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规范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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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08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进 行了修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结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和特点, 修订后的本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 像节目制作三章,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综合布线、电磁兼容、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和住宅 (小区)电气设计五章,对其他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 修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

2、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 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65 号,邮政编 码:110003)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 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 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 研究院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伟雄集团 浙 江湖州久立耐火电缆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主编:王金元 副主编:洪元颐、温伯银 编委: 王可崇、王东林、 尹

3、秀伟、孙 兰、成 彦、刘迪先、李雪佩、李炳华 李朝栋、汪 猛、杨德才、陈汉民、陈 建飚、陈众励、施沪生、张文才 张汉武、胡又新、赵义堂、徐钟芳、郭晓岩、熊 江、潘 砚海、瞿二澜 1 总 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整体美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 防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相 适应。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各项节能措施,推广应用节

4、能型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1.0.5 应选择具有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 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对环境的 影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创造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和环境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 2.0.1 供配电系统 1 电压偏差 Voltage deviation 供配电系统改变运行方式和负荷缓慢地变化使供配电

5、系统各点的电压也随之变化,各点 的实际电压与系统额定电压之差V 称为电压偏差。电压偏差V 也常用与系统额定电压 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 电压闪变 Voltage flicker 负荷急剧的波动造成供配电系统瞬时电压升降,照度随之急剧变化,使人眼对灯闪感到 不适,这种现象称为电压闪变。 3 不对称度 Asymmetry rotio 不对称度是衡量多相负荷平衡状态的指标。多相系统的电压负序分量与电力正序分量之 比值称为电压不对称度;电流负序分量与电流正序分量之比值称为电流不对称度;均以百 分数表示。 2.0.2 低压配电系统 1 约定动作电流 Appoint acting current 在约

6、定时间内能使继电器或脱扣器动作的规定电流值。 2 约定熔断电流 Appoint blow aurrent 在约定时间内能使熔体熔断的规定电流值。 3 类电气设备 I Kind electric equipment 除靠基本绝缘防止电击外,还将易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到 PE 线上,当基本绝缘 失效时,外露可导电部分一般不致带危险电位的用电设备。 4 电气隔离 Electric isolatetion 为防电击将一电气器件或电器与另外的电气器件或电路完全断开的安全措施。 2.0.3 电气照明 1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 d 除以该面元面积之

7、商,该量的 符号为 E,单位为勒克斯(Lx),Lx=1m/m2。 2 亮度对比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目标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 3 光强分布(配光) Distribution of luminous intensity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 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5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u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6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亮度分布或亮

8、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 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7 光幕反射 Veiling reflection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 8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特定的八个一组的色试样的 CIE1974 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9 色温(度)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完全相同时,完全辐射 体(黑体)的温度。其符号为 Tc,单位为 K。 2.0.4 民用建筑防雷 1 防雷装置 Light

9、ning protection system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 2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 安全或损坏设备。 3 雷击电磁脉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luse, LEMP 是一种干扰源。本规范指闪电直接击在建筑物防雷装置和建筑物附近所引起的效应。绝 大多数是通过连接导体的干扰,如雷电流或部分雷电流,被雷电击中的装置的电位升高以 及电磁辐射干扰。 4 防雷区 Lightning p

10、rotection zone, 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环境的那些区。 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mtial bonding 将分开的装置,诸导电物体用等电位联结导体或电涌保护器连接起来以减小雷电流在它 们之间产生的电位差。 6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etective device, SPD 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 2.0.5 接地及安全 1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在正常情况时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体。 2 装置外导电部分 Installation outsid

11、e conductive part 不属于电气装置一部分的可导电部分,它可能引入电位,一般是地电位(在故障情况下, 某局部的地电位可以不为零) 。 3 接触电压 Touch voltage 绝缘损坏后能同时触及的部分之间出现的电压。 4 保护中性线(PEN)Combined protective and neutral conductor 具有中性线和保护线两种作用的接地导体。 5 预期接触电压 Propective touch voltage 电气装置中发生阻抗可以忽略的故障时,可能出现的最高接触电压。 2.0.6 安全技术防范 1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根据 IEC839-

