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项目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最新编辑版).doc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656106 上传时间:2019-05-0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4.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版食品项目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最新编辑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新版食品项目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最新编辑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版食品项目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最新编辑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版食品项目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最新编辑版).doc(1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_ 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更新时间: 2017-09-15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2、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3、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_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

4、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9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5、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_10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6、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4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7、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6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_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十)项第一款第(五)项17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8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

8、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1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2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21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9、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部门-_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项22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

10、定给予处罚23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24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11、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_25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6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27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8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

12、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0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第五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_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3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

13、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32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33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3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3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14、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部门-_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款第(八)项36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37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38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39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

15、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40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_4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16、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4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4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17、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4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45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主管部门-_46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47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18、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48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49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50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51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 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19、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处罚-_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52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2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发证部门5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发证部门54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21、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发证部门55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_运输和装卸的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部门原发

22、证部门56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5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8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23、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9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60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_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61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由认证认可监督管

24、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62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有关主管部门63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4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65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百二十第一百四十一条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_条第二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