽和电缆走道中央,或固定在架槽的外铡。母线应平整, 不歪斜、不弯曲。母线与机架或机顶的连接应牢固端正。 3.3.5.3 铜带母线在电缆走道上应采用螺丝固定。铜绞线的母线在电缆走道上应绑扎 在梯铁上。 3.3.6 电缆从房屋引入引出,在入口处要加装防水罩。电缆向上引时,应在入口处做成滴 水弯,其弯度不得小于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电缆沿墙上下引时,应设支撑物,将电缆固 定(绑扎)在支撑物上;支撑物的间距可根据电缆的数量确定,但不得大于 3.3.7 在有光端机(发送机、接收机)的机房中,端机上的光

33、缆应留 10m 余量,余缆应盘成 圈妥善放置。B43.4 干 线 架 设 3.4.1 架设架空电缆时,应先将电缆吊线用夹板固定在电缆杆上,再用电缆挂钩把电缆卡 挂在吊线上。挂钩的间距宜为 0.50.6m。根据气候条件,每一杆挡均应留出余兜。 3.4.2 在新杆上布放和收紧吊线时,要防止电杆倾斜和倒杆;在已架有电信、电力线的杆 路上加挂吊线时,要防止吊线上弹。 3.4.3 架设墙壁电缆应先在墙上装好墙担,把吊线放在墙担上收紧,用夹板固定,再用电 缆挂钩将电缆卡挂在吊线上。 墙壁电缆沿墙角转弯,应在墙角处设转角墙担。-_3.4.4 电缆采用直埋方式,必须使用具有铠装的能直埋的电缆,其埋深不得小于

34、0.8m。紧 靠电缆处要用细土覆盖 10cm,上压一层砖石保护。在寒冷的地区应埋在冻土层以下。 3.4.5 电缆采用穿管敷设时,应先清扫管孔,并在管孔内预设一根铁线,将电缆牵引网套 绑扎在电缆头上,用铁线将电缆拉入到管道内。敷设较细的电缆可不用牵引网套,直接把 铁线绑扎在敷设的电缆上。3.4.6 当架空电缆和墙壁电缆引入地下时,在距地面不小于 2.5m 的部分应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应埋入地下 0.30.5m。 3.4.7 布放电缆时,应按各盘电缆的长度根据设计图纸各段的长度选配。电缆需要接续时 应严格按电缆生产厂提出的步骤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接续。 3.4.8 安装干线放大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3

35、.4.8.1 在架空电缆线路中,干线放大器应安装在距离电杆 1m 的地方,并固定在吊 线上。 3.4.8.2 在墙壁电缆线路中,干线放大器应固定在墙壁上。吊线有足够的承受力,也 可固定在吊线上。 3.4.8.3 在地下穿管或直埋电缆线路中干线放大器的安装,应保证放大器不得被水浸 泡,可将放大器安装在地面以上。 3.4.8.4 干线放大器输入、输出的电缆,均应留有余量;连接处应有防水措施。 3.4.9 光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4.9.1 光缆敷设前,应使用光时域反射计和光纤衰耗测试仪检查光纤有无断点,衰 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4.9.2 核对光缆的长度,根据施工图上给出的实际敷设长度

36、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 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及其它障碍物处;架空光缆的接头与杆的距离不应大于 1m。 3.4.9.3 布放光缆时,光缆的牵引端头应作技术处理,并应采用具有自动控制牵引力 性能的牵引机牵引;其牵引力施加于加强芯上,并不得超过 150kg;牵引速度宜为 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 1km。布放光缆时,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光缆外 径的 20 倍。 3.4.9.4 光缆的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来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它 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安装光缆接头护套。 3.4.10 架空光缆敷设时端头应采用塑料胶带包扎,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宜小于 8