12、1-4 的定义,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是指存在于人和财产(被保护对象) 周围的,对其构成威胁的程度。 2 防护级别 Level of protection 根据 IEC839-1-4 的定义,防护级别(level of protection)是指对人和财产安全所采取的 防范措施(技术的和组织)的水平。防护级别是根据风险等级来确定的,防护级别与相应 的风险等级相对应,或高于相应的风险等级。 3 安全防护水平 Level of security 根据 IEC839-1-4 的定义,安全防护水平(level of security)是指风险等级被防护级别所 覆盖的程度。 4 纵深防护

13、 Longitudinal protection 简而言之,设有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防护体系。 2.0.7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wid pressure level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2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e characteristic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 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 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3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 声压级的差值。

14、 4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 dB 表示。 5 声反馈 Acoustic feed back 由扩声系统中扬声器输出能量的一部分反馈到传声器而引起的啸叫声或襄变声。 2.0.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是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 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2 分布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

15、m 由多个分散的计算机经互连网络构成的统一计算机系统。分布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 系统的一种新型式。它强调资源、任务、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 3 现场总线 Fidldbus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 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 以现场总线为基础的全数字控制系统称为现场总线控制系 统 FCS。 常用的现场总线有 FF、Profibus、WorldFIP、Modbus、DAN、Lonworks 等。 2.0.9 计算机网络系统 1 局域网 LAN:Local area network 指覆盖相对较小区域(最高到几千米)的计算机网络。如由一个办公

16、区、一幢或若干幢 建筑物的计算机组成的网络。 2 广域网 WAN: Wide area network 一种计算机网络,它使用长距离远程通信链路来连接彼此间相距遥远的网络计算机。 Intranet 是 WAN 的最大型式。 3 基带 Baseband 一种通过电缆传输信号的方式。基带使用单个频率传输数字信号,信号以离散的光或光 脉冲的形式传送。基带传输使用整个通道的容量来传送单个数据信号。 4 带宽 Bandwidth 指网络或通信信道携带信息的能力,它是传输线或网络中传输的最高和最低频率之差, 在模拟网络中用赫兹(Hz)来表示带宽,在数据网络中用每秒比特数(bit/s)表示带宽。 2.0.1

17、0 电磁兼容 1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3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EMI 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4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电磁辐射”一 词的含义有时也可引申,将电

18、磁感应现象也包括在内。 5 静电放电 Electrostatic discharge;FSD 具有不同静电电位的物体相互靠近或直接接触引起的电荷转移。 6 电源骚扰 Tains-borne disturbance经由供电电源线传输到装置上的电磁骚扰。 7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creen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8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多种类型的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 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 存储

19、、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统称为电子信息系统。 2.0.11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1 阻塞流 Choked flow 阀入口压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压力,当增加压差不能进一步增大流量,即流量增 加到一个最大的极限值,此时的流动状态称为阻塞流。 2 流量系数 Kv Flow coefficient Kv 给定行程下,阀两端压差为 102KPa 时,温度为 540的水,每小时流经调节阀的体积 (以 m2 表示) 。 3 管件形状修正系数 Fp Piping correction factor Fp 考虑阀门两端装有渐缩管接头等管件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 Kv 值公式加以修正 的系数。

20、4 雷诺数修正系数 Re reynokls number factor 考虑流体的非湍流状态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 Kv 值加以修正的系数。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 35kV 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建筑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 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3.1.4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捷明确,保证供电质量,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

21、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 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严重混乱时。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 体育建筑、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后将影响 实时处理重要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