37、m,并将余 缆盘成圈后挂在杆的高处。架空光缆可不留余兜,但中间不应绷紧。地下光缆引上电杆必 须用钢管穿管保护;引上杆后,架空的始端可留余兜(图 3.4.10)。 3.4.11 管道光缆敷设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应由人工逐个人孔牵孔;预先作好搓 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内穿行。 3.4.12 在桥上敷设光缆时,宜采用牵引机和中间人工辅助牵引。光缆在电缆槽内布放不宜 过紧,在桥身伸缩接口处应做 35 个“S”弯;每处宜余留 0.5m。当穿越铁路桥面时,应 外加金属管保护。光缆经过垂直走道时,应绑扎在支持物上。图 3.4.10 地下光缆引出时 的保护B53.5 支线和用户线 3.5.1

38、支线宜采用架空电缆或墙壁电缆,架设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3.4 节的规定。沿墙架 设时,也可采用线卡卡挂在墙壁上,卡子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0.8m,并不得以电缆本身的强 度来支承电缆的重量和拉力。 3.5.2 采用自承式同轴电缆(图 3.5.2-1)作支线或用户线时,电缆的受力应在自承线上(图 3.5.2-2);在电杆或墙担处将自承线与电缆连接的塑料部分切开一段距离,并在切开处的根 部缠扎三层聚氯乙烯带,并应缩短自承线,用夹板夹住使电缆产生余兜。-_3.5.3 采用自承式电缆作用户引入线时,在其下线端处应用缠扎法把自承线终结做在下线 钩、电杆或吊线上(图 3.5.3-1、3.5.3-2)。3.5.

39、4 用户线进入房屋内可穿管暗敷,也可用卡子明敷在室内墙壁上,或布放在吊顶上, 但均应做到牢固、安全、美观。 3.5.5 在室内墙壁上安装的系统输出口用户盒,应做到牢固、美观、接线牢靠;接收机至 用户盒的连接线应采用阻抗为 75,屏蔽系数高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宜超过 3m。B63.6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3.6.1 系统工程的防雷接地,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新建工程接地装置的埋设宜与土建施 工同时进行,对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及时会同有关单位随工检查验收。 3.6.2 接闪器应与天线竖杆(独立避雷针则应与接闪器支持杆)同在地面组装。接闪器长度 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并不应小于 2.5m;直径不应小于 2

40、0mm。接闪器与竖杆的连接宜采用 焊接;焊接的搭接长度宜为圆钢直径的 10 倍。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另加横截面小于 48mm的镀锌圆钢电焊跨接。 3.6.3 避雷引下线宜采用 25mm4mm 扁钢或中直径为 10mm 圆钢。引下线与天线竖杆应 采用电焊连接,其焊接长度应为扁钢宽度的 3 倍或圆钢直径的 10 倍。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 须焊接牢固,所有焊接处均应涂防锈漆。 3.6.4 干线放大器的外壳和供电器的外壳均应就近接地。 3.6.5 架空电缆中供电器的市电输入端的相线和零线,对地均应接入适用于交流 220V 工 作电压的压敏电阻。 3.6.6 重雷区架空引入线在建筑物外墙上终结后,应通过接

41、地盒(图 3.6.6-1)在户外将电缆 的外屏蔽层接地。用户引入线户外连接经接地盒连至建筑物内分配器、分支器直至用户输 出口(图 3.6.6-2)3.6.7 在施工过程中,应测量所有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当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在接地极 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的长效降阻剂。B73.7 系统的调测 3.7.1 系统的工程各项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对各部分的工作状态进行调测,以使系统达到 设计要求。 3.7.2 前端部分的调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3.7.2.1 检查前端设备所使用的电源,应该符合设计要求。 3.7.2.2 在各电视台正常播出的情况下,在各频道天线馈线的输出端测量该频道的电 平值,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42、。 3.7.2.3 在前端输出口测量各频道的输出电平(包括调频广播电平),通过调节各专用 放大器的输入衰耗器使输出口电平达到设计规定值。 3.7.3 放大器输出电平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3.7.3.1 放大器的供电电源,应符合设计要求。 3.7.3.2 在每个干线放大器的输出端或输出电平测试点应测量其高、低频道的电平值,-_并通过调整干线放大器内的衰耗均衡器,使其输出电平达到设计要求。 3.7.4 各用户端高低频道的电平值,应达到设计要求。在一个区域内(一个分配放大器所供 给的用户)多数用户的电平值偏离要求时,应重新对分配放大器进行调整,使之达到要求。 当系统较大,用户数较多时,可只抽测 1