22、的负荷, 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时。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时。 3 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3.2.2 民用建筑中常用重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级 别 主会场、接见厅、宴会厅照明,电声、录像、计算机 系统电源 一级*1国家级大会堂、国宾 馆、国家级国际会议 中心 总值班室、会议室、主要办公室、档案室、客梯电源 一级 2国家级政府

23、办公建筑 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档案室及主要通道 照明 一级 3国家计算中心 计算机系统电源 一级*4国家气象台 气象业务用计算机系统电源 一级*5国家及省级防灾中心、 电力调度中心、交通 指挥中心 防灾、电力调度及交通指挥计算机系统电源 一级*6省部级办公建筑 客梯电力、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档案室 及主要通道照明 二级 7地、市级及以上气象 台 气象雷达、电报及传真收发设备、卫星云图接收机及 语言广播电源、气象绘图及预报照明 一级 8电信枢纽、卫星地面 站 保证通信不中断的主要设备电源和重要场所的应急照 明 一级*国家及省、市、自治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的计算机系 统电源 一级

24、*直接播出的电视演播厅、中心机房、录像室、微波设 备及发射机房、语音播音室、控制室的电力和照明 一级 9电视台、广播电台 洗印室、电视电影室、审听室、主要客梯电力、楼梯 照明 二级 特、甲等剧场的调光用计算机系统电源 一级*10剧场 特、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 台机械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消防设备、应急 照明 一级 甲等剧场的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及锅炉房电力和照 明 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 二级 11甲等电影院 照明与放映用电 二级 安防设备电源;珍贵展品展室的照明 一级*12大型博物馆、展览馆 展览用电 二级 13图书馆 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以上的图书馆

25、的主要用电设备 二级 特级体育场(馆)、游泳馆的比赛场(厅)、主席台、贵 宾室、接待室、新闻发布厅、广场及主要通道照明、 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 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源 一级*甲级体育场(馆)、游泳馆的比赛场(厅)、主席台、贵 宾室、接待室、新闻发布厅、广场及主要通道照明、 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 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源 一级 14体育建筑 特级及甲级体育场(馆)、游泳馆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 设备、乙级及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 二级 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电源 一级*应急照明、门厅及营业厅部分照明 一级

26、 15大型商场、超市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客梯、空调电力 二级 16中型百货商场、超市 营业厅、门厅照明,客梯电力 二级 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电源 一级*大型银行营业厅及门厅照明、应急照明 一级 17银行、金融中心、证 交中心 客梯电力,小型银行营业厅及门厅照明 二级 航空管制、导航、通信、气象、助航灯光系统设施和 台站电源;边防、海关的安全检查设备的电源;航班 预报设备的电源;三级以上油库的电源;为飞行及旅 客服务的办公用房及旅客活动场所的应急照明 一级*候机楼、外航驻机场办事处、机场宾馆及旅客过夜用 房、站坪照明、站坪机务用电 一级 18民用机场 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及一级

27、负荷以外的其它用 电 二级 19铁路旅客站 大型站和国境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的用 电设备 一级 通信、导航设施 一级 20水运客运站 港口重要作业区、一等客运站用电 二级 续表 3.2.2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级 别 21汽车客运站 一、二级站用电 二级 22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场 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 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一级 、类汽车库和类修车库用电 二级 一、二级旅馆的经营及设备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电源 一级*一、二级旅馆的宴会厅、餐厅、康乐设施、门厅及高 级客房、主要通道等场所的照明,计算机、电话、电 声和录像设备电源、新闻摄影电源、主

28、要客梯电力 一级 23旅馆 除上栏所述之外的一、二级旅馆的其它用电设备 三级旅馆的宴会厅、餐厅、康乐设施、门厅及高级客 房、主要通道等场所的照明,计算机、电话、电声和 录像设备电源、新闻摄影电源、主要客梯电力 二级 重要实验室电源(如:生物制品、培养剂用电等)一级 24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高层教学楼的客梯电力、主要通道照明 二级 急诊部、监护病房、手术部、分娩室、婴儿室、血液 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病理切片分析、磁共振、 介入治疗用 CT 及 X 光机扫描室、血库、高压氧仓、 加速器机房、治疗室及配血室的电力照明,培养箱、 冰箱、恒温箱的电源,走道照明 百级洁净度手术室空调系统电源、重症呼

29、吸道感染区 的通风系统电源 一级 25县级以上医院 除上栏外的其它手术室空调系统电源 电子显微镜、一般诊断用 CT 及 X 光机电源,高级病 房、肢体伤残康复病房照明,客梯电力 二级 26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防排 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自动灭火系 统、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电动防火卷帘、 门窗及阀门等消防用电,走道照明、值班照明、警卫 照明、障碍照明,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电源,安防 系统电源,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电源,客梯电力,排污 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电力 一级 27二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防排

30、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自动灭火系 统、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电动防火卷帘、 门窗及阀门等消防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客 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电力 二级 注:1 负荷级别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各类建筑物的分级见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 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3.2.4 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与其有关的空调负荷为一级负荷。 3.2.5 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时,与其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

31、为一级负荷。 3.2.6 表 3.2.2 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其机房及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应急照明亦为 一级负荷。 3.2.7 重要电讯机房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 的电力负荷相同。 3.2.8 多层住宅的电梯电力为三级负荷。 3.2.9 对负荷等级没有具体规定的重要电力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2.10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 10kV 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 10kV 或 35kV 电源。如一级负荷容 量不大时,

32、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 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信负荷时,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 或 EPS 作为备用电源。 2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 统。 3.2.11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 不间断电源 UPS 或 EPS。 3.2.12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 快速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s 以内的供电。 2 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3、,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为 1.5s 以 内的供电。 3 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3.2.1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 级负荷可由一回路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 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 3.2.14 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3.3 电源及 10、35kV 供配电系统 3.3.1 一般原则 1 10、35kV 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总变电所和配电所 靠近建筑物用

34、电负荷中心,变电所靠近各自的低压用电负荷中心。 2 同时供电的两回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 足全部一级负荷及全部或部分二级负荷的供电。 3 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当用电负荷中含有大量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或大量 的消防负荷时,两路电源应同时供电。 4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仅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考虑一个电源系统检修 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的严重情况,此时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电源或设置 自备电源。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时。 2) 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

35、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 求的条件时。 3)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 经济合理时。 6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当难以从地区电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 二电源时,宜同该单位协商落实后取得第二电源。 8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 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9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配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10 对供电电压为 35kV 且负荷较为集中的用电单位,如没有 10kV 用电设备,发展可能

36、性小且面积受到限制,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可采用 35/0.4kV 直降配电变压器。 3.3.2 大型民用建筑 10、35kV 配电 1 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及分布,使变压器深入负荷中心,以降低电能损耗和有色金属 消耗。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 1)单体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 2)100m 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3)大型建筑群。 2 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超高层建筑,除底层、 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 4.2 节。 3 对于空调、采暖等季节性负荷所占比重较大的民用建筑,在确定变压器台数

37、、容量时, 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4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宜设置专用低压母线段。 5 10kV 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形或树干式。 3.3.3 居住区 10kV 配电,按本规范第 24 章有关规定执行。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 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4.2 用电设备容量在 250kW 以上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 以上者宜以 10kV 供电; 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时,可由 35kV 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 2

38、50kW 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 量在 160kVA 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供电电压等级尚应满足供电部门的具体规定。3.4.3 当供电电压为 35kV 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 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 用 230/400V。 3.4.4 采用电制冷的空调冷冻机组等大容量用电设备的电压应视负荷大小及供电电源的具体 情况合理选择。 3.4.5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 下列要求: 1 一般电动机为5%。 2 电梯电动机为7%。 3 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 时,可为+5%、-10%

39、;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4 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6 医用 X 线诊断机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10%+10%。 3.4.7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3.4.8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4.9 10kV 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