43、0%20%的用户。 3.7.5 调测中应作好调测记录。调测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A54 系统的工程验收 B14.1 一 般 规 定 4.1.1 系统的工程竣工运行后两个月内,应由设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应向系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系统工程验收应由系统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建 设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本规范规定和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并应做记录、签署验收 证书立卷和归档。 4.1.2 系统的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因产品或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系统工作的异 常,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采取措施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 4.1.3 系统的工程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提

44、供调测记录。系统的工程验收测试必需的仪器, 应附有计量合格证。 4.1.4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4.1.4.1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4.1.4.2 系统质量的测试。 4.1.4.3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4.1.4.4 图纸、资料的移交。 4.1.5 系统规模根据其容纳的输出口数可按表 4.1.5 的规定分为四类。4.1.6 系统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用的测试点应视为标准测试点。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 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等效终端的信号必须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相同。 标准测试点应选择噪声、互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直接窜入等影晌最大的点。4.1.7 不同类别的系统,

45、标准测试点的最小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7.1 对 A 类和 B 类系统,每 1000 个系统输出口中应有 13 个标准测试点,且至 少应有一个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对于 A 类系统,其系统设 置上相同的标准测试点可限制在 10 个以内。 4.1.7.2 对于 C 类系统,不得少于 2 个标准测试点,并至少有 1 个接近主干线或分配 线的终点。 4.1.7.3 对于 D 类系统,至少应有一个标准测试点。B24.2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4.2.1 系统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上列规定: 4.2.1.1 图像质量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 4.2.

46、1-1 的规定。4.2.1.2 图像和伴音(包括调频广播声音)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项目应符合表 4.2.1-2 的 规定。4.2.2 进行系统质量主观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_4.2.2.1 输入前端的射频信号源质量不得低于 4.5 分。当信号源质量在 4.5 分以下时, 可采用标准信号发生器或高质量录像信号代替。 4.2.2.2 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2.3 电视接收机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彩色全频道接收机。 4.2.2.4 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 6 倍,室内照度应适中,光线柔和。 4.2.2.5 视听人员不应少于 5 名,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的比例由验收小组确定

47、。视 听人员首先应在前端对信号源进行主观评价,然后在标准测试点视听,独立评价打分,并 应取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2.3 当按本规范表 4.2.1-2 中的项目进行主观评价,每个频道的得分值均不低于 4 分时,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为合格。B34.3 系统质量的测试 4.3.1 在不同类别系统的每一个标准测试点上必需测试的项目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注:对于不测的每个频道也应检查有无互调产物;在多频道工作时,允许折算到两个频道来测量,其折算方法按各频道不同步的情况 考虑。 4.3.2 在主观评价中,确认不合格或争议较大的项目,可以增加表 4.3.1 规定以外的测试项 目,并以测试结果为准。

48、 4.3.3 系统质量的测试参数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0MHz1GHz 声音 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的规定。B44.4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4.4.1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主要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 4.4.1 的规定。B54.5 验 收 文 件 4.5.1 系统的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4.5.1.1 基础资料: (1)接收频道、自播频道与信号场强; (2)系统输出口数量,干线传输距离; (3)信号质量(干扰、反射、阻挡等); (4)系统调试记录。 4.5.1.2 系统图: (1)前端及接收天线; (2)传输及分配系统; (3)用户分配电平图。 4.5.1.3 布线图: (1)前端、传输、分配各部件和标准测试点的位置; (2)干线、支线路由图; (3)天线位置及安装图; (4)标准层平面图,管线位置、系统输出口位置图; (5)与土建工程同时施工部分的施工记录。 4.5.1.4 主观评价打分记录。-_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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