40、变压器,但在当地 10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 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 用 10kV 有载调压变压器。35/0.4kV 直降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4.10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 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宜分别由不 同的配电变压器供电。 3.4.11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41、1 220V 或 380V 单相用电设备接入 220/380V 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 40A 时,可采用 230V 单相供电,大于 40A 时,宜以 230/400V 三相供电,并应符合供电部门的相关规定。 3.4.12 计算机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满足表 3.4.11 所列数值。 3.4.13 为使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控制在合理范 围内,宜采取相应的抑制措施。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 23.2 节。 3.5 负荷计算 3.5.1 负荷计算的内容包括: 1 计算负荷,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配电变

42、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 失和功率损耗。在工程上为方便计,亦可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2 尖峰电流,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 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4 季节性负荷,从经济运行条件出发,用以考虑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 3.5.2 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 法。 3.5.3 进行负荷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设备功率: 1 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为统一的设备功率。 1)连续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等于额定功率。 2)断续或短时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

43、法计算时,是将额定功率统 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 25%时的有功功率。 3)电焊机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 100%时的有功功率。 2 照明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 1)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的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3 整流器的设备功率是指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4 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不应包括备用设备。 3.5.4 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 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

44、设备功率、计算 负荷。否则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当消防负荷中有与平时兼用的负荷时, 该部分负荷尚应计入一般电力、照明负荷。 3.5.5 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 1 当应急发电机仅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时,应以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 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2 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其它重要负荷供电时,应将消防用电设备及其它重要 负荷分组,取其中较大的一组的计算负荷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3.5.6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 荷总计算容量的 15%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

45、为 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等效三相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只有相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取最大相负荷的 3 倍。 2 只有线间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为:单台时取线间负荷的倍;多台时取最大线间负荷 的倍加上次大线间负荷的(3-)倍。 3 既有线间负荷又有相负荷时,应先将线间负荷换算为相负荷,然后各相负荷分别相加, 选取最大相负荷乘 3 倍作为等效三相负荷。 3.5.7 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组计算时,应按下列条件考虑: 1 三台及以下的用电设备,计算负荷等于其设备功率的总和:三台以上时,其计算负荷 应通过计算确定。 2 类型相同的用电设备,其总设备容量可以取其代数和。 3 类型不同的用电设备,

46、其总设备容量应按有功和无功负荷分别相加确定。 3.5.8 当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负荷时,应将配电干线范围内的用电设备按类型统一划组。配 电干线的计算负荷为各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变电所或配电所的计 算负荷,为各配电干线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计算变电所 10、35kV 侧负荷时, 应加上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6 无功补偿 3.6.1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感抗。在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 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措施,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 数。 3.6.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下列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

47、器作为 无功补偿装置: 1 10、35kV 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 0.9 以上。 2 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 3.6.3 10、35kV 供电的用电单位采用低压补偿时,10、35kV 侧的功率因数应满足供电部门 的规定要求。 3.6.4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 电容器补偿,10kV 部分的无功功率由 10kV 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 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 集中补偿。居住区的无功功率宜在小区变电所或预装式(箱式)变电站的低压侧集中补偿。3

48、.6.5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 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 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 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 310kV 电动机及电容器组。 3.6.6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 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如灯泡烧毁或缩短寿命)等损失,而装 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 必须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改善电压变动率,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 到要求时。 在采用 310kV 或低压自动补偿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

49、装置。 3.6.7 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变动率的要求。 3.6.8 对可靠性、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金属化电容器。 3.6.9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 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 应满足电压波动的允许条件。 3.6.10 接到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 0.9 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起动。2 不应采用星-三角起动器。 3 对电梯等机械负载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4 对需停电进行变速或变压的用电设备,应将电容器接在接触器的线路侧。 3.6.11 10kV 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有谐波源的用户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 采取措施,避免谐波造成过电压。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附设的交流电压为 35kV 及以下的配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